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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法律尽职调查(二)— 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与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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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5: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引言】

尽职调查在并购交易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收购方尽可能地发现欲购买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从而帮助收购方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并购程序的重要事实。收购方需要有一种安全感,他们需要知晓所得到的重要信息能否准确地反映目标公司的资产和债务情况。另外,从收购方的角度来说,卓越的尽职调查可以帮助其做好风险控制管理。

在上期文章中,对法律尽职调查的概述及基本流程进行了简要总结,本文将针对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和信息来源进行阐述,进一步展示法律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和要点。

【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

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多种方法。律师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根据《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相关规定:“律师进行核查和验证,可以采用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方法”。

1、书面审查。


审查调查对象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律师最通常运用的调查方法。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对象的法律状况主要反映在与之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中,通过审查上述资料,律师可以得出基本的尽职调查结论。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不能仅仅依靠书面资料,必须通过其他辅助方法核实书面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访谈。

作为书面审查的补充方法,律师可以通过与交易相关方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事实全貌。通过访谈,律师可以挖掘出尽职调查清单未涉及的重要内容或资料提供方认为没有必要提供而实际存在的事项,以进一步完善尽职调查。律师应当在事先制作访谈提纲,从而提升访谈的针对性和质量,在访谈中一般需要进行录音录像,以备进行后期访谈记录整理,在访谈结束后应当制作记录,要求谈话对象在记录上签字。对于访谈对象,应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和联系方式,以便确认被访谈人与调查事实关系,方便后续联系。

3、实地调查。

在书面资料无法直观反映调查对象相关事实状况时,或者需要印证调查对象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律师需要采取实地调查、现场勘查等尽职调查手段,如核查被调查方生产经营情况时,除了查阅被调查方提供的业务流程、财务数据等书面文件,律师还可以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业务流程、生产经营场所等情况。

4、查询。

律师可以向公共机构查询相关信息。在实务中,律师可以通过出示有效执业证件、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经过特定的程序,向公共机构查询相关信息。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档、向房屋登记机关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土地管理机关查询土地使用权证信息。向公共机构查询的,所查询内容需经公共机构盖章(如查询章)确认。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公共机构并不接待律师查询,在此情况下,律师可以通过企业查询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律师也可以通过拨打电话、登录网站的方式查询相关信息。律师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核查公告、网页或者其他载体相关信息,并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查询记录。

5、函证。

律师可以就相关事项发函查证。发函中需要明确函证事项以及要求对方回函内容,并经律师签署后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采用函证方式时,应当以挂号信函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邮件回执、查询信函底稿和对方回函应当由经办律师签字。函证对方未签署回执、未予签收或者在函证规定的最后期限届满时未回复的,由经办律师对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6、复核。

复核贯穿于整个尽职调查过程始终。尽职调查过程中,复核书面材料与律师通过访谈了解的情况、查询获取的资料是否一致,法律风险及问题是否得到全面反映;撰写尽职调查报告过程中,复核文字、格式是否准确、严谨,如是否出现序号格式错误、字体不一致、错字、别字,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与原始资料是否一致等等。

【法律尽职调查的信息来源】

律师可以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获取信息,除调查对象提供的书面资料外,通常情况下,可以从如下途径获取信息:

1、通过委托人介绍获取信息。


在尽职调查的前期,律师获取调查对象的信息多来源于委托人介绍。如委托人决定并购,对于并购标的及行业情况,会掌握一些基本的资料和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律师尽职调查前期工作及拟定尽职调查计划将有所帮助。另外,在调查过程中,被并购方对并购方的态度可能与对律师的态度存在差异。律师及时与委托人做好沟通工作,更有利于尽职调查的展开。

2、通过访谈了解信息。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访谈是重要的信息来源之一。通过与调查对象高管、资料提供人员、普通员工的访谈,律师可以了解书面文件资料之外的信息。在建立了初步信任后,律师可以与相关人员(甚至普通员工)就调查对象相关情况做简单交流,并将获取的信息与相关书面资料相印证。这种不经意间获取的信息,往往更加真实和直观。

另外,律师还应该对尽职调查清单及重要事项与相关高管、部门负责人做正式访谈,此外,律师还应该提前拟定访谈提纲,并针对访谈结果制作访谈记录,要求相关其签字,并且记录其职务、身份证件等重要信息,为后续复核提供便利。

3、通过互联网检索获取信息。

根据检索平台的不同,尽职调查中的互联网检索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众检索,可以搜索调查对象、行业等关键词,查询到与调查对象相关的重大信息;第二类是调查对象及关联方网站检索,律师可以了解调查对象所处的业务领域、宣传介绍、BP文件等;第三类是政府主管部门公示的网站检索。例如,查询企业基本信息,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息网进行查询(天眼查、企查查查询仅作为参考);查询商标专利信息,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笔者后续将通过专题文章进行总结,为大家梳理查询网站信息和说明。

4、向公共机构查询获取信息。

对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律师可以在取得财产证书原件的同时,视情况向登记机关进行查证、确认。在某些情况下,调查对象提供的财产证书原件并未反映该公司最新的财产状况,比如后续存在抵押但证书原件并未记录他项权利情况,或者调查对象出示原件后又办理抵押质押情况等。此时律师有必要就财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等情况,向财产登记机关进行查证。

5、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

在相对复杂的并购交易中,除律师外,客户还可能聘请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进行尽职调查。有些信息和资料可能是根据各中介机构要求仅仅提供给特定中介。此外,律师还应主动与其他中介机构做好沟通,了解信息并听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重点虽然不同,但其获取的信息也可以互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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