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董事会一票否决权: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在完成合格IPO前,下列事项应由出席正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的过半数董事(亲自出席或派代理人出席)表决通过(其中必须得到高瓴资本董事的批准),如高瓴资本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则公司董事会不得表决通过前述事项。 |
| 聘用及解聘公司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对前述人员的薪酬待遇水平进行重大调整(变化幅度超过10%的调整); |
| 发起、终止或和解争议金额超过或经合理预期可能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 |
| 发生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外的、日常业务运营之外的、增加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债务或资本支出款项; |
| |
| 向任何集团成员以外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员工、董事)或允许子公司向任何该等主体提供任何借款、资金拆借或担保,但集团成员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或经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
| 购买或处置(包括出售、抵押、质押、租赁、转让、或独家许可)任何资产的金额达到或超过集团成员净资产的10%(在一次单独交易中或一系列相关交易中)、或处置的资产(包括重要知识产权)虽未达到该金额,但对集团成员及其业务而言是重要的、或缺少该资产会给集团成员及其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但集团成员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除外; |
| 以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任何股权、财产或者资产设定保证、抵押、质押或任何其他权利负担,但集团成员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除外; |
| 向任何主体投资(包括股权投资、收购第三方资产或业务),与任何第三方达成任何合资、合伙、其他类似权益类合作安排; |
| 设立除全资子公司之外的子公司,或转让任何子公司的股权(但向另一全资子公司转让的除外); |
| |
| 决定、实施公司的奖金、利润分享计划及其他激励计划(年度预算中已批准的除外); |
| 批准或修改员工股权和期权激励计划(包括授予的总数量、行使价格、行使期限),但本次交易交割日前公司已预留的激励份额所对应的员工持股计划除外 |
股东大会一票否决权: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在完成合格IPO前,下列事项应由代表超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亲自出席或派代理人出席)表决通过,并取得高瓴资本事先书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邮件形式同意)或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
| 修订或废止公司章程,或依据下述第(ii)、(iii)、(iv)及(vi)项所涉事项修改子公司章程; |
| 对公司或其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为免疑问,就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而言,指公司之外的其他第三方作为投资主体认购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情形)作出决议,公司进行发行、偿付或回购任何可转换为或可交换为公司任何股份的任何债权或债务,发行、授予或行使任何股份认购权、期权等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行为,或进行任何其他可能导致高瓴资本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被稀释或减少的行为; |
| |
| 公司或其子公司中止、重组、停业、终止、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或进行任何构成视同清算事件的交易; |
| 批准或修订根据公司章程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与公司关联方的协议(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批准或修订的除外)(交易文件项下约定的高瓴资本与公司的协议和交易的签署、修订和履行除外); |
| |
| |
|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按照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变更会计政策(包括变更公司的会计年度及纳税年度)事项作出决议,为免疑义,法律、法规或国家会计政策等要求的变更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