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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书存在严重错误、多处披露不准确!发行人/券商/保代/签字会计师收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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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7 10: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颖涵 于 2022-10-7 10:28 编辑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方*、赵*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方*,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赵*,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

2020 年 7 月 17 日,本所受理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推荐的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
经查明,方*、赵*在担任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导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鑫甬生物共有湖北鑫甬生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泊力助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力助剂)两家控股子公司,其中泊力助剂已于 2019 年注销。本所在审核中发现,发行人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新设全资子公司广东鑫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峻乾,上述信息未在 2021 年 8 月 5 日更新的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披露。方*、赵*未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相关事项核查不到位,导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二、对信息披露的核查把关不到位,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一是招股说明书与审核问询回复中,关于境外销售主要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二是关于发行人向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之一中国石化化工销售公司华东分公司单一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其中 2019 年、2020 年统计数据错误,披露金额比实际采购金额分别多 660.63 万元、361.97 万元。三是关于发行人向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之一绍兴市越东化工有限公司的销售、采购交易合计金额披露不准确,2017 年至 2019 年披露数据比实际交易金额分别少 544.33 万元、316.09 万元、111.19 万元。四是其他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关于发行人与关联方重叠客户杭州美高华颐化工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前后披露不一致;关于发行人子公司宁波人源化工有限公司 2018 年净利润的信息披露不准确,比实际少披露亏损 102.75 万元;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波平之妹、泊力助剂股东林子歆向子公司拆借 200 万元的相关事项披露不准确。

方*、赵*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全面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对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的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遗漏;对信息披露核查把关不到位,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与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保荐代表人方*、赵*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方*、赵*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鑫甬生物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回复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鑫甬生物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鑫甬生物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中天国富作为项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持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对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的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导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遗漏;对信息披露核查把关不到位,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对中天国富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中天国富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中天国富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章*、葛*、郑*锋:

2020年7月17日,本所受理了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
经查明,章*、葛*、郑*锋在担任项目签字会计师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本所在审核中对发行人境外销售、采购等事项进行了问询,要求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章*、葛*、郑*锋对与自身专业职责相关的业务事项核查把关不到位,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一是招股说明书与审核问询回复中,关于境外销售主要客户的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二是关于发行人向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之一中国石化化工销售公司华东分公司单一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其中2019年、2020年统计数据错误,披露金额比实际采购金额分别多660.63万元、361.97万元。三是关于发行人向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之一绍兴市越东化工有限公司的销售、采购交易合计金额披露不准确,2017年至2019年披露数据比实际交易金额分别少544.33万元、316.09万元、111.19万元。四是其他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关于发行人与关联方重叠客户杭州美高华颐化工有限公司的交易金额前后披露不一致;关于发行人子公司宁波人源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净利润的信息披露不准确,比实际少披露亏损102.75万元;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波平之妹、发行人子公司宁波泊力助剂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林子歆向子公司拆借200万元的事项披露不准确。

章*、葛*、郑*锋作为项目签字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地对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回复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错误以及多处披露不准确、前后不一致等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章*、葛*、郑*锋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章*、葛*、郑*锋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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