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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实务研究,帮你搞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相关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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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15: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引言】

近年来,央企与国企紧跟市场经济发展步伐,不断深化改革,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竞争力的目的,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开展央企与国企的整合重组。尤其是地方国有平台公司,为了进一步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增强投融资能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地方政府、国资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对管辖下国资国企和相关资源进行专业化整合重组工作。

同时,整合重组离不开国有资产资源的划转。一是国有股权的整合划转,主要是将区域内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国有企业合并同类项,将股权无偿集中划转到指定国资平台公司,避免恶性竞争,最大限度地发挥规模经济与协同互补效应;二是国有资产的整合划转,为提升国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运作能力,将区域内或同一集团内其他国资平台公司经营性和准经营性资产资源无偿划转到指定平台公司名下。而国有资产(股权)的无偿划转,由于其合规的特殊性及实务操作的复杂性,需要重点考虑具体适用范围与条件、审批、操作流程及税务等众多问题。

本文开始,将基于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和司法实践,通过数篇系列文章,针对无偿划转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将从无偿划转的含义、适用范围与条件、原则和审批四个方面进行总结分析,以期有所启发与帮助。

【无偿划转相关问题解析】

一、何为无偿划转?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二、无偿划转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明确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根据《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可进行无偿划转的企业主体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一人公司,但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拟划转给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首先应当将自身改制为公司后,方可进行划转。

三、无偿划转的原则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 239号)(以下简称“239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四、无偿划转的审批

(一)审批级别。

1、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划转。

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例:A和B均为X省国资委出资设立的公司,现将A所属公司C划入B,此次划转行为应由A和B共同报×省国资委批准。

2、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划转。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例:A为X省国资委出资设立的公司,B为国务院国资委出资设立的公司,现将A所属公司C划入B,此次划转行为应由A和B分别报X省和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3、所出资企业内部划转。

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例:B和C均为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A央企出资设立的独资子公司,现拟将B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D划入C,此次划转行为应由A央企批准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

4、政企分开企业无偿划转。

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5、上下级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划转。

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二)审批所需文件

1、审批的一般要求。

“239号文”第十六条规定,批准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

(三)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四)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其他有关文件。”

“25号文”第七条提出,中央企业提交上述第(一)项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请示的具体事项。

2、划出方、划入方及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设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级次、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3、无偿划转的理由。

4、划入方关于被划转企业发展规划、效益预测等。

5、被划转企业风险(负担)情况。

(1)人员情况。在岗人员、内退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人数,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离退休人员管理方式、统筹外费用等。

(2)或有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未决诉讼等具体情况,相关解决方案,风险判断及其影响等。

(3)办社会职能情况。企业办各类社会职能情况、相关解决方案等。

6、相关决策及协议签订情况。

划出方、划入方、职代会、中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决策(或批准)情况。

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情况;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情况。

协议签订及主要内容。

7、相关承诺事项。

(1)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妨碍产权转移的情形。

(2)除已报送国资委的划转协议和承诺事项外,未与划转他方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也无其他承诺事项。

申请文件中有关被划转企业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或有负债、人员安置等内容,应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划转协议及审计报告等相关内容一致。”

2、国资委批准的程序和资料要求。

25号文”第六条提出,无偿划转事项需由中央企业报国资委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中央企业应按规定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履行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包括:

A.中央企业子企业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中央企业相关决议或批准文件;

B.企业国有产权在中央企业与非中央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C.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

(2)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

A.划转双方主体资格适格,被划转企业产权关系清晰;

B.符合中央企业主业及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C.划转所涉及各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D.对于相关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划转协议规定内容齐备,无可能出现纠纷的条款。

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对材料齐备、具备办理条件的,国资委应及时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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