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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司收购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规范
一、 工作底稿的目的
1.1 随着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收购方式已成为公司实现扩张的重要手段。而收购过程中触及收购方及被收购方在诸多方面的权利义务。收购过程中所签合同的法律效力,收购对象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的合法有效性,收购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收购过程中或有的法律风险,收购完成后依约合理接管被收购公司,收购款项的支付及其方式等等均是收购双方所关注的核心问题。
1.2 收购过程中对双方资产法律状况的调查、交易模式的架构及收购协议的起草是收购双方委托律师参与并提供咨询意见的主要工作内容。
1.3 在收购过程中,律师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旨在协助客户了解收购对方、收购对象在法律主体资格、经营状况、资产状况等方面的客观情况,发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便于客户在此基础上了解收购对方的资信状况、判断收购对象的商业价值。因此律师的服务是建立在了解客户所要求的服务的客观情况的基础上,而这种客观情况是需要通过严谨的调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来确认的。因此,律师的尽职调查是为客户的收购行为提供服务的基本方法与基础工作。
1.4 律师在尽职调查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将是支持律师尽职调查基本结论的重要依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能够反映律师的工作过程,支持结论所必须的证据,律师工作的推理逻辑过程。
1.5 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将为律师尽职调查的准确性提供质量保证,也反映律师在工作中的勤勉尽责。
1.6 律师协会将依据律师的工作底稿,从行业监督角度检查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在律师及所在律所因律师工作出现纠纷时,律师协会将依据律师的工作底稿确认律师是否确实尽到勤勉尽职义务;并进而确认该律师是否应负相应责任;为律师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也可以参照本规范,来判断律师是否应当承担职业责任并给予理赔。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因提供公司收购方面业务服务而产生的纠纷时,可以参考本规范来判断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7 本规范只是一个建议性的规范文件,用以指导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在公司收购业务中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制作。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若未按本规范制作工作底稿,并不导致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必然受到处罚或承担相应责任。
二、 工作底稿的基本要求
2.1 律师工作底稿反映了律师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过程,并为律师得出的尽职调查结论提供支持性材料。
2.2 律师工作底稿能反映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是否遵守律师的职业操守是否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行业的标准以及客户的要求勤勉尽责任地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2.3 工作底稿的管理工作由与客户订立委托合同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该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相关的政府机构要求时提供工作底稿供上述机构检查。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检查时,有权要求上述机构的人员出具保密承诺,以防止客户的资料泄露。若律师事务所与上述机构及其他机构就是否提供工作底稿发生争议,律师事务所及相应机构均可以请求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调停,并由所属律师协会作出判断。涉及与当地律师协会本身的争议,则应提交上一级律师协会处理。
2.4 律师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十年。律师事务所分立与合并的则应当在律师事务所的分立与合并协议中规定以前年度的律师工作底稿的保管存放义务。律师事务所解散及无法确定律师工作底稿的存放的,由所属律师协会或律师协会指定的机构存放律师的工作底稿。
2.5 律师尽职调查应当对被调查对象的行业特征、与行业有关的特别政策与规定有相应的了解,并在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与工作方法上有所反映。律师对被调查对象的行业特征缺乏足够的了解而导致的律师尽职调查出现差错或遗漏不能免除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2.6 律师应当及时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讨论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三、 工作底稿的目录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
忘录、重大事项概要、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核对表、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以及对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等。
律师收购业务工作底稿的建议目录如下:
尽职调查范围与宗旨 简称与定义 方法与限制 基本假设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重点问题
正 文
一、被收购对象的设立与存续
1.1 被收购对象的设立与股权结构
1.2 被收购对象的股权的历史演变
1.3 被收购对象的存续
二、被收购对象的子企业
2.1 对被收购对象的子企业的法律核查
2.2 核查后的被收购对象子企业架构图
三、被收购对象的业务
3.1 被收购对象的业务经营和许可
3.1.1 被收购对象的经营范围
3.1.2 被收购对象有关生产经营的证书
3.1.3 被收购对象有关特许经营的许可证
3.2 被收购对象子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许可
3.2.1 被收购对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3.2.2 被收购对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有关特许经营的许可证
3.2.3 被收购对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有关生产经营证书
四、 被收购对象的物业
4.1 被收购对象的土地使用权
4.1.1 被收购对象土地出让合同
4.1.2 被收购对象缴纳土地出让金情况
4.1.3 被收购对象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1.4 被收购对象的土地出租、承租情况
4.2 被收购对象的房产权
4.2.1被收购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
4.2.2 被收购对象的在建工程及建设许可
4.2.3 被收购对象的房屋承租、出租情况
4.3 被收购对象物业上的第三方权利
五、 被收购对象的知识产权
5.1 被收购对象的商标专用权
5.1.1 被收购对象的商标
5.1.2 被收购对象商标的申请状况
5.1.3 被收购对象的商标许可情况
5.2 被收购对象的专利权
5.2.1被对购对象的专利权
5.2.2 被收购对象的专利申请状况
5.2.3 被收购对象的专利许可情况
5.3 被收购对象的软件著作权
5.4 被收购对象的互联网域名注册备案情况
六、 被收购对象的章程
6.1 被收购对象章程的历次变更(章程及变更的政府批准、备案)
6.2 被收购对象现行有效章程的概要
七、 被收购对象的重大合同和债权债务
7.1 被收购对象正在履行中的银行贷款合同、担保或抵押合同
7.2 被收购对象正在履行中的重大经营合同
八、 被收购对象的税务问题
8.1 被收购对象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8.1.1 被收购对象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8.1.2 被收购对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8.2 被收购对象的税收优惠及减免
8.2.1 被收购对象享受税务优惠的政府批文
8.2.2 被收购对象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实际税收优惠及减免情况
8.3 被收购对象的纳税情况
8.4 被收购对象获得的政府补贴
九、被收购对象的劳动用工
9.1 被收购对象的劳动用工情况
9.1.1 被收购对象的社会保险证及年检情况
9.1.2 被收购对象的劳动合同情况
9.2 被收购对象社会保险金的执行情况
9.2.1 被收购对象执行的五险一金政策
9.2.2 被收购对象社会保险金的实际执行情况
十、 被收购对象的保险
10.1 被收购对象现行有效的财产保险
10.2 被收购对象现行有效的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
十一、 被收购对象的重大诉讼、仲裁与行政措施
11.1 被收购对象正在诉讼中的、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情况
11.2 被收购对象受到的重大行政处罚情况
十二、 被收购对象的环境保护
12.1 被收购对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12.1.1 被收购对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2.1.2 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对被收购对象环境影响的审查批复
12.1.3 环保部门“三同时”验收情况
12.2 被收购对象的生产的环境保护
12.2.1被收购对象的排污许可证
12.2.2 被收购对象的排污费支付情况
12.2.3 被收购对象获得的环境认证证书
12.3 被收购对象的环境保护的违法情况
十三、 被收购对象的质量技术
13.1 被收购对象执行的国家标准、企业标准
13.2 被收购对象获得的质量认证证书
十四、 其它需要说明重大事项
调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的特别声明
调查报告的结尾
四、 工作底稿内容编排方法
4.1 律师编制的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
4.1.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的尽职调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4.1.2 尽职调查的结果和获取的证据;
4.1.3 就重要事项得出的结论。
4.2 建议的编排方法为
4.2.1 与客户的委托合同
4.2.2 向客户提供的尽职调查的方案与建议书
4.2.3 向客户或尽职调查对象发出的尽职调查的提纲
4.2.4 与尽职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在基本框架相同情况下的相关文件与资料目录
4.2.5 对于重要问题及存在疑问问题的说明与分析及相关支持的依据与 推论
4.2.6 与客户就重要问题的沟通记录
4.2.7 尽职调查中有关数据与资料的归纳与总结,对于资料繁多的应尽可能使用表格
4.2.8 对于与结论有联系的相关资料应当注明索引
4.2.9 相关的文件资料应当作为工作底稿的附件,并按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的顺序及排列。资料的排列方法应当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建议使用的排列方法为每个章节的资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五、 工作底稿与律师工作结果的关系
5.1 律师尽职调查是建立在对客户提供资料信任的基础上进行的。
5.2 在现有法律所保障的律师调查手段有限的现实情况下,客户不能有希望律师对调查对象的某些不法行为在调查范围和调查手段上超越法律限制的过高要求。
5.3 律师尽职调查的工作底稿应当是律师工作结果的基础与依据。没有工作底稿或没有工作底稿支持的律师的工作结果可能会存在不当结果的情况
六、 工作底稿的保管查阅
6.1 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行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规定,及时将工作资料整理为最终工作底稿。
6.2 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六十天内。
6.3 如果律师因故未能完成尽职调查,则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该业务明确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6.4 整理工作底稿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调查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6.5 如果在整理工作底稿时,发现原有律师尽职调查或出具法律意见有明显的错误,则应当及时提醒律师事务所及客户关注,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6.6 在完成最终工作底稿整理工作后,律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工作底稿。
6.7 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6.8 律师事务所应当:
6.8.1 安全保管工作底稿并对工作底稿保密;
6.8.2 保证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6.8.2 便于对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
6.8.3 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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