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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 | 实际控制人大额负债对上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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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0 08: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大寸 于 2024-6-20 08:05 编辑

实际控制人存在大额负债的,监管机构通常而言会关注哪些方面?实际控制人存在大额负债是否一定需要在申报前清理规范?实际控制人的大额负债是否会实质上阻碍发行人IPO?对于该等问题,我们结合规则与案例探讨如下。


一、相关规则

经检索,现行规则层面,并未直接规定实际控制人不得负担大额债务,仅《公司法》第146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实际控制人并非公司董监高的并不当然适用《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


从《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3期)》来看,若实际人控制人存在大额负债的,并不必然需要清理或者说并不必然影响发行人IPO,应当综合实控人的债务清偿能力、任职资格、股份质押、股份代持、一致行动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其审核核心是,如果实控人的大额负债影响发行条件,那么需要整改规范并在申报前予以落实。审核动态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则,沪深交所的审核动态存在实时更新的情况,其是否一直保持该观点也有待商榷。但是,我们理解,从根本出发,若实控人的大额负债已经影响发行条件的,为了发行人顺利推进IPO,我们建议在申报前予以整改规范。

相关规定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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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案例

经检索案例,存在实控人负担大额债务但是依然得以过会的案例,从该等案例的情况来看,对于实控人存在大额债务的监管机构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第一,该等对外负债的情况及形成过程、到期时间、偿还情况和切实可行的偿还资金安排;第二,实控人是否具备清偿能力,实控人股权质押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实现质押权的风险;第三,是否影响控制权清晰稳定,是否影响发行条件。总结来说,目前的审核实践与《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3期)》中的相关指引一致。

同时,也存在上市委问询中监管机构重点问询实际控制人负债情况,发行人因实际控制人相关债务及担保纠纷受到影响,并且暂缓审议的案例,如TTCY暂缓审议长达8个月,TLW暂缓审议2个月。虽然该等案例最终过会,但是TTCY在注册时实控人的负债已经偿还、对外担保情况已经清理。因此,我们理解实控人存在大额负债依然是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存在上市委暂缓审议的风险。

相关案例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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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步结论

从规则上看,并没有明确限制实际控制人不能存在大额债。科创板的审核动态也表明,在注册制下,首先需要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发行人需要披露实际控制人债务的背景以及偿还的具体计划、是否存在发行人股份质押情况、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和一致行动约定等。然而,结合案例问询和审核动态的目的来看,如果发行人的大额债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导致发行人股份权属不清晰、控制权不稳定,我们理解依然会对IPO造成障碍,存在过会后清理相关负债在注册时已无负债的案例。

因此,实际控制人存在大额负债的,并不必然需要清理或者说并不必然影响发行人IPO,应当综合实控人的债务清偿能力、任职资格、股份质押、股份代持、一致行动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其核心是,如果实控人的大额负债影响发行条件,那么我们建议整改规范并在申报前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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