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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报告期内已生效的赌协议未完整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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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7 11: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ansen 于 2022-10-7 11:25 编辑

2022年4月8日,上海宾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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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宾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新媒体营销服务商,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新媒体营销领域,为客户提供媒介策略制定及优化、媒介采买等服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季瑜。

公司深耕互联网广告行业多年,具备丰富的新媒体资源,已成为咕咚、陌陌网等知名媒体在国际 4A 公司或特定行业的独家代理以及斗鱼、哔哩哔哩等媒体的核心代理,对于 APP、OTT&OTV、KOL 等新媒体的营销特性及触达人群画像具有深入理解。目前,公司已发展成为国内互联网广告服务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新媒体营销代理企业,主要客户已经覆盖包括 WPP 集团、阳狮集团及 HAVAS集团在内的国际 4A 公司和胤湃景晟、联创达美、巍岚网络在内的本土代理公司。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 66.33%、69.37%、60.78%和 82.07%,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对外销售的主要客户类型为广告代理公司,包括国际 4A 公司及本土代理公司。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对国际 4A 公司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分别为 54.06%、56.30%、32.27%和 15.70%。

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分别为-6,414.09 万元、-6,496.83 万元、-398.34 万元和-6,363.6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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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发行不超过 1,671.87 万股,且发行股票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预计融资金额5.25亿元,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投入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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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赌协议

根据申报材料和审核问询回复:
(1)招股说明书显示,2017 年 12 月 25 日,武英投资、广沣启鸣、远宁荟鑫、朗闻通鸿、友创谷桂与公司、公司其他股东签订对赌协议。

(2)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及季瑜、周晓波、宾酷投资与投资方签署《补偿协议》,约定针对公司 2018 年未完成承诺的净利润以现金形式分别向上述投资者进行补偿,补偿款金额分别为各投资者增资款的 10%,即 1,660 万元。补款支付时间为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12个月之日或2022年12 月 31 日(以孰前为准)。

(3)招股书显示,《补偿协议》的签署方为公司、季瑜、周晓波、宾酷投资与投资方,但回函显示签约方不包含公司。

(4)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及季瑜、周晓波、宾酷投资与投资方签署了《解除协议》,就投资方享有的特殊股东权利、要求业绩补偿的权利、回购请求权等权利的终止事宜进行了约定。

(5)保荐工作报告显示,2018 年 2 月友创谷桂对公司进行增资;除上述(1)外,报告期内公司与好望角禹航、湖州企兴等投资者也存在对赌协议,但招股说明书未披露相关内容。

请发行人:

(1)说明补偿金额为增资款的 10%的确定依据,是否与原对赌协议约定的计算原则一致,有关《补偿协议》签约方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补偿金额在补偿义务方之间的分摊原则,各方是否存在争议。

(2)说明补偿金支付时间为首发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或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原因,是否因为季瑜、周晓波、宾酷投资目前不具备偿还能力,未来支付补偿资金额来源,是否需要通过股份上市变现(如股份质押等),季瑜对发行人的控股权是否不稳定、存在不确定性。

(3)说明对赌协议解除是否附条件,相关股东、公司是否存在另行补偿等其他安排,是否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4)说明招股说明书未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生效的对赌协议的原因并相应补充披露。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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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 关于主营业务

根据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

(1)公司下游客户类型包括代理客户和直接客户,以代理客户为主,包括国际 4A 公司及本土代理公司。

(2)国际 4A 公司通常选择具有丰富媒介资源及采买经验的新媒体营销代理公司协助其进行该新媒体领域的营销策略制定及采买工作。

(3)2019 年,市值前十的同行业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较 2018 年的平均增长率为 14.30%,公司同期营业增长率为 13.10%,无重大差异。

(4)发行人分别与客户、供应商以排期表形式确定广告资源投放内容,排期表包含广告投放单价等信息。

(5)发行人为 B 站、斗鱼等媒体的核心代理商,但是发行人与 B 站、斗鱼等媒体合作均未约定年度最低采买额。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国际 4A 公司是否在境内从事与发行人类似的营销代理业务(包括常规营销代理、程序化营销代理),是否可能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发行人是否具备竞争优势;

(2)补充披露本土代理公司选择发行人作为其供应商的原因,本土代理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对接媒体资源或程序化平台,其面临的主要障碍或门槛,通过发行人采购对其采购单价的具体影响;

(3)结合市值前十的同行业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类型/结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补充披露上述同行业上市公司与发行人营业收入变动趋势的可比性,扩大可比期间、剔除非类似业务收入并增加净利润等财务指标进一步分析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可持续性;

(4)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排期表确定流程,就同一次广告投放两份排期表的单价是否存在差异,销售端和采购端单价是否均以排期表为准,未采用行业通用的“竞价”等方式的原因。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5 关于对赌协议

根据申报材料及审核问询回复:

(1)武英投资、广沣启鸣、远宁荟鑫、朗闻通鸿、友创谷桂(以下合称为投资方)与公司、公司其他股东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签署了《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并设置了业绩对赌条款。

(2)《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对投资方的股权回购请求权进行了约定。

(3)2020 年 4 月,公司及季瑜、周晓波、宾酷投资与投资方签署《补偿协议》,约定针对公司 2018 年未完成承诺的净利润以现金形式分别向上述投资者进行补偿,补偿款金额分别为各投资者增资款的 10%。

请发行人:

(1)梳理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清晰披露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偿协议》的签订时间顺序、背景,是否还存在其他相关协议,对赌条件成就、执行情况,业绩对赌条款与股权回购条款的关系,《补偿协议》的义务方及各方承担金额,补偿总金额的确定方式,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2)补充披露对赌协议目前是否仍然处于生效状态,如是,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具体内容、未在申报前解除的原因、是否符合《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13 条规定的条件,就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风险提示,并披露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结论性意见。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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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 关于主营业务

1、发行人为新媒体营销服务商,协助客户进行广告投放方案的策划及优化,经客户确认后采购新媒体资源以实现广告高效投放;发行人的主要服务包括常规营销代理和程序化营销代理,其中,常规营销代理是选定媒体进行广告投放、程序化营销代理是通过程序化方式进行广告投放;发行人通常与交易金额较大的客户、供应商签订年度框架合同。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协助客户进行广告投放方案的策划及优化”的具体实现方式,相关投放方案策划及优化的主导方,发行人“协助”的具体工作内容,客户具体的投放订单对媒体渠道、资源、频道空间的指定情况,发行人自主决定的条件、比例,发行人与下游国际 4A 代理公司的分工差异;

(2)补充分析并披露发行人主营业务在所处产业链环节的必要性,相关媒体是否可以自行设立营销公司、流量接入网站联盟或头部媒体公司所设联盟等直接对接广告主或代理公司,进一步量化分析发行人主营业务面临的直接竞争局势,是否存在被其他市场参与者替代的风险;

(3)补充披露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年度框架合同的主要条款,条款中是否包含对广告投放数量、媒介采买数量、业务规模等进行最低限制的条款,相关合同是否存在优先级差异,是否可以提前锁定具体的广告位、广告时长等,相关合同续签的条件以及是否存在续签的障碍,报告期是否存在为满足最低采买额所额外支出费用或返点大额返还给广告主的情形,并就年度框架合同可能无法续签及最低采买额所导致的额外支出及返点大额返还可能导致的盈利能力下降作充分风险提示;

(4)补充披露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上下游产业链中“程序化公司”的作用,发行人程序化营销代理服务中的广告采用“程序化”投放方式的具体操作流程,发行人在“程序化”投放中的角色功能,是否需要提供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支持,如是,请进一步披露详细情况,发行人作为代理公司获取足够的海量数据的可能性、合规性,所代理的中长尾媒体流量在满足广告主需求后留下的样本量是否满足海量大数据的要求,请用通俗易懂且准确客观的方式披露程序化方式投放广告、披露程序化方式投放广告和常规方式投放广告的异同点。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 11 关于对赌协议

11、2017 年 12 月武英投资、广沣启鸣、远宁荟鑫、朗闻通鸿对发行人进行增资,2018 年 2 月友创谷桂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在上述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包含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相关的业绩对赌条款和股权回购条款。2020 年4 月,发行人及季瑜、周晓波、宾酷投资与武英投资、广沣启鸣、远宁荟鑫、朗闻通鸿、友创谷桂签署《补偿协议》,约定针对发行人 2018 年未完成承诺的净利润以现金形式分别向上述投资者进行补偿,补偿款金额分别为各投资者增资款的10%。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业绩对赌条款、股权回购条款以及《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补偿协议》确定的触发补偿义务的发行人 2018 年净利润金额,是否与本次申报的发行人财务数据一致。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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