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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在现行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实际运营中,虽然较为常见,但也因为其政策监管严、行业特殊性以及公开资料少等多重因素,导致市场上缺乏相应的体系化实操指导方案。在上期实务文章中,笔者基于大量的国有企业服务经验,结合代表性区域的政策研究,针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含义、适用范围与条件、原则和审批问题,进行了系统性分析说明。
本篇实务文章,将针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操作流程和重点注意事项进行系统分析,并形成实用性的结论,在相对复杂的监管体系中,可以找到一些帮助相关人士“拿来主义”的工具,以期有所启发与帮助。
【无偿划转的操作流程】
一、可行性研究。
划转双方针对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239号文”第六条规定:“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
(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
(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
(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
(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做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
二、划转双方内部决策。
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做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三、职工安置。
涉及职工分流安置事项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划出方通知其债权人,并制定相应债务处理方案。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理方案。
五、审计或清产核资。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六、确定无偿划转协议文本。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239号文”第十条规定:“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七)纠纷的解决方式;
(八)协议生效条件;
(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请注意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七、正式审批。
划转双方应按照“239号文”第三章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无偿划转事项经上述无偿划转的批准机构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划转协议生效之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部分履行划转协议。
八、实施及交割。
划转双方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及工商变更等手续。
九、特殊情形下的操作流程。
“239号文”第十九条规定:“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一)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二)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四)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
(五)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无偿划转的重点注意事项】
一、无偿划转的限制和禁止情形。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民法典》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及《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39号文”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
(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三)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
二、标的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拟划转的标的企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如果其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后再行划转。如产权拟划入主体亦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则不必事先改制为公司。
三、涉外无偿划转。
1、境外企业转让境内国有资产。
“27号令”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所持有的境内国有产权的管理,比照国资委境内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故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持有的境内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可比照“239号文”“25号文”、《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等规定执行。
2、境内外企业转让境外国有产权。
“239号文”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 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境外企业国有产权在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流转的,可以比照境内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相关规定,按照所在地法律法规,采用零对价、1元(或1单位相关货币)转让方式进行。
四、资产无偿划转。
企业实物资产的无偿划转参照“239号文”执行。但鉴于《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 95号)规定的国有全资企业的无偿划转事宜仅限于股权,故企业实物资产的无偿划转适用范围暂不包含国有全资企业。
五、是否需要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
1、是否要求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国资监管机构并未要求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必须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但部分省市工商管理机构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要求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时,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成交,只要涉及产权转让,均应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鉴证,出具交易凭证。
例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2、出具无偿划转交易鉴证所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如所在区域要求出具无偿划转拟通过相应交易所进行鉴证的,应当根据当地国资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要求提交相应书面或电子版文件资料,在交易所审核确认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后,即可出具交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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