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持股专题研究 委托持股: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信托机构从事的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或专项股权信托等营业性信托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同时,此处所称委托持股亦不包括以他人名义持有公司股权,但完全由自己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事务的所谓“借名持股”,以及一些特定主体以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目的,以他人名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 为委托人的利益,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将其拟投资资金委托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被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投入某一公司代替委托人行使股权,或者委托人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变更至被委托人名下,由被委托人持有该股权。 一、委托持股的法律基础; 1、委托持股关系的建立不以公司法为基础。 2、委托持股关系建立的法律基础是信托法以及民法和合同法。 3、委托持股是一种合法的投资和持股形式。 二、委托持股的权益保护; 1、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在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上的决策权及其相应后果以及公司经营后果的承受权利或承受义务。 2、明确受托人将可以或可能从代持股权上获得的任何利益,如股利、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向委托人转交的责任以及转交的方式和期限。 3、明确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委托人是否有权按照一定程序将相关股权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4、明确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不适当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因行为不当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 5、明确委托人认为受托人不能尽责履行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受托人的委托并将相关股权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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