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公司虚增银行存款,伪造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回函。F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与公司出纳一同前往银行打印银行对账单,因其在银行门外等候,导致未能发现对账单虚假。F 会计师事务所在寄收询证函时,未核对收发函地址和联系人,未发现所列回函地址为E 公司关联公司地址、联系人为 E 公司工作人员;未关注回函快递单显示的寄件人并非前期对接的银行工作人员,未关注询证函骑缝印戳不完整、相关回函可能被篡改的舞弊风险,导致未发现银行回函虚假。
案例 4:对协议存款和应收利息的异常关注不足
G 公司通过虚构协议存款的形式虚增货币资金及存款利息收入。H 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应收利息审计程序时,未获取协议存款合同、协议存款存单,仅通过银行存款函证程序和获取公司提供的利息收入银行回单来证明公司存在协议存款及利息收入,同时对获取的协议存款利息相关银行回单存在的异常未保持足够关注,未充分考虑其作为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案例 5:细节测试样本选取不恰当
I 公司通过虚增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J 会计师事务所对 I 公司银行存款收付记录与银行对账单进行了抽样核对,在将货币资金识别为高风险项目的情况下,样本选取存在明显缺陷,进而导致后续审计过程中未能发现公司舞弊行为:一是样本量较少, 仅参照《内部控制审计指南》最小样本量区间 25-60 次的下限随机选取。二是样本代表性不足,未按照风险导向要求针对新发生业务类型和大额异常资金往来进行抽样。对资金借贷发生额最大的账户仅检查 2 到 4 笔发生额,检查的收付款金额占该账户借方和贷方发生额均不足 5%,检查样本数量和金额比例较少;且检查样本多为公司内部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对大额异常的资金进出关注不足。
案例 6:风险评估不到位
K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高比例质押,且存在质押股票强制平仓等情况,表明其资金紧张、易引发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行为。但审计师未识别和评估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
N 公司通过与关联方虚构销售、研发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O 会计师事务所未关注相关客户与N 公司的电话号码号段相邻、地址相近等明显异常,导致未识别相关客户与 N 公司的关联关系, 进而未能发现双方销售、研发业务虚假。
案例 8:未评价、未披露已识别的关联方交易
P 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发生保理融资交易等构成关联交易, 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Q 会计师事务所抽查有关凭证,但未进一步关注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评价该事项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中亦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发生额及余额。
针对重要信息系统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案例 9:未针对ERP 系统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R 公司通过子公司虚构购销业务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但相关子公司的ERP 系统数据均可反映两家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S 会计师事务所对R 公司审计时,仅在集团层面进行控制测试,没有在各子公司实施控制测试,未了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信息系统(包括相关业务流程),未获取子公司的 ERP 系统数据,未对 ERP系统实施控制测试,在实质性程序中也未关注 ERP 系统中业务与财务数据存在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