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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同一家事务所,股改及复核两次审计结果差异巨大;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未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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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 13: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ong 于 2022-12-2 13:11 编辑

18.2 关于复核调整

根据申报材料:
(1)2020 年 12 月 11 日,大华事务所审计确认:股改基准日华丰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470,689,790.09 元;2022 年 4 月 21 日,大华事务所出具了专项说明,经复核调整后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为人民币545,041,736.10元,两次审计结果差异较大;(2)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未反应前述复核调整信息。


请发行人:
(1)复核调整涉及的具体科目及调整依据,两次审计结果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相关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2)本次提交原始财务报表的确定基础,差异比较表未能反应复核调整事项的原因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复核调整涉及的具体科目及调整依据,两次审计结果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相关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一)复核调整涉及的具体科目及调整依据



大华事务所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出具了大华核字[2022]0010133号《股改基准日净资产调整的专项说明》,经复核,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简称“股改基准日”)华丰科技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545,041,736.10 元。上述净资产金额与大华事务所出具的大华审字[2020]0013467号 《审计报告》中所载净 资 产470,689,790.09元差异金额为74,351,946.01元。上述复核调整所涉及的科目及调整依据如下所示:
1.png

上述复核调整事项的调整依据充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两次审计结果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相关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复核调整后两次审计结果差异较大的原因,主要系发行人的大部分模具源自新产品开发,故原财务核算中将模具费用均作为研发投入进行会计处理,与模具长期使用、且使用过程保持原物质形态的特性不匹配。此外,公司财务人员对会计准则的理解不够准确和应用不够熟悉,经报告期内公司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培训和学习,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核算已规范、准确。公司复核调整事项主要为模具资产的确认、存货跌价准备的补提和费用跨期确认等问题,且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及时对原始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和更正,相关复核调整事项不表明发行人存在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不健全的情形。


1、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会计核算体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在管理层高度重视下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财务工作的规范有效运行,确保了公司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2、财务人员配备充足


公司设有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内部控制的最高领导者,负责在总体上监督、指导内部控制工作;审批内部控制目标定位,并审阅定期内部控制报告。财务部设有财务部部长,财务部部长负责指导和管理内部控制的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目标定位、内部控制文档审阅、内部控制检查审阅、定期内部控制报告审核等工作,并负责财务内部控制检查的组织工作。


为规范公司会计人员的管理,明确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管理工作实施规范》等法规和制度,制定了《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会计人员任职条件、管理和岗位职责等进行了制度规范。公司财务部门设置了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主办会计三个层级。按岗位工作内容会计岗位一般分为总帐主管、税务管理、销售财务管理、生产财务管理、资产核算、资金管理、预算管理、费用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公司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根据需要依法、合理设置会计机构和配置会计人员。财务部门任职员工均在公司工作、领薪,均经过严格筛选聘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行业经验,能够胜任公司的财务工作。


3、配置了信息化核算系统


发行人配置了 SAP 系统进行财务核算,并制定了专门的《会计核算操作制度》对核算操作的规定、职责权限等进行明确要求,系统运行良好,权限设置适当,能够有效帮助公司建立科学完整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4、建立了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发行人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会计管理工作实施规范》《财务报告管理办法》《会计科目管理办法》等财务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公司《财务会计内部控制与监督制度》等管理要求对财务报告相关流程进行严格的控制,编制财务报表、披露财务信息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需求。


综上所述,发行人上述复核调整事项已得到及时调整和更正;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在管理层的监督下得到了有效实施,公司相关会计基础健全,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健全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本次提交原始财务报表的确定基础,差异比较表未能反应复核调整事项的原因和合理性


发行人以 2020 年 9 月 30 日为股份改制的基准日,改制后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成立尚未满三年,公司本次申报过程中所提交的原始财务报表,确定基础为公司各年度实际向税务局提供的进行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向当地税务局申请并完成了所得税纳税更正申报,纳税申报的财务报表已对上述复核调整事项进行了同步更正,公司本次申报所提交的原始财务报表的确定基础为更正后的纳税申报表,使得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之间不存在上述复核调整事项产生的差异,差异比较表未能反应复核调整事项具有合理性。


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验大华审字[2020]0013467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0133 号《股改基准日净资产调整的专项说明》等文件;


2、查阅《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等会计准则;


3、查阅发行人与虹尚置业关于分立事项签订的协议;


4、查阅发行人《会计核算操作制度》《会计管理工作实施规范》等规章、管理制度文件,通过控制测试等程序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的复核调整事项已经得到及时的调整和更正,建立了有效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在管理层的监督下得到了有效实施,公司相关会计基础健全,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健全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2、发行人纳税申报财务报表已经对上述复核调整事项进行了更正,审计的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之间不存在因上述复核调整事项而导致的差异,差异比较表未能反应前述复核调整事项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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