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同业竞争的探讨 一、同业竞争主要相关法律法规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于2006年5月17日颁布并于2006年5月18日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于2015年12月30日颁布新修订的首发办法(包括创业板首发办法)已将有关独立性的该条删除,转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作为信息披露予以披露,该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业务独立方面。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对前款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这种由删除转为信息披露并非意味着审核监管放松,根据2016年10月保代培训意见新的首发办法把独立性删除,并非放松要求或完全不关注,而是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充分披露是否符合独立性要求。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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