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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过程中,“一股二卖”情形下的股权归属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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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4: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焦点引入】

在司法实务中,公司股东进行股权对内转让、对外转让多属企业运行中的正常行为,进行资金周转、退出投资、引入新的投资成为其主要原因,但是,在真实的股权转让中却偶尔存在股东针对股权进行“一股二卖”行为,在损害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引发了相当数量的股东资格确权纠纷。那么在这些案件中,该类“一股二卖”行为是如何认定?股权最终的归属如何?笔者将结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近期司法实务判例对上所述问题进行探析,并给出可行性风控指导建议。

【典型案例】

甲、乙于2018年4月10日共同创办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甲、乙分别占股20%、80%,且均已实缴。2020年3月17日,甲与丙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20%股权,以50万的对价,转让给丙。协议签署后,丙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但又因甲公务繁忙,故约定于2020年10月19日前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另外,甲并未将股权转让事宜告知公司及乙。2020年7月30日,甲因投资失败,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又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20万的对价转让给丁,并于当日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2020年9月,当丙得知甲又将股权转让给丁后,要求与甲解除合同,进行赔偿,在沟通无果后,遂诉至法院。

【法条链接】

1、《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案例分析】

本案系股权转让中,“一股二卖”的股权归属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生股东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本案中,甲与丙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基于甲、丙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拥有标的股权的处置权,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但是,在丙尚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甲又将标的股权转让给丁,并为丁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丁与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受让的股权可以对抗第三人,即本案中的丙。因此,丁已实际成为A公司的股东,股权最终归属于丁,当然,丙可以依据与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其他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

在司法实务中,相关投资人针对“一股二卖”的行为,结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务要点,建议在交易前进行必要的系统风险防范,从而有效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1、股权明晰可转让。

投资人在交易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确认标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无瑕疵和争议,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2、合理测算支付对价。

投资人在交易前,应当针对标的股权的支付对价进行合理测算,如交易价格与实际价格存在较大偏差,应当结合其他情况综合审慎决策,避免因“一股二卖”,甚至“一股多卖”的情形,造成经济损失。

3、明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投资人在交易前,应当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针对股东转让股权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材料或确认函。

4、签署完善的《股权转让协议》。

投资人在交易前,应当签署完善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以增加转让方的违约成本,一定程度上保证交易的安全。

5、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投资人在交易前,应当及时将相关协议和股权变更申请等文件通知公司,并要求公司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选举“三会一层”、修改公司章程,及时办理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变更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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