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符合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发行人在申报发行时及存续期内可自主选择是否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虽不强制专业评估,但因为需要对环境效益进行定量测算,如果有专业评估会更稳妥);
② 如果不易由投资者清晰识别,或发行人认为需要聘请第三方评估认证的,发行人应当在申报发行阶段聘请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评估认证机构的资质及其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内容应符合《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第20号)的要求。
② 换股(换股价不是一成不变:可设置换股价格修正条款,通常是下修条款,设置原因是股价下跌时,发行人在当前股价难以通过换股减持,或面临回售压力。下修风险:可换股票是否充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1号)》第五条:“若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将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③ 赎回(目的是股价相对较高时,保护发行人权利。发行人董事会有权在约定的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按照面值或面值的一定比例赎回,或者在换股期前,发行人有权决定按照票面一定价格赎回。具体的天数、赎回程序、赎回价格比例可自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