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股份支付的探讨 一、股份支付的概念及本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一)根据2011年第四期保代培训,构成股份支付须有两个必要条件: 1、以换取服务为目的(强调如果不是该目的,则可不适用),股份支付不仅包含股权激励的情形,也包含与客户、技术团队之间的购买行为。需要强调的是以下几种情形由于可以解释为不以换取服务为目的,均不属于股份支付的范畴:公司实施虚拟股权计划,在申报前落定;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的;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的转让(即使亲属也在公司任职的);资产重组(如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等情形。 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可能发生在企业与股东之间、合并中的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之间或者企业与其职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其中,只有发生在企业与其职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的交易,才可能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 2、对价(如何确定公允价格可参考金融工具准则) 有活跃市场的参考活跃市场价格;没有活跃市场的,参考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外部投资者价格(即股份达到一定数量),外部投资者价格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申报期内的均可参考(但可以根据不同的市场状况进行一定的调整,说明调整的理由,尽量定量化,如08年同期市场平均PE倍数,09年同期市场平均PE倍数);没有活跃市场、又没有外部投资者的,可以经行评估。 当然,外部投资者的价格也不一定公允,如果外部投资者为企业的IPO提供咨询服务、引入主要供应商作为企业股东以保障原材料供应等,附带情况如:对赌条款、业绩承诺、IPO失败的退出条款等等。该等帮助或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增资价格的高低。因此,将外部投资者的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也不一定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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