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投行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502|回复: 0

股权架构设计的实现方式-股东协议

[复制链接]

204

主题

209

帖子

1081

积分

钻石会员

Rank: 5Rank: 5

积分
1081
发表于 2024-2-29 15: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引言】

股权架构的主体是股权,股权是建立在规则之上的艺术品。经济学家、法学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为股权确立了许多规则,企业家则是运用这些规则将股权作用发挥到极致的引领者。这恰如我们在评价一幅油画作品时,一般要看它的立意、构图、表现所表达出来的情感,再加上作品本身使用的上乘颜料,与作者在创作时的境遇、心境等因素相匹配,从而构成一幅卓越的作品。类比到股权架构问题,需要结合企业家对市场、商业逻辑的理解,加之企业当前所处的阶段,通过专业人士的通力协助,完成一个优秀的股权架构“作品”。

那么,如何实现股权架构设计的目标呢,主要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和其他安排来实现,笔者律师团队将通过系列文章,深入分析股权架构设计的不同实现方式。

【股东协议的主要适用情形】

股东协议作为目前使用最普遍的股权设计载体,因其自身具有的相当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在投融资领域和公司治理领域已得到广泛应用。

1、满足股东的个体需求。

在公司股东较多,各自的诉求和利益指向比较复杂,且难以完全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外融资引进投资者,在签署正式的《增资协议》或《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时,其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不适合让所有股东都知晓,在此情形下,为了能够完成融资,公司大股东或在融资中占主导地位的股东,除了在上述正式法律文件之外,可能还希望签署带有补充和保密性质的《股东协议》,以实现一些特殊目的。

2、一定程度上突破相关管理限制。

《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明确允许的出资形式是有限的,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对于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不可用作出资。而这些形式的资产及其他资产有时候价值非常大,因此,为了突破这些限制,各合作伙伴或创业股东之间会通过《股东协议》约定并认可这些不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出资的形式,同时,为了满足工商登记部门对注册资本的实际缴付要求,可能会以某种形式进行变通,比如,采用这些特殊出资形式的股东,由其中某位股东(通常是大股东)代为履行出资的实缴义务,两者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在公司分红时再以分红款偿还债务等。在实务中,部分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出于审慎管理考虑,对债权或股权形式的缴付出资形式不予办理登记手续,也可以考虑上述方式处理。

3、实现协议的有效性。

公司在进行对外投融资时,一般都涉及公司估值调整的约束机制,即“对赌条款”。按照目前法院审理对赌协议的裁判思路及趋势,“对赌条款”若体现在《股东协议》中,则约束的对象是各方股东,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如果“对赌协议”写入《增资协议》,将公司作为约束对象,由公司履行有关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义务的,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因此,投资人为了保障投资利益的需要在签订相关投资协议时,应当与融资公司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以明确相关“对赌条款”,保障协议的有效性。

【股东协议的效力范围】

股东协议属于无名合同,因此在权利、义务的设置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这也是股东协议的一个巨大优势。这种协议不需要在工商局进行备案,也不需要进行必要的行政审批,如果协议未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股东签订后即可生效。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此协议只能约束签署协议的主体,未签署协议的股东以及后续进入的新股东及公司,均不受该协议的约束。当然,股东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否则也不存在约束力。

【股东协议的实务效果】

1、可以作为公司章程和交易协议的补充。

新《公司法》虽然赋予了公司章程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情况可能经常发生变化,针对重大事项,每次变化都需要股东会讨论并经2/3以上表决权通过,再进行工行备案,有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特殊约定的章程还限制备案,只认可统一制式的版本,由此带来较高的操作成本,交易协议不便约定的问题在前面也有描述,因此,股东协议为了弥补这些不便和障碍,可以针对不同情景和需要进行个性化约定。

2、解决《公司法》的刚性治理问题。

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股东入股公司之后要想退出公司是很难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用脚投票”权利对有限公司股东而言是一种奢望。所以,尽管由股东派生诉讼等手段可以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但并不能解决在出现公司僵局、大股东主导控制但却并不违法等情况下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问题,比如优先购买权及利益分配等相关问题。因此,基于这些事项的复杂性及隐秘性,依靠传统的公司治理载体,即公司章程,并不能发挥多大作用,但股东协议对此就会有一些灵活性和适用性。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可以有效地对公司治理事项作出事先安排,而面对于事中及事后出现的公司治理问题由于“三会会议”的程序性要求,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的硬性操作而显得灵活性不足,有时候甚至不能完全反映股东之间的真实诉求安排,但是股东协议具有的灵活机动特点,可以就一些治理问题做出便利的约定。例如,表决权的特殊安排、董事选任制度、薪酬制度等其他内部治理事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28投行论坛

GMT+8, 2024-11-23 07:00 , Processed in 0.035913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