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价/做市回购 | 要约回购 | 定向回购 |
| 1.挂牌满12个月; 2.回购后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 仅适用以下两种情形: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达标; 2.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行权条件未成就或终止。 【回购后的股份只能注销】 |
截至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之日,公司无收盘价的,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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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全体股东 【竞价交易: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实施期间不得卖出股票】 | 面向全体股东 —— | 特定对象 |
| 区间价(具体以二级市场撮合成交为准,但申报价不得为股票当日涨幅限制的价格) | | |
原则上,价格上限≤董事会决议前6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日)交易均价(不含大宗)的200%,超过上限或未采用交易均价,需综合股票交易价格、发行价格、评估价格、每股净资产等说明定价合理性。 |
| 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下限≥上限*50% 单日回购股份数量≤拟回购数量10%(回购数量不超过10万股的除外) | | 依据回购条款 |
回购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累计不超过总股本的10%,并发布回购结果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 |
| 1.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个交易日内; 2.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 9:15至9:30、14:30至15:00不得进行回购股份的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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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及信息披露 | 1.履行审议程序(董事会/股东大会) 【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方案+主办券商意见+法律意见书(如有) 减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依据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 |
| 2.定向回购关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披露】监事会、独立董事(如有)意见。 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可能发生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的,其定向回购股份方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董事会决议后10个交易日 【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报告 | |
3.(减资适用)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报纸上公告。 【披露】通知债权人情况公告 |
4.在中登开立回购专户(只用于购买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 |
5.(竞价回购适用)回购实施预告制 回购实施区间起始日前2个交易日,【披露】回购实施预告。 可自主安排多个回购实施区间,每个区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 实施区间未实施的,应披露理由。 6.披露【回购进展公告】 (1)首次回购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2)已回购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累计达1%或1%上午整数倍时,2个交易日内披露; (3)每个月前2个交易日披露截至上月末回购进展情况。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 5.履约保证金 (不少于拟回购总金额的20%) 6.向股转申请要约回购证券代码,自取得回购要约代码的次一交易日【披露】要约回购开始接受申报的提示性公告。 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个自然日,并不得超过60个自然日(自提示性公告披露的次一交易日起算)要约期限内至少披露3次投资者可预受要约的提示性公告。 要约期限内,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披露确认有效的已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等情况。 | 5.审议通过方案后 ,向股转提交定向回购股份过户并注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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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回购期届满或已实施完毕的,披露回购结果公告。 期限届满未实施或回购规模未达下限的,披露原因等相关内容。
| 8.要约期限届满,2个交易日内披露预受要约查询结果,并按中登规定足额缴纳回购资金,取得缴款证明。 【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预定数量,按比例回购;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预定数量,全部回购】 9. 取得缴款证明后2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申请划转预受要约股份。 10. 全国股转向中登出具预受股份划转确认书 11. 完成过户登记,披露回购结果公告。 |
回购用于减资的,应及时向股转提交注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注销完成后披露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公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 回购期间,实施权益分派的,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因权益分派导致调整回购方案的提示性公告。(原预受要约申报继续有效,如拟将权益分配的全部或部分新增股份售予公司的,应另行申报预受要约) |
| 原则上不得变更或终止。但(要约期限开始前)因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回购方案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可变更或终止。 【披露】决议文件+变更或终止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主办券商意见。 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能变更为其他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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