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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最新发行公募REITs股债结构搭建及税收安排梳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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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2 11: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招商基金招商高速REIT采用反向吸收合并方式构建股债结构
【基金产品结构图】
640.png

【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
本基金首次发售时的原始权益人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公路”)及因本基金扩募或其他原因所持有的其他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原所有权人。项目公司为安徽毫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新中侨基建投资有限公司”)。

【交易安排】
1、专项计划的设立与投资、项目公司股权与债权安排
   (1)本基金认购取得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
基金管理人根据与计划管理人签订的《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委托给计划管理人管理,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招商财富招商公路高速公路 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本基金取得资产支持证券的全部份额,成为资产支持证券份额的唯一持有人。
   (2)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购买 SPV公司全部股权
专项计划设立后,计划管理人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指示专项计划托管银行将等额于《SPV公司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SPV公司股权转让对价划拨至招商财富指定的账户,用于购买 SPV公司 100%股权,并成为 SPV公司的唯一股东。
   (3)专项计划向 SPV公司增资并发放股东借款
取得 SPV公司100%股权后,专项计划根据《SPV公司增资股东决定》向 SPV公司进行增资,并根据专项计划与SPV公司签署的《SPV公司股东借款协议》向SPV公司发放股东借款,SPV公司取得对应增资款以及股东借款。
   (4)SPV公司收购原始权益人持有的项目公司100%股权
    根据SPV公司与招商公路、项目公司签署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由SPV公司向招商公路支付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并取得项目公司100%股权;SPV公司将以其实收资本、自专项计划取得的增资款以及股东借款等支付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价款。
   (5)专项计划受让招商公路对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及委托贷款债权
    专项计划设立后,根据《项目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专项计划受让原始权益人对项目公司的借款债权。
   (6)项目公司吸收合并
    SPV公司取得项目公司100%股权后,本基金形成了基础设施基金持有专项计划全部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持有SPV公司100%股权、SPV公司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的架构。根据 SPV公司与项目公司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项目公司拟吸收合并SPV公司,完成吸收合并后,SPV公司注销,项目公司继续存续,项目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SPV 公司原有的对专项计划的债务由项目公司承继,专项计划直接持有项目公司的100%股权并对项目公司直接享有相关债权。
    吸收合并完成前,基金交易架构如下图所示:
640.png
  吸收合并完成后,基金交易架构如下图所示:
640.png

招商公路已出具《关于吸收合并相关安排的承诺函》,就该吸收合并事宜作如下承诺:若项目公司与SPV公司未能于专项计划设立之日起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内完成上述吸收合并安排(以 SPV公司注销为标志),则项目公司、SPV公司因未完成吸收合并多缴纳的所得税款等经济损失由招商公路承担,招商公路将及时支付至项目公司、SPV公司。
2、项目公司的借款方案
   (1)股东借款
   专项计划设立后,由专项计划收购招商财富设立的 SPV公司100%股权,专项计划根据《SPV公司增资股东决定》向 SPV公司进行增资,并根据专项计划与SPV公司签署的《SPV公司股东借款协议》向SPV公司发放股东借款。SPV公司进一步收购项目公司100%股权,并通过项目公司吸收合并SPV公司的方式,由项目公司承继SPV公司对专项计划的债务,项目公司在股东借款存续期向专项计划支付股东借款利息并偿还股东借款本金(如有)。
    根据招商公路、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财务公司”)、项目公司三方于2020年3月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号:WTDK2020002),招商公路委托招商局财务公司向项目公司借款1亿元,贷款合同期限自2020年3月3日至 2025年3月2日,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该笔借款本金余额1亿元。根据招商公路、项目公司于 2021年1月1日签署的《借款合同》,招商公路向项目公司借款6亿元,贷款年利率每满一年由贷款人调整1次,合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告日,该笔借款本金余额6亿元。在专项计划设立后,专项计划拟根据《项目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受让原始权益人对项目公司前述借款债权,项目公司在股东借款存续期向专项计划支付股东借款利息并偿还股东借款本金(如有)。
   (2)外部借款
    本项目合计外部借款不超过38,684.25万元,具体外部借款金额将视本项目发行时点项目公司实际外部负债情况而定,详细如下:
    ①项目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亳州分行签署编号为“(2009)圳中银司借字第60418号”的《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项目公司说明并经核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门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东门支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前述《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项目公司对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的贷款已全部结清;项目公司对中国银行毫州分行的贷款尚未结清,截至评估基准日,该笔借款本金余额为18,850.00万元。针对该笔借款,项目公司与中国银行亳州分行签署《原借款合同补充合同》(以协议实际签署情况为准,《原借款合同补充合同》生效前按项目公司与中国银行毫州分行约定的还款计划执行还款)进行延期,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之日起 324 个月且不晚于毫阜高速特许经营权到期日,借款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调一定基点(以协议实际签署情况为准)。还款计划为:2024-2025年每年还本 419 万元、2026-2029 年每年还本954万元、2030-2032年每年还本1,769万元、2033-2035年每年还本2,188 万元、2036年还本2,325万元(相关还款安排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至万元,并于2036年进行轧差,以实际还款金额为准);每半年还本一次,若《原借款合同补充合同》生效日原合同剩余未偿付金额低于前述借款本金,则按前述比例调整每年还款计划。若《原借款合同补充合同》生效日晚于当年12月21日,则前述还款计划中提及的应于该年还本(如有)的金额按照《原借款合同补充合同》生效日原合同剩余未偿付金额比例调整后,按后续年份还款计划比例分摊到对应年份,项目公司可以与贷款银行友好协商后提前还款。
    ②根据招商局财务公司(贷款人)、项目公司(借款人)于2020年4月9日签署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ZYDK2020040),招商局财务公司向项目公司借款8.46亿元,贷款年利率为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5年以上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调58.5个基点,借款利率以年为浮动周期,合同期限 2020年4月9日至2029年4月8日,截至评估基准日,该笔借款本金余额19,834.25万元。针对该笔借款,项目公司与中国银行毫州分行签署新《借款合同》(以协议实际签署情况为准,项目公司偿付完毕招商局财务公司借款前,按项目公司与招商局财务公司约定的还款计划执行还款),并以借款资金及自有资金偿还。借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之日起 162 个月且不晚于亳阜高速特许经营权到期日,借款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 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调一定基点(以协议实际签署情况为准)。还款计划为:2023-2025年每年还本410万元、2026-2029年每年还本1,004万元、2030-2032年每年还本1,651万元、2033-2035年每年还本 2,346万元、2036年还本 2,597.25万元(相关还款安排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至万元,并于 2036年进行轧差,以实际还款金额为准);每半年还本一次,若项目公司未足额提款,按比例调整每年还款计划。若项目公司实际提款日期晚于当年12月21日,则前述还款计划中提及的应于该年还本(如有)的金额按照实际提款比例调整后,按后续年份还款计划比例分摊到对应年份,项目公司可以与贷款银行友好协商后提前还款。
    前述借款为信用借款,不涉及外部增信,不涉及担保,不涉及抵押或者质押等权利限制。
    为保障前述借款本息的偿付,本项目发行后,基础设施基金项下的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费用及分红劣后于在《原借款合同补充合同》、新《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银行债权,即项目公司须留存贷款银行当期应偿付的还本付息资金后方可进行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费用及分红支付。
   (3)外部借款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
    项目公司拟于本基金发行前与中国银行亳州分行签署《原借款合同补充合同》、新《借款合同》,本基金成立及以后,基础设施基金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可依法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根据项目公司与中国银行毫州分行签署的《原借款合同补充合同》、新《借款合同》,上述借款为信用借款,未对基础设施项目相关权利设置外部增信、担保、抵押或者质押等权利限制,上述借款用于偿还/延期的借款的初始资金用途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建设及日常运营等,且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4)外部借款对本基金收益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基于基础设施项目未来现金流预测假设,上述对外借款安排一定程度上可提升本基金投资人内部收益率水平。
设置外部借款情形下,2024年、2025年分派率分别为7.37%、8.37%,如果取消外部借款安排,则对应2024年、2025年分派率分别为7.22%,8.08%,架构外部借款相对于无外部借款可以分别提升2024年、2025年分派率0.15、0.29个百分点。
   【简析】此种通过引入外部低息借款增加投资人分派率的方式,在REITs多个产品中亦出现,较为常规。
3、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对价支付安排、股权交割、工商变更登记安排、交割审计及损益安排
   (1)股权转让对价支付安排
    ①专项计划向招商财富收购SPV公司阶段,在《SPV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已全部满足时,专项计划向招商财富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对价。
    ②SPV公司取得增资和股东借款后,由SPV公司向招商公路收购项目公司100%股权。《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已全部满足时,SPV公司当向招商公路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2)股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安排
    ①SPV公司股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安排
    根据《SPV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自专项计划向招商财富支付完毕全部 SPV公司目标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专项计划即取得 SPV 公司目标股权及其全部权益和利益,成为SPV公司的唯一股东,并取得SPV公司股权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订案、以专项计划为新股东的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招商财富拟于专项计划支付完毕全部SPV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局提交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资料(如需)。
    ②项目公司股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安排
    根据《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自SPV公司向招商公路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款后,SPV公司即取得项目公司100%股权,成为项目公司的唯一股东,并合法享有项目公司100%股权项下的表决权、利润分配权、资产分配权等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招商公路与项目公司应当配合SPV公司在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局提交股权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申请资料,以促使尽快完成相关变更登记。
   (3)交割审计及损益安排
    在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交割日后的60个工作日之内,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基于股权转让交割日时点的《交割审计报告》,完成项目公司交割审计工作。招商公路和项目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构的交割审计工作。
    项目公司自评估基准日起的收益和亏损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如因转让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在过渡期内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赔偿全部损失,重大不利变化应当以交割审计确认的情况为准。
   (4)吸收合并安排专项计划持有
    SPV公司的100%股权、SPV公司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后,项目公司作为“吸收方”、SPV公司作为“被吸收方”进行吸收合并。
    完成吸收合并后,SPV公司注销,项目公司继续存续,项目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计划管理人(代表专项计划)。SPV公司于合并基准日(指 SPV 公司、项目公司以本次吸收合并为目的编制双方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日期,具体以《吸收合并协议》约定为准)的相关权利、权益、义务和责任全部归项目公司享有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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