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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科创板IPO现场检查关注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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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6 18: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RebelHeart龙宝 于 2022-10-6 18:57 编辑

IPO现场检查关注问题分析

通过梳理发现:创业板和科创板的现场检查关注问题中,较多涉及存货、收入、财务不规范等问题。

具体板块的关注问题汇总表如下:

1、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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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梳理相关涉及IPO现场检查案例的审核问询问题发现,创业板IPO中现场检查的关注问题主要涉及:存货(5家)、财务规范性(3家)、收入(3家)、信息披露(3家)、期间费用(2家)、中介机构执业质量(2家)、资金往来/资金流水、应收账款、成本核算、实控权等。

2、科创板
1.png

通过梳理相关涉及IPO现场检查案例的审核问询问题发现,科创板IPO中现场检查的关注问题主要涉及:存货(4家)、收入(3家)、研发投入/研发费用(3)、期间费用、应收账款、财务不规范、资金管理、业务披露、科创属性、销售、股东资产等问题。

创业板IPO现场检查企业案例汇总(8家)

(注:以下内容摘自:IPO企业的审核问询回复文件中涉及现场检查发现的内容)

一、中远通
1、关于收入

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于2020年3月才对统合电子(杭州)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验收的产品进行对账并确认收入,金额总计303.66万元,收入跨期确认,未严格执行“按月与客户对账确认验收合格的商品数量及结算金额,确认无误后在对账当月确认销售收入”的境内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政策;发行人于2021年1月确认2020年12月Weidmuller Interface Gmbh&Co.KG已完成报关手续的机器维修及系统升级改造收入10.56万元,未严格执行“对于采用FOB、FCA等贸易方式的境外客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达指定港口,开具出口发票,完成报关手续,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后,确认收入”的出口商品收入确认政策。
(2)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收入回函显示公司与统合电子(杭州)有限公司2019、2020年度采购与销售金额均存在差异,金额总计303.66万元,申报会计师在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中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2、关于期间费用
现场检查发现,年审与税审机构对发行人已有机型进行升级改造项目研发费用认定存在差异,税审机构认为已有机型进行升级改造项目研发费用不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较经年审机构审计的研发费用分别调减了1,004.89万元、766.82万元、2,936.23万元,分别占同期年审研发费用的14.53%、11.10%、43.52%。
3、关于应收账款
申请文件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账龄1-6个月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6-12个月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可比公司中恒电气、新雷能、欣锐科技、麦格米特对账龄1年以内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逾期1年以上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2,195.48万元、3,487.30万元、2,568.67万元、2,969.06万元,占应收账款比例分别为5.70%、9.06%、7.77%、6.82%。
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2019年度财务报表附注披露账龄3至4年(含4年)应收账款余额为70.15万元,2020年度财务报表附注披露账龄4至5年(含5年)应收账款余额为71.43万元,账龄划分错误。
(2)申报会计师对应收账款实际执行程序与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执行程序不一致。将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作为关键审计事项,并于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执行政策及程序,但审计底稿中未见对公司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执行复核及评价程序。
4、关于存货
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等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原材料账面余额分别为14,026.64万元、10,518.38万元、17,620.28万元和29,406.51万元;委托加工物资账面余额分别为3,272.86万元、2,753.06万元、3,279.08万元和5,161.74万元。
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会计政策披露不完整。除披露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会计政策外,实际执行中公司对原材料和库存商品采用库龄法测算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具体为原材料按照是否超过保质期进行测算,库存商品采用预计售价与库龄结合的方法(无预期售价部分)进行测算。2020年末,原材料跌价准备期末余额为1,967万元,全部为按照库龄法计提;库存商品跌价准备期末余额为1,770万元,其中,按库龄法计提金额1,186万元。
(2)发行人发出商品核算不规范且核销无书面审批手续。发行人未对乐众电桩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库龄超过1年的发出商品结转收入成本,金额为7.75万元,未对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库龄超过1年的发出商品确认收入,金额为63.18万元;对长期发出商品无法收回或确认收入部分进行核销处理时,仅口头向总经理汇报,未履行书面审批手续。
(3)申报会计师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发出商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关注存货跌价准备会计政策披露不充分情况;按照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执行程序,获取查询市场价格信息的审计底稿记录不充分。二是未见库龄超过1年以上发出商品及其未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分析程序;未见对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商品回函金额不符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对EricssonAB公司发出商品回函结果记录错误。
5、关于其他财务内控规范的有效性
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未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在生产成本、研发支出、管理费用项目间进行划分核算。
(2)发行人2019年、2020年财务报表附注“营业外支出”中披露债务重组损失分别为46.43万元和58.96万元,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列报要求。
(3)申报会计师未发现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无形资产摊销分类、债务重组损失等列报错误。
(4)申报会计师货币资金截止性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2020年度货币资金截止性测试程序中未见对期后凭证跨期情况进行检查。

二、莱恩精工
1、关于客户

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前五大客户报告期实现收入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52%、70.83%、78.07%和79.86%,客户集中度较高,且占比逐年增长。前五大客户以海外客户为主,均为公司非关联方,主要为美国公司Tricam、Werner,日本公司Pica,发行人向其销售登高器具产品。报告期前五大客户中Tricam销售金额及占比大幅增长,最近一期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43.73%。报告期内,主要向境内客户如苏州天梭电梯等销售铝型材产品。
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第一大客户Tricam的企业信用报告显示:Tricam实力欠佳、抗风险能力欠佳、资信状况欠佳,海外企业信用报告中Tricam的销售金额远低于其从发行人处的采购金额。
(2)Tricam期末在手订单金额远高于报告期其他境外客户,2020年期末Tricam订单增加幅度较大,发行人仓库Tricam存货较多。
(3)发行人与Tricam签订销售合同主体是发行人的子公司苏州飞华铝制工业有限公司,而实际执行的销售订单主体是发行人子公司苏州好瑞得商贸有限公司或苏州工业园区莱恩精工商贸有限公司,合同主体与销售主体不一致。
(4)针对Tricam销售的真实性,保荐人核查程序不完善。对于核查中存在的明显差异问题,未对Tricam实施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等程序进一步核查销售的真实性。
2、关于子公司
申请文件及现场检查显示:
(1)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拥有7家境内全资子公司,5家境外全资孙公司。
(2)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外转让控股子公司1家,注销控股子公司1家,处置后的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业务关系。
(3)发行人在2018年荣利达股权转让过程中未进行纳税申报。
(4)2017年11月,发行人控股股东弗莱恩集团将其持有的荣利达100%股权转让给发行人,2018年12月,发行人又将荣利达100%股权转让回控股股东弗莱恩集团,上述转让买卖事项均未进行评估,尤其是未充分考量土地性质变更对资产价值的影响,相关交易价格可能未公允反映交易资产价值。
3、关于安全生产
现场检查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超过350起工伤事故且多项涉及调解事项,2016年12月还曾造成1人死亡并被处以20万元行政处罚罚款。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对相关安全生产的风险揭示披露不够充分且不具有针对性。
4、关于财务规范性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报告期存在通过子公司签署无真实交易背景业务合同取得银行贷款行为。截至申报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上述部分银行贷款尚未归还完毕;申报基准日后,发行人与子公司之间仍然存在通过签署无真实交易背景业务合同取得银行贷款行为。对于上述贷款行为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
5、关于存货
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9,947.91万元、10,800.38万元、15,815.80万元和20,994.55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55%、30.37%、40.83%和43.15%,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构成,主要为原材料和库存商品。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呈逐年增长趋势。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周转率分别为7.00次、6.47次、5.76次和2.45次,高于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平均值(4.61次、4.52次、4.90次和2.45次)。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余额分别为9.33万元、191.15万元、212.93万元和274.52万元。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仓库存货绝大部分为Tricam产品。
6、关于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在下述问题:
(1)未准确披露2018年度第五大供应商信息。发行人有两家供应商池州市安安精工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安精工)和池州市安安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安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同为刘沛峰,未合并计算采购金额导致发行人2018年第五大供应商披露不准确。
(2)未准确披露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税前利润的影响。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七、报告期内主要税收政策、缴纳的主要税种(三)税收政策变化对经营成果的影响2、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税前利润的影响”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1,354.47万元、1,576.18万元、1,667.78万元,该披露金额为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金额的计算基础,导致发行人税收优惠金额披露不准确。
(3)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不完整。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抵押信息未在发行人财务报表附注进行披露。发行人企业财务报表附注五“49.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50.外币货币性项目”未披露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两个报表日的具体情况。
7、关于保荐人执业质量
现场检查发现保荐人执业质量存在如下问题:
(1)部分采购及销售环节的穿行测试流于形式:销售与收款循环抽取的发货单不完整,保荐机构工作底稿中未保存原始运输单据;采购与付款循环未核查发行人原始采购订单。
(2)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核查不完整的情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建元及其妻子张梅珍存在较多银行账户未打印情况,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杨璟在职期间的银行流水未完整纳入核查范围,核查账户及期间不完整。
(3)对研发费用执行控制测试及实质性程序不到位:未对发行人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予以充分关注,未获取内部控制有效性等情况的证明文件,未执行恰当的程序检查研发支出的成本费用归集范围是否恰当、是否与相关研发活动切实相关。
(4)与客户、供应商等进行访谈时,存在发行人代表人员同时参与访谈的情形(部分发行人代表在访谈记录上签字),无法有效证明客户供应商等第三方尽职调查的独立性。
(5)针对安全生产事项,在首次申请文件中未结合发行人业务经营特点与报告期内安全生产的实际发生情况,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进行核查说明。
8、关于申报会计师执业质量
现场检查发现申报会计师执业质量存在会计师底稿存在审计未审数与发行人账面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请申报会计师:
(1)说明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执业质量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本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说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整改情况,对财务报表相关的影响情况。
9、关于发行人律师执业质量
现场检查发现,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安全生产的实际发生情况,发行人律师未结合发行人业务经营特点进行充分说明,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进行核查说明。
(1)说明发生上述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执业质量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本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说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整改情况,按照本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进行核查并完善相关申请文件。

三、唯特偶
1、关于发行人研发费用核算、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在下述问题:
(1)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①发行人将总经理薪酬146.58万元、质控部部门负责人薪酬以及非研发专用设备折旧全额计入研发费用;②总经办、营销办的部分人员在履行本职工作的同时参与了辅助研发工作,参与辅助研发当月工资未予分摊全部计入研发费用,与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不匹配。
(2)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规范情形:未对内控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汇编;未按照内部审计制度要求设置专门的内审部并配备专职人员,审计委员会、内审部未严格按制度要求每季度报告工作,内审部日常工作开展不到位;董事会办公室未配备专职人员。
(3)未完整披露2007年7月至2009年8月期间曾存在的表决权委托安排,即吴晶无条件地委托廖高兵代为行使股东表决权的事项。
2、关于保荐人执业质量
现场检查发现保荐人执业质量存在如下问题:
(1)客户走访不规范:部分客户未确认精确的交易金额;部分合并计算交易额的集团客户,仅访谈确认其中一家企业的交易额,即视同合并计算的交易额都已确认;2020年度交易金额未通过走访确认,而是以向前五十大客户寄送函件的方式代替现场走访,其中部分确认函未盖章仅由被访谈人员签字,甚至存在个别非被访谈人员签字的情况,从而导致确认函效力不足。
(2)客户签收单据核查不充分:《内销收入核查》底稿中,没有关于发货是否签收、签收记录是否有效的核对记录及分析判断,没有关于签收单产品规格、数量等主要要素的核对工作记录,以及相关差异进行分析、核实的过程记录。
(3)内控测试工作不到位:销售循环只抽取了3笔样本进行穿行测试,没有完整涵盖“主要销售合同”以及“系统签收”、“对账单签收”等不同类型的签收方式;采购循环只抽取5笔样本。
(4)推动发行人提升内控规范性水平的工作力度不够。
3、关于申报会计师执业质量
现场检查发现申报会计师执业质量存在如下问题:
(1)客户走访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策略不具体;未严格落实“联合券商和律师对主要客户进行联合走访”的审计策略,报告期内会计师参与走访的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38.88%、37.73%、46.99%,未直接参与第一大客户的现场走访,但将其他中介机构的客户访谈记录作为审计底稿并纳入会计师走访客户统计,在审计总结中陈述走访客户的占发行人报告期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0.72%、74.51%、69.13%。
(2)对客户签收单据的查验不充分:例如2020年选取样本金额4.69亿元,占当年收入的79.4%,会计师记录的“无任何签收”或未作记录的涉及金额1.2亿元,除部分通过核对运输单据、客户对账等措施确认外,仍有7,075万元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公司签章”“私人签章”的效力也未作进一步分析判断。
(3)函证替代测试不规范:函证替代测试均以单笔会计凭证为测试样本,没有以单笔凭证对应的多笔销售业务的原始单据进行逐一核对并记录差异情况、原因分析及评价意见。
(4)内部控制相关的审计工作不到位:销售循环控制测试未涉及系统签收、对账签收等签收方式,对不同签收方式的业务没有进行针对性测试;对发行人与财务报告不直接相关的内控规范情况的合理关注不足。
(5)相关费用的审计工作不到位,如研发费用、销售提成、安全生产费等。
4、关于发行人律师执业质量
现场检查发现,《法律意见书》部分结论性意见表述不规范,例如:“八(三)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许可”和“十七(一)环境保护”部分的结论性意见均使用了“未发现”的表述。

四、南王科技
1、关于实际控制权

现场检查发现,招股说明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关于股东之间的关系章节统计口径未保持一致,游小彬既是发行人的直接股东,也是惠安华盈的合伙人,其与华莱士在投资及商业合作上有所重叠,而招股说明书该章节中未将游小彬直接持股情况纳入统计。发行人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仍有一处华莱士关联方持股比例未将游小彬持股情况纳入统计。
2、关于客户与主营业务收入
现场检查发现,招股说明书中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披露不准确,发行人实务中存在部分客户以与对账单/系统对账记录(无签收日期)确认收入。保荐人未对函证过程执行控制,对主要客户KARI Out Company函证收回系其代理商邮件回复未执行进一步程序;未对境外客户访谈信息进行收发控制,未获取国外主要经销商相关存货期末库存情况、终端销售情况,保荐工作底稿亦未记录其合理性及替代性程序执行情况。
3、关于存货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货控制存在不规范情形,对账期限存在跨月情形,期末未对销售给麦当劳而实际存放于夏晖物流的存货进行盘点,亦未进行充分控制。

五、扬瑞新材
1、关于存货和生产

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依据不充分。发行人对库存商品计提跌价准备时,未考虑复检后部分指标或重要指标不合格的二级品、三级品等减值情况。二级品、三级品虽性能未变,但存在粘度等物理特性因存放过久而下降问题,需重新混合搅拌才可售出,对于重要指标不合格的,还需添加树脂、助剂才可解决。
(2)发行人部分存货库龄确认不准确。为便于管理,公司根据原材料的性质及公司技术部内部标准,将部分原材料的保质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并按新保质期进行贴签。对于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经公司技术部检验可继续使用的,公司重新办理入库,并按新入库时间重新计算库龄,存货库龄的确认存在不准确问题。
(3)发行人物料的入库、领用、耗用等存在控制设计缺陷。一是报告期内,公司扬州工厂采用人工手动投料,由车间生产人员手工填写生产卡,定期盘点表由仓库人员手工填写,部分生产卡和定期盘点表缺少复核,难以保证生产卡记录的物料投放数与实际耗用数一致。二是研发所用原材料的领料单制式、单据编号方式与生产所用的基本无差异,有的仅通过领用部门不同进行区别,有的通过加盖“研发新产品测试”及“研发项目”印章加以区别,难以准确判断该印章为领用时加盖或后续补盖。三是个别领料单上缺少相关人员如领料人、部门领导甚至审核的签字,有的领料单签名均为打印。四是个别领料单、入库单上物料的数量、品名等存在手工涂改,但缺少相应的说明或审核。

六、唯都股份
1、关于人员管理

申报文件显示:
(1)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呼叫中心员工占比55.03%,专科及以下学历的员工占比64.03%。
(2)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分别为23人、29人、0人和0人,占用工总量的比例为6.37%、4.04%、0%和0%,均为从事呼叫中心业务。
(3)发行人临时性用工包括个人兼职和服务外包,主要为创新零售业务的驻店辅导老师、车展等线下活动现场服务人员、呼叫坐席等。
(4)公司所从事的CRM营销服务行业属于人才密集型行业,人力成本构成了公司日常经营投入资源的主要部分。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呼叫中心离职率较高,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呼叫中心离职率分别为108.80%、50.59%和121.97%。
2、关于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
申报文件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291.14万元、318.21万元、336.65万元和295.9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56%、5.51%、4.16%和5.47%。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获得的政府补助分别为460.95万元、382.55万元、683.21万元和192.25万元,主要来源于闵行区财政局及闵行区马桥镇人民政府对地方经济贡献的企业扶持金。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申报文件中未见闵行区马桥镇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企业扶持金450.50万元的证明文件。
3、关于信息披露不完整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在独立董事投资情况,以及供应商与客户重叠情况披露不完整的情形。
4、关于收入确认
申报材料显示,公司业务分为CRM营销、零售辅导、数字营销三大类,收入确认方法如下:
(1)公司与客户签署合同后,对于合同规定分阶段实施且各阶段工作成果及报酬金额进行了明确约定的项目,公司分阶段向客户提交服务成果,经客户对阶段性成果进行验收后确认本阶段收入;
(2)公司与客户签署合同后,对于未规定分阶段实施或无法分阶段实施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
(3)公司与客户签订年度(或某一约定期限内的)CRM营销服务合同(合同期限通常为连续12个月),合同会约定固定期限(月或季度)的服务费金额,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定期(按月或季度)予以确认收入。
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主要业务如零售辅导、CRM营销等,采用的是服务成果交付客户后无异议默认的验收方式,大多以驻店签到表、业务部门提交给客户的账单和结案工作报告等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并未另外取得客户的验收证明材料;
(2)发行人存在部分项目客户提供了验收证明材料,但发行人实际按照工作完成量进行收入确认;
(3)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与开票存在时间差,从而形成暂估收入,发行人一般在与客户完成对账(金额确认)后进行开票,其中包括KPI考核对金额确认的影响。
5、关于营业成本
申报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由职工薪酬、劳务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和其他外部成本构成,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较高。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现有《工时管理制度》仅简单对员工工时填写方法、流程和处罚措施进行规定,未见跨年度项目工时管理、项目截止期后工时填报等内容。
(2)根据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之成本费用核算制度》,财务部根据OA系统中导出的工时进行项目核对,如有差异则与项目执行人员或部门总监进行确认及调整,同时调整需有邮件确认。检查发现,实际执行中,对于有工时但无收入、项目结束后仍有人填报工时等异常项目,财务部直接导出相关工时表,调整至同一客户次年项目,并未与项目执行人员或部门总监确认,未见确认邮件。
6、关于延迟申报暂估收入对应的增值税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报告期内暂估收入在报表层面补充计提了对应的增值税,但这部分补充计提的增值税延迟至开票时才在税务系统申报缴纳增值税。
7、关于财务规范性
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存在第三方费用分摊与该项目收入确认不一致的情况。部分项目未按照收入确认期间进行分摊;为部分项目专门采购的软件使用权在所有项目中进行分摊,未按照受益项目进行分摊。
(2)发行人部分客户在签订合同时,有时会要求发行人在完成合同主体义务之外,代采买一些其他物品。发行人未单独核算代采买行为的收入、成本及利润,而将代采买利润合并计入主体履约项目收入中。

七、飞南资源
1、关于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成本核算存在不规范情形,具体如下:
(1)危废领用未严格按先进先出法核算。发行人核算付费危废成本时,未按危废入库时间先后顺序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而是根据危废堆放仓库,按各个仓库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
(2)约当产量计算错误。发行人电解车间2020年12月成本核算中,由于电解铜产成品含铜重量存在错误,导致在产品折算系数有误。此外,在熔炼车间分摊粗铜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时,在产品按照所含金属量确定约当产量,完工产品按照毛重确定约当产量,两者口径不一致,导致在产品少结转成本,完工产品多结转成本。
2、关于存货管理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货管理内控存在以下问题:
(1)原材料混合堆放。一是不同品位含铜物料混合堆放,包括广东飞南部分高低品位铜粉混合堆放,江西飞南部分铜粉存放在危废仓库并标有“危险废物”标识。二是发行人4个危废仓库中的危废均未区分收费、免费、付费采购方式,处于混合堆放状态。
(2)原材料账面记录品位与实际不符。广东飞南湿法车间2020年12月底、2021年6月底盘点化验对比表显示,部分账面记录为高品位铜粉、粗杂铜的相关指标均未在相应高品位区间内。
(3)对同类存货核算标准不同。发行人制砖车间、子公司江西飞南的制砖车间、子公司江西兴南对原材料铜粉品位区分、领用是否过磅称重标准不一致。此外,发行人烘干车间在领用原材料危废时未过磅,而是根据危废领用后产出的烘干泥,抽样确定重量,再根据公式倒算危废领用量。
3、关于期末存货盘点
现场检查发现:
(1)2021年末发行人聘请广东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参与存货盘点,检查组发现盘点数与账面实际差异率为4.29%。
(2)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西兴南部分存货盘点不规范。一是江西兴南确定的2021年年中存货盘点基准日与实际执行盘点日期不一致。二是江西兴南对于2021年6月17日至21日转运至江西飞南的926.66吨半成品吹炼渣、2021年6月21日存入江西飞南的202.63吨原材料铜精粉均未进行实地盘点,而以上述吹炼渣转运时的过磅重量、铜精粉入库时的过磅重量作为实盘数。
4、关于现场检查的其他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收费危废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发行人在收费危废烘干烧结等环节领用危废出库时确认收入并分摊烘干烧结、制砖环节的成本,存在所领用收费危废未完成处置就提前确认收入、已处置的危废未分摊投炉熔炼环节成本情况。
(2)发行人土地使用权摊销核算不正确。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部分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将相关建筑工程建设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摊销计入“管理费用”,未按规定计入“在建工程”。
(3)发票内容与其他记录不一致。江西飞南2018年向赖东升等人采购铜泥发票显示所采购货物与江西飞南第1449号凭证中采购发票显示货物和报价单显示所采购货物不一致。
(4)2018年至2021年发行人销售、收款、采购、付款账面金额与部分客户、供应商反馈情况存在差异。
(5)发行人存在信息披露错误,包括危废收集重量计算有误、咨询服务商所涉及危废重量有误等。
5、关于资金流水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部分客户及供应商名称与发行人多名员工姓名重合。
请发行人自查并说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名称与发行人员工姓名重合资金流水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合姓名情况、交易笔数、交易金额及占比、收付款对手方姓名与员工重合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6、关于审计机构程序合规性
现场检查发现,审计机构存在以下问题:
(1)未在盘点日现场监盘存货。经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西兴南确定的2021年年中存货盘点基准日与实际执行盘点日期不一致。江西兴南对于2021年6月17日至21日转运至江西飞南的926.66吨半成品吹炼渣、2021年6月21日存入江西飞南的202.63吨原材料铜精粉均未进行实地盘点,而以上述吹炼渣转运时的过磅重量、铜精粉入库时的过磅重量作为实盘数。审计机构未在盘点日对上述存货进行现场监盘,也未对上述未实盘数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2)对回函异常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2020年广东飞南往来款函证中,东莞市力至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回函上确认相符,但同时又在“应付账款余额(未结算)”项下填列金额与询证函上的应付账款余额不符,审计机构未对该回函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也未说明相关原因。
(3)询证函信息有误。2020年广东飞南的供应商滨州北海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往来款函证中,发函有关采购货物的表述“本公司于2020年收到贵公司2019年开具的发票并入账”有误,正确表述应为“本公司于2019年收到贵公司2019年开具的发票并入账”,但对方仍确认相符,审计机构未发现相关错误。
(4)未对原材料品位账实不符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广东飞南湿法车间2020年12月底、2021年6月底盘点化验对比表显示,部分账面记录为高品位铜粉、粗杂铜的化验结果均未在相应高品位区间内。审计机构发现了上述差异,但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考虑相关差异的影响。

八、新视云
1、关于营业收入真实性、准确性核查

根据申报资料、审核问询回复及现场检查情况:
(1)发行人庭审公开业务服务法院数量2,469家,智能法庭业务服务法院数量1,516家,客户较为分散,营业收入的函证比例为30%左右、客户走访比例为10%左右。
(2)现场检查发现,会计师未对应收账款回函存在的不符事项作进一步调查。如,在2019年的非法院客户函证中,发现函证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未核实差异原因;2019年法院发函地址核对过程中存在后补情况,函证地址与地图查询地址不一致且未核实差异原因;应收账款发函回函收件人存在公司员工,缺乏独立性,函证结果差异未核实原因,与控制表信息不一致;2019年应收账款、预收函证合同信息收款金额等,缺少与期末余额对比过程。
2、关于专用设备管理及核算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审核问询回复:
(1)专用设备从运送至法院到验收,周期短则一两个星期,长则一个多月。现场检查发现,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其他非流动资产期后结转测试明细,2018年末28.4万元专用设备是在次年2月后转固,2019年3月31日44.54万元专用设备基本在2019年5月以后才转固。
(2)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的实施工单、撤回工单与专用设备台账变动记录存在较多不一致,专用设备管理与核算不规范。发行人回复称,实施工单主要用于派工管理,并非专门用于设备管理,也不用来传递设备信息,专用设备通过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算管理,依据主要为《调拨单》《出库单》《验收单》以及《专用设备变动明细表》等。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退回专用设备结存金额分别为53.09万元、271.89万元和182.14万元,退回专用设备形成的原因主要是设备由初始版本更新为较新版本、设备出现故障、客户不再续约。
(4)目前,发行人将编码机的折旧年限确定为5年。现场检查发现,经查阅2019年末的专用设备台账,使用年限3年以上并正常使用中的编码机数量共818台,仅占期末编码机总数4.03%(另有748台使用年限3年以上的编码机目前在发行人客户或前客户闲置)。其中,使用年限3-4年的编码机共635台,使用年限4-5的编码机共163台,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编码机仅20台。考虑到以上实际情况,发行人将编码机的使用寿命定义为5年是不合理的。如果按3年折旧年限重新测算折旧费用,2017年至2019年增加金额分别为386.17万元、253.71万元和109.77万元。
(5)西宁市城区人民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的专用设备实施工单与台账记录的数量不一致,发行人回复称主要原因是专用设备撤回后,实施人员可以将原实施工单的数据更新为撤回后的最新状态。
3、关于专用设备管理与核算不规范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未使用业务系统记录专用设备的实物流转,期末未统计存放在客户处的专用设备使用状态,仓储部门与财务部门对流转相关的数据传递和核对工作没有留痕,实物流转与业务记录和单据没有形成一一对应,从客户撤回的专用设备无对应的入库单据。
(2)专用设备相关的安装实施工单、撤回工单与专用设备台帐的变动记录存在较多的不一致,部分专用设备变动未见相应的施工记录。如湟中县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等客户的实施工单、撤回工单所记录的专用设备数量与台帐记录不一致且时间滞后,河池市人民法院2018年的23台编码机未见实施记录。
(3)个别专用设备台帐记录与客户回函数量不一致。如台帐显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有1台云上法庭终端,而询证函信息和法院回函确认为0。
(4)部分法院所确认的收入与合同约定、实际安装开通服务的法庭数量不一致。如2019年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只存放了49台2506A编码机,发行人按73台确认收入;河池市人民法院只有50台编码机、开通了50间法庭的服务,发行人按63间法庭确认收入;桐庐县法院只剩1台编码机,发行人按18间法庭确认收入。
(5)各期末专用设备数量与客户法庭数量存在较大差异。2019年末,发行人账上庭审公开专用设备数量为2,980台,而收入台账对应的法庭数量为5,449台。
4、关于部分固定资产折旧不准确、减值不充分等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的专用设备基本为即插即用型设备,将这部分发出商品在验收之前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固定资产—专用设备项目存在延迟确认固定资产、少计提折旧的情况。
(2)退回的专用设备再次利用的情况占比极小,发行人继续计提折旧未考虑计提减值准备,会计核算不准确。
(3)对于重新发出用于服务类业务且当月未完成安装部署的专用设备,发行人的账务处理导致固定资产部分月份未计提折旧,且重置了折旧年限,会计核算不准确。
(4)发行人自2018年和2019年委托南京龙柏电子有限公司生产加工“12102000—高清嵌入式编码机2506R”产品由于技术缺陷被召回,能否重新投入使用存在不确定性,发行人未对该设备相关的存货和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5、关于部分会计科目处理不规范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和申报会计师未按规定准确区分补助与日常活动是否相关,将除税收以外的政府补助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
(2)2017年,子公司北京新视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研发支出270.78万元,其管理费用中研发费用金额为275.71万元,发行人将研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项目进行披露。
(3)发行人未按照合理方法将租金、物业、水电费进行分摊至利润表各项目。
(4)发行人研发中心部分人员工资、快递费、广告宣传费、投标费等项目存在划分不清、分类错误的情形。
6、关于股份支付定价不公允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2017年实施股权激励时,按权益法评估的全部权益价值为2.99亿元。评估报告中关于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预测数据与董事会财务预算、实际经营数据存在重大偏差。
7、关于部分期间费用跨期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部分期间费用在报告期各期存在跨期的情况。
8、关于部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第一代产品14XX系列、15XX系列均有较长时间的闲置,但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2017年至2019年,发行人存货1年以上库龄占比分别为18.79%、19.41%和9.68%,部分产品为退回设备。
(3)云上法庭智能终端目前主打为三代机型,发行人对二代、一代机型未计存货跌价准备。
9、关于合作运营费用少计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向天平阳光支付的合作运营费用计算错误。
请发行人自查并补充披露合作运营的具体内容、相关费用计算标准及确认、支付的具体情况,相关费用计算错误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整改规范措施。
10、关于未披露房屋购置的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2019年,公司与南京软件谷奇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署《招商投资意向书》,发行人预付购房定金500万元,承诺购买中国(南京)软件谷科创城产业园区B1幢3-14层房屋,如在2020年9月30日前未签订购房投资协议,则从一定日期开始要计算租赁费用。发行人未来可能要支付1.5-1.6亿元购买长期资产,或支付金额重大的租赁费用,或损失购房定金及装修成本,财务报表附注及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该事项。
11、关于与北京新浪、天平阳光合作事项的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2017年至2019年发行人与北京新浪、天平阳光合作为各级法院的庭审直播提供服务,发行人预计每年投入资金3,000万元至5,000万元,实际投入成本分别为1,843.72万元、2,900.32万元和3,702.5万元,剔除支付给天平阳光的合作运营费用,发行人每年投入资金不到3,000万元。此外,合作约定发行人向法院收取新浪网法院频道、微博等平台的媒体宣传等费用,但北京新浪未从法院或发行人处收取服务费。
12、关于许栋与周航滨等5名管理人员资金往来的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2018年9月,周航滨等5名管理人员分别向许栋支付受让员工持股平台份额的转让款20万元,2018年10月,许栋向周航滨等5名管理人员每人支付20万元。
请发行人自查并补充披露许栋与周航滨等5名管理人员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及真实用途,员工持股平台份额的真实权利归属、是否存在委托代持、利益输送等情形,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13、关于张泽润、徐勤、郑媛媛银行账户大额资金往来的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报告期内张泽润、徐勤、郑媛媛银行账户存在多笔大额资金往来或与发行人员工、员工亲属的资金往来。
请发行人自查并补充披露上述人员大额资金往来或与发行人员工、员工亲属的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及原因,相关资金是否具有合理用途,是否存在体外循环虚增收入、支付费用等情形。


科创板IPO现场检查企业案例汇总(7家)

(注:以下内容摘自:IPO企业的审核问询回复文件中涉及现场检查发现的内容)

一、晶禾电子
1、关于收入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以销售合同已签署、产品已交付、客户已验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但存在部分合同约定签收作为风险转移时点,存在部分合同约定不同时间交付产品且存在跨期,存在部分三方合同,由第三方负责软件开发;(2)发行人全流程参与设计、开发、生产,配合客户进行研发试制、配合客户通过招标比测并中标入围,通过产品定型鉴定后获取总体单位协议订单,最终进行批量加工、生产;(3)报告期各期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9,364.73万元、12,930.24万元和17,621.84万元,收入复合增长率37.45%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原因包括2021年转为批量生产并交付验收的定装定型产品增量较大;(4)报告期各期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金额分别为333.94万元、315.00万元和541.76万元;(5)根据现场检查报告,发行人存在销售收入确认制度修订不及时、内部审计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2022年6月起拟进行完善。
2、关于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1,327.17万元、14,052.10万元和20,549.80万元,规模较大,截至2022年5月31日,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96.17%、70.12%和19.24%;(2)报告期各期向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2,346.38万元、3,165.23万元和5,470.11万元,逐年上升,2021年末应收账款金额为9,110.04万元,未单项计提减值准备,2021年针对A007客户存在不能回款风险的情况单项计提减值准备,对285.10万元应收票据计提100%跌价准备,对1,552.12万元应收账款计提30%跌价准备;(3)根据现场检查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客户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下属A001-1、A007大幅放宽销售信用政策的情况,上述两家客户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且发行人未暂停对其发货;(4)报告期各期末流动负债账面金额分别为7,091.04万元、10,797.28万元和11,656.83万元,逐年上升。
3、关于存货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金额分别为2,792.77万元、5,259.54万元和6,366.77万元,逐年上升;(2)发行人产品采用“以任务定产、以产定采”的生产模式,材料采购周期和不同产品生产周期主要分布在4-10周;(3)发行人库龄在2年以上的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和以往客户所需的定制化产品,且存在个别订单备货后取消导致的结存,报告期末库龄在1年以上的发出商品金额为331.69万元;(4)根据现场检查报告,发行人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实务操作中,使用含税售价作为可变现净值的估计售价,导致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
4、关于固定资产
根据申报材料:(1)电子设备由生产设备、研发设备构成,报告期各期末原值分别为1,145.74万元、1,215.75万元和1,760.16万元,累计折旧分别为860.65万元、929.51万元和1,051.96万元,折旧年限3-10年,根据现场检查报告,申报材料披露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实际情况不符,审计报告中披露为对设备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但实务操作中对2015年1月1日之前购入的设备采用平均年限法,之后购入的设备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二、浩瀚深度
1、关于收入确认政策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销售商品区分有/无验收条款依据验收证明/到货签收单确认收入;(2)电信运营商与公司约定的初验至终验的试运行时长通常为6-12个月。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1)对于有验收条款且需要安装调试、满足客户系统要求的销售,合同中一般约定在客户签署初验证书并由发行人开具发票30天内,客户支付初验款(累计收款比例在70-90%),初验后需试运行3-6个月再进行终验,实际执行中存在未及时收到初验款、未按时终验的情形;(2)个别初验证书在格式、内容等方面存在矛盾及瑕疵;(3)报告期存在先做业务后签订合同的情况。
2、关于期间费用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金额分别为1,758.88万元、2,611.87万元、2,032.03万元和1,223.39万元;(2)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5,118.38万元、4,885.66万元、5,481.01万元和3,007.42万元。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2020年数据服务部由营销部调整到技术部,部门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数据服务部原来的工作是为客户进行数据分析服务。
3、关于存货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20,191.97万元、16,111.07万元、10,590.34万元和16,072.52万元;(2)原材料账面余额分别为1,333.54万元、948.63万元、832.41万元和1,952.15万元;(3)2018年库龄在2-3年的存货金额为1,208.97万元;(4)对原材料、库存商品、半成品计提减值准备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各期对合同履约成本(项目成本)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比例分别为0.04%、0.49%、0.70%和2.07%。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1)有两项涉及金额237万元的原材料于2020年3月发货、11月客户退货,采用账龄法进行减值测试,因账龄在1年以内,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到2021年6月末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2018年-2020年存货实际亏损大于计提存货减值准备金额;(3)发行人对原材料、发出商品采用库龄法计算可变现净值。
4、关于会计师核查情况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1)申报会计师往来款函证程序方面存在部分应收账款函证回函确认签章为客户业务部门章或个人签字,回函效力不足;(2)申报会计师在银行函证控制方面,存在部分银行函证发函地址为企业所在地,无法保证有效控制的情况。

三、路维光电
1、关于收入确认政策

根据申报材料和现场检查:(1)公司销售模式均为直销,产品具有定制化特点,发行人依据与客户的对账时点作为收入确认时点,与大部分客户对账时点为次月初对上月发货销售订单进行对账,存在客户于发货当月实际取得货物控制权,或者货物相关的风险已经转移给客户,发行人于次月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2)2018年公司与安靠封装测试(上海)有限公司通过销售合同和出货记录确认收入,未通过对账确认收入;客户深圳市亚美斯通电子有限公司存在延期对账的情况,2020年对账单包含2019年7月发出的货物;(3)公司与A公司等7家客户签订的采购订单日期晚于发货日期,发行人存在后补采购订单的情况。
2、关于研发费用
根据申报材料和现场检查:(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分别为820.55万元、1,979.17万元、2,835.82万元和1,567.45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5.66%、9.07%、7.06%和4.41%,研发费用占比均高于可比公司;(2)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主要由职工薪酬、折旧与摊销、直接投入费用构成三者合计占比均在85%以上;(3)成都路维研发部门与生产部门共用机器设备,研发部借用生产设备进行研发时,对研发工序中的光刻、涂布等工序形成借机单,对其他如显影、蚀刻、修补等研发工序未形成借机单,通过研发人员实际使用后进行汇总,无有效证据证明该等工序使用设备工时数。
3、关于控股子公司成都路维
根据申报材料和现场检查:(1)成都路维自建房屋1号楼共7层,第1、2、3、7层于2019年6月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其余楼层于2020年12月转入固定资产;2号楼共4层,第1层于2020年7月转固,其余楼层于2020年12月转固。上述项目竣工移交时间为2020年8月,质安监及消防验收合格时间均为2020年12月,全面验收完成时间为2021年3月;(2)2018年成都路维向兴睿宝采购三位韩国人员的技术服务,由其为成都路维提供高世代线建设过程中的人员培训、设备安装调试等服务;三位韩国人员与兴睿宝签订聘用合同,实际为成都路维提供服务,上述人员曾任职韩国知名掩膜版企业,与原单位签署了竞业限制条款,在禁止转职期内(自离职后一年)不能在同行业公司工作。
4、关于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材料:(1)2017年,成都路维设立之初,路维电子向成都路维垫付70万元开办费。2019年,成都路维向路维电子偿还该等款项61.69万元,剩余8.31万元2020年已结清。经现场检查发现,报告期内成都路维分别与成都三万山、成都泽维建签订了63.60万元和60.40万元无实际交易背景的装修工程合同,采购审批后付款并计入在建工程,但该款项实际流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路维电子,用于归还其垫付的成都路维开办费等;(2)2013年5月,发行人整体收购路维电子,目前路维电子为杜武兵控制的企业。路维电子与发行人存在较多资金和业务往来,包括为成都路维垫付开办费、替成都路维开立信用证产生的资金往来、借款给发行人、从发行人处平价采购并对外销售产品等。
5、关于资金管理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披露存在“内控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内控曾存在一定瑕疵,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尤其是规范资金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整改。
根据现场检查:公司资金管理未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存在部分费用报销瑕疵、个别票据支付后未要求对方开具收据或签收、多次使用现金支付大额费用等情形。

四、昱能科技
1、关于委托加工

根据招股说明书,1)发行人专注于研发设计、市场销售等核心环节,产品的生产则通过委托加工的方式进行;2)委托加工所提供包括SMT贴片、DIP插件、软件烧录、组装和测试等;3)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合作的委托加工企业为天通精电、光弘科技、信邦集团等,其中天通精电为公司主要股东天通股份控制的企业;4)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构成包括直接材料、委托加工费、运费和关税等。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保荐机构存在对信邦集团访谈不充分的情形。
2、根据招股说明书,1)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分别为61.91%、81.96%、53.12%、52.97%;2)公司主要供应商包括供应链管理公司,如深圳市信利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申报会计师在2020年采购控制测试中,选取测试样本金额13,326.65万元,但底稿未见抽样方法和依据。
3、关于研发投入
根据招股说明书1)发行人专注于研发设计,公司建立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自主研发模式,专注于硬件电路拓扑结构、软件控制算法、通信及大数据处理技术等方面的研发创新;2)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分别为1,565.69万元、2,281.96万元、2,542.66万元、1,373.82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65%、5.93%、5.19%、5.09%;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72人、74人、79人、83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建立有效的研发工时管理系统。
4、关于财务不规范情形
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财务不规范情形,包括:1)销售存在第三方回款,回款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0.95%、13.32%、10.87%、11.95%;2)销售存在现金交易,主要为客户支付的零星货款;3)报告期内,公司存在与天通精电的转贷业务;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以财务负责人个人银行账户收取公司零星收入以及支付日常零星支出的情形。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发行人存在关联方转贷信息披露不完整情形。

五、中科蓝讯
1、关于核心技术来源

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主要技术团队成员分别于2016年底至2017年从建荣、煌荣离职加入发行人。发行人首次申报材料中共有发明专利6项,截至最新回复材料,发行人目前共有17个发明专利,其中3项为受让取得且不属于公司的核心专利,其余14项原始取得专利中,13项为2020及2021年申请。
现场检查发现,卓荣集团存在型号为CW6687B低功耗蓝牙耳机专用芯片的产品,为非TWS蓝牙耳机芯片,与发行人产品存在明显重合。
2、关于专利被申请无效及侵权风险
现场检查发现,1)2021年8月至9月,发行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发行人五项专利被自然人宋国威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2)公司Crown产品的技术文件显示“TWS使用SPYMODE”,即TWS方案使用了“监听模式”。同时,行业其他公司存在已对TWS方案申请专利保护的情形。
3、关于销售客户
根据问询回复,2018年后公司开始逐步实现销售,2019年后直销客户平均单客户收入整体呈下降趋势,直销收入占比逐年降低;报告期中芯龙、秦龙芯、万唯科的资产规模、业务规模与发行人对其的销售收入相比不存在异常;部分经销商客户销售公司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公司的芯片,该芯片是否与公司处于同一产品线。
根据现场检查:1)存在直销客户深圳市芯时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除直接向发行人采购外,还向经销商进行大量采购的情形;2)销售发货存在不同客户同一自然人签收、不同客户送货地址相同、销售发货单未连续编号的情形;3)保荐机构遗漏核查部分银行账户和少量资金流水。
4、关于采购
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与恒玄科技、炬芯科技的晶圆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不一致,系采购的晶圆尺寸、工艺制程、采购规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2018年-2020年预付款大幅增加主要预付的是晶圆采购款及光罩采购款,2021年1-6月预付款明显降低,且主要预付对象由中芯国际转为台积电;2020年公司存储芯片采购单价下降主要原因公司2Kb容量存储芯片的采购增加,2021年1-6月存储芯片采购单价上升是因为存储芯片产能紧张和公司8Kb容量存储芯片采购规模扩大;报告期内,公司芯片主要使用QFN、SOP、SSOP、LQFP等封装形式,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公司封装测试的平均采购单价较低。
根据现场检查,1)发行人存在长期未支付且向第三方支付采购款的情形;2)未严格执行与采购付款、采购入库的内部控制。
5、关于研发费用
根据问询回复,刘助展2016年12至2019年10月任发行人副总经理和研发总监,张仕兵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工程设计中心总监和运营中心总监,两者对应期间的薪酬计入研发费用;2021年,公司采购IP授权使用费后所研发的部分产品已实现量产,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将根据芯片销量支付对应的提成费,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根据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部分与研发相关的费用跨期的情形;研发领料未注明项目名称和用途记录不准确。
6、关于存货
根据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余额快速上涨,分别为3,047.72万元、9,515.63万元、22,841.00万元和46,127.49元,在手订单覆盖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7.83%、17.25%、7.59%和0.81%,呈现明显下降趋势,其中2021年主要受疫情等影响,远洋运输价格上涨,下游终端客户出口销售不及预期,上游晶圆产能紧张,公司增加备货,导致期末在手订单覆盖率下降。
现场检查发现,2021年发行人部分产成品存在本期未生产或少量生产且销售数量较小、或者生产量远大于销售量的情况。
7、关于其他
根据现场检查,股份支付费用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分摊。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是否合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现场检查,发行人购买理财产品未执行内部审批流程。请发行人说:发行人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是否健全有效。

六、华之杰
1、关于产品划分

根据现场检查,(1)发行人对中高端、低端产品的划分缺乏统一、明确的量化标准。报告期发行人主要根据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群、产品性能、产品工艺这四个标准将产品进行中高端、低端产品的划分,由于标准维度较多,并且产品种类多、生产批次多、规格各异,导致出现同一存货编码的产品既是高端产品又是低端产品的情形。(2)2020年8月,发行人重新制定了具体明确的产品档次分类标准。
2、关于销售返利
根据现场检查,(1)发行人对销售返利的会计处理与首轮问询回复存在差异。发行人2018年、2019年分别预提销售返利680.24万元和789.94万元,预提返利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支付返利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应收账款。首轮问询回复说明预提返利时借记营业收入,贷记其他流动负债;支付返利时,借记其他流动负债,贷记应收账款,与实际情况不符。(2)另外,招股说明书中存在“公司与贝仕达克返利政策不同,会计处理方式有所差异,公司直接将返利金额冲减销售收入,而贝仕达克将返利金额计入销售费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导致公司智能控制器产品毛利率略低于贝仕达克”等的相关披露。
3、关于存货
根据现场检查,发行人2017、2018、2019年末对博世集团销售的相关产品结存余额分别为17.15万元、150.56万元、104.57万元,由于给予博世集团产品让利,发行人没有按照客户对产品进行存货减值测试,导致2017—2019年对相关产品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分别为5.06万元、65.44万元、33.72万元。
4、关于科创属性
请发行人按照现场检查的相关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摘要披露其主要产品智能开关、智能控制器的“智能”及“关键”的具体体现,以及发行人相关产品归属于“智能制造”“智能关键基础零部件制造”“智能关键通用零部件”的依据。

七、炬光科技
1、关于内部交易未抵消等财务问题

根据现场检查:(1)炬光科技在2017年3月收购LIMO后,因业务延续等原因在2017年及2018年仍存在通过贸易商深圳市中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迅”)及西安基尔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尔程”)向LIMO进行采购的情形,但公司未在合并中进行抵消,导致招股说明书中2018年直销收入多披露242.87万元,占当年直销收入、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73%和0.68%,影响报告期各期净利润分别多计19.26万元、少计19.32万元、少计9.57万元;(2)公司收入、存货、费用、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核算方面存在多处金额较小的会计处理错误或信息披露不准确问题;(3)2019年基尔程销售退款18万元,由基尔程员工转给时任财务经理何妍,其中银行转账13万元、现金5万元,何妍与出纳人员一同取现后存放公司保险柜。
2、关于业务披露
根据现场检查:(1)基尔程、泰克资源(香港)公司(以下简称泰克)为贸易公司,从炬光科技采购的商品未进行实质性的后续加工生产即转售,公司未将上述客户作为经销商进行管理;(2)公司部分业务直接客户主要包括J公司、K公司、F公司、E公司、L公司以及D公司,上述客户之间、客户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人员交集,E公司、K公司的部分销售回款来源于J公司,并可追溯至D公司,且上述客户账期较长、回款较慢;(3)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公司与德国大陆集团及英国Cyden公司的大额框架协议。相关框架协议中对方采购数量仅为预测数,非承诺购买数量,因此协议总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截至2021年6月30日,相关框架协议实际执行与预测金额有较大差异。
3、关于境外子公司
根据现场检查:(1)发行人主要境外子公司LIMO及LIMO Display(合称德国子公司)2020年度合并抵消后营业收入约占发行人总收入30%,占比较大;(2)LIMO Display 2020年末商誉减值测试中,预测2022年起扭亏为盈,主要基于当年销售两台激光剥离光学系统的假设。发行人在2020年获得了2021年销售订单一台,但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并未再获得2021年及以后年度的在手订单;(3)招股说明书“六、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中公司对子公司海宁炬光的持股比例为65%,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显示为公司直接持股65%、间接15%,两者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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