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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 信贷资产证券化【出表】会计准则-会计处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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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7 15:5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Shua 于 2022-9-7 15:57 编辑

1. 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中运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意见书:

1.1 合并

会计准则的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会计准则外,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的规定作为合并的会计指引。


Ø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下同)。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Ø  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二)款-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

1. 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 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 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 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原则: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 终止确认

终止确认信托资产,需要考虑:

Ø  该信托资产是否转移;

Ø  与信托资产所有权上相联系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

Ø  贵公司是否控制信托资产。

1.2.1 信托资产转移

会计准则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 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意味着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分转移。

(二) 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2. 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 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2 风险报酬的转移

会计准则的要求:

当一个实体转移金融资产给另外一个实体时,《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列出了三种可能的会计处理原则方法:

(一) 第七条: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二) 第九条: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既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七条所指情形),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 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 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三) 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此外,第十一条还规定,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本会计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八条:主体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被转移的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用以评估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如果主体面临的风险没有因该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主体仍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贵公司拟定的会计处理原则:

我们的分析与意见:

1.2.3 控制的转移

会计准则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九条: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既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七条所指情形),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 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十条:企业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业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方有“实际能力”。

转入方是否能够单独出售所转入的金融资产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销售加以限制(是否可以自由地处置所转入金融资产),主要关注是否存在与出售密切相关的约束性条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第十一条第(三)款: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相关信托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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