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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突击入股的资金来源核查和锁定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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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5 17: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knight 于 2024-3-15 17:54 编辑

随着注册制的铺开,大量企业在IPO前的一年内新增股东。实务中,突击入股大致是分为两类的:一类是目的正当的入股,如吸引战略投资者、股权激励等,另一类是存在利益输送的嫌疑的入股,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人为规避股份锁定期的要求,通过委托持股等方式突击入股,提前套现等。由于一级、二级市场高额溢价差,导致不正当的突击入股与资本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准则背道而驰,进一步滋生了诸多灰色利益链条,因此也受到了监管部门的严厉核查。

2021年2月,证监会发布新规,明确突击入股股东是指在申报前12个月内的新增股东,对突击入股的股东明确了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要求突击入股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这项新规的目的,在于严厉打击影子持股、股份违规代持等IPO乱象,防范通过突击入股进行利益输送。

因此,本文将结合法规要求以及案例情况,对突击入股中的两个重点实务问题进行梳理研究,具体包括突击入股的资金来源核查以及突击入股的锁定期问题。

一、突击入股的资金来源核查

(一)核查要求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中第4-2条的规定,证监会要求对IPO申报前12个月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新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其中与资金来源核查相关的规定包括:

1、全面深入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入股协议、交易对价、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客观证据,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2、核查突击入股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

根据上述规则要求,中介机构应当重点核查突击入股的资金来源情况,以确认突击入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审核中,监管机构也会关注对资金来源的核查方式,是否获取了充分证据,下面我们结合案例来看一下:

(二)核查案例

1、安芯电子(2022年7月通过科创板上市委会议审核):

(1)二轮反馈问询: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6名股东,经核查新增股东的出资凭证及对新增股东的访谈,确认新增股东的出资来源均为自有资金。监管机构要求说明:前述股权转让、增资支付凭证的具体类型,是否为银行转账记录之外的其他资料,发表上述结论是否已取得充分的外部证据。

(2)中介机构回复:中介机构回复确认新增的6名股东中4名为自然人,2名为私募基金。(1)针对私募基金股东:中介机构通过核查其最终持有人的工作履历和投资经历并经访谈,确认其出资来源;(2)针对自然人股东:中介机构根据其工作履历及投资经历,核查其入股前三个月的资金流水并经访谈,确认其出资来源为自有资金。

2、华宝新能(2022年9月创业板上市)

(1)二轮反馈问询:2020年10月,外部股东成千亿增资发行人,增资价格为48元/股,成千亿为合伙企业。请发行人说明:成千亿增资发行人的原因背景,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代持关系的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2)中介机构回复:成千亿在设立时存在财产份额代持情形,在申报前解除。为核实成千亿合伙人的出资资金来源,中介机构对成千亿设立时出资人用于出资款实缴的银行账户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一年后流水进行核查,并对大额或异常银行流水的合伙人进行访谈,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资金往来的凭证;同时,对于部分无法提供有效凭证的银行流水进行多次穿透核查,


包括要求资金往来方提供银行流水、访谈资金往来方、核查相关资金往来协议或其他文件等,直至核查到出资资金的最终来源,以确认成千亿合伙人出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参考第一个审核案例:直接自然人股东获取其入股前三个月银行流水,私募基金间接自然人股东通过访谈签字确认;参考第二个审核案例,由于突击入股股东本身存在代持情况,中介机构在资金流水的核查中较为充分,获取了股东入股出资卡的当年的完整流水,并对其中的大额资金往来进行了穿透核查,并获取了支持性的证据。

总结来看,针对突击入股的股东资金来源的核查,我们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但一般情况下,均建议收集股权变动时点一定期间的银行流水,如股权变动前后3个月或6个月的银行流水。

二、突击入股锁定期

(一)法规要求

1、《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2023年2月)

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在申报前六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当比照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持 股份进行锁定。相关股东刻意规避股份锁定期要求的,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

2、《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2021年2月)

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上述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上交所新闻发言人就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答记者问》(深交所有同样的答记者问)(2021年2月)

《指引》延长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认定的时间标准,将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且股份取得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股份受让。新股东需要按照《指引》进行披露、核查和股份锁定。此外,如新股东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需遵循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锁定要求的其他规定。

4、《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1年第3期)》

问题1【申报前新增股东及股份的锁定期】《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对申报前新增股东及股份的锁定期提出了要求,请问应当如何适用上述规则?

答:《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延长了临近上市前入股行为认定的时间标准,将申报前12个月内产生的新股东认定为突击入股,且股份取得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股份受让。新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老股东在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股份的,无需按照上述规则进行锁定。同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要求,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无论新老股东,均应当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即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该审核动态为科创板规则文件,主板、创业板是否同样按此执行目前尚未明确规定】

5、《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3期,总第33期)》

问题【转增股本锁定期要求】: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以及在审期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新增的股份是否需要锁定三十六个月?

答:申报前六个月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规定的“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情形,新增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在审期间出现该类情形亦比照适用。

(二)突击入股锁定期总结

突击入股的股东根据其入股时的身份来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老股东;(2)本次入股的新增股东。

同时,根据其取得股份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通过公司增资扩股方式取得新增股份;(2)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3)从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

再次,根据其突击取得股份时间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申报前6个月;(2)申报前7-12个月入股。

因此,结合前述法律要求并根据突击入股时股东身份的不同以及取得股份方式的不同、入股实际不同来总结下突击入股的锁定期要求,具体如下:

1、新股东在A股IPO项目申报前12个月内入股的锁定期要求:

情形
取得时间
锁定期
法律依据
情形1
申报前12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入股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指引》
情形2
申报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
(1)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实处受让:
比照控实锁定(如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7号文
(2)申报前7-12个月内从控实处受让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指引》
情形3
申报前12个月内从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
自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指引》
2、老股东在A股IPO项目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份的锁定要求:
情形
取得时间
锁定期
法律依据
情形1
申报前12个月内原股东增资
(1)申报前6个月原股东增资:
1、原有股份:无特殊锁定要求
2、新增股份:自完成工商变更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7号文
(2)申报前7-12个月原股东增资:
科创板无特殊锁定要求,除科创板外,其他板块尚无明确说明
《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1年第3期)》规定。
情形2
申报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
(1)申报前6个月从控、实处受让
比照控实锁定(如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7号文
(2)申报前7-12个月从控实处受让
科创板无特殊锁定要求,除科创板外,其他板块尚无明确说明
《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1年第3期)》规定。
情形3
申报前12个月内从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
科创板无特殊锁定要求,除科创板外,其他板块尚无明确说明
《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1年第3期)》规定。
(三)突击入股锁定期案例
案例名称
申报受理时间
突击入股情况
锁定期
审核进展
燕东微(科创板IPO)
2022-04-12
原股东亦庄国投、京国瑞、长城资管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增资方式获得新增股份。增资前后,亦庄国投、京国瑞持股比例均超过5%,长城资管持股比例不到5%。
亦庄国投、京国瑞、长城资管承诺:“2.发行人提交申请前 12 个月内新增的股份,本公司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因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情形而新增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022年10月注册生效
太力科技(创业板IPO)
2022-12-27
原股东廖江于2021年12月27日通过增资方式获得新增股份。增资前,持有公司0.56%股份,增资后持有公司0.79%股份。
廖江承诺:“本人在股份公司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 12 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的新增股份,本人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023年8月通过审核
速迈医疗(创业板IPO)
2023-06-30
原股东惠每康腾于2022年12月通过受让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的方式增持发行人股份。股权转让前后,惠每康腾分别持有发行人5.48%和7.89%股份。
惠每康腾承诺:“2、针对本单位在发行人向交易所提交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资料前 12 个月内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称“新增股份” ),自本单位取得该等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取得的新增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已问询
通过前述总结,我们能够发现,对于新股东在申报前12个月突击入股的锁定期已经较为明确,但对于老股东在A股IPO项目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份的锁定要求尚有部分情况存在争议,具体包括三种:

1、申报前7-12个月内,原股东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入股的股份;

2、申报前7-12个月内,原股东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

3、申报前12个月内,原股东从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

针对上述三种类型,科创板已明确不用做特别的锁定期安排,但是其他板块尚无明确说明。但是结合案例情况来看,实践中包括科创板上市企业在内,针对上述原股东在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份仍有按照最严格的标准即锁定36个月来执行的。结合近期证监会发布的《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公告(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或者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以及股份锁定期本身作为维护上市公司经营和人员稳定、避免短期套利的重要工具,因此,建议从业人员在设计相关老股东新增股份锁定期时尽量以谨慎和严谨的态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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