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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汤头精灵 于 2022-10-7 13:02 编辑
刚成立不到四年,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仑新材”)就急于谋求A股上市了,5月25日,深交所正式受理中仑新材IPO材料,公司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拟募集资金22.727亿元,或成创业板最年轻IPO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中仑新材募资金额接近该公司总资产。财务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1年,中仑新材的总资产分别为21.69亿元、20.79亿元和23.14亿元。截至2021年末,中仑新材总资产也仅有23.14亿元,刚刚超过本次IPO的募资金额而已。
在公司成立刚满一年后,中仑新材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了厦门长塑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值得注意的是,长塑实业体量与中仑新材相差较大,这是一次“蛇吞象”式并购,长塑实业资产注入后,中仑新材业绩迅速增长。此外,本次重组还因未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被反垄断局立案调查,目前还在调查中,或将成为本次IPO重要的审核风险。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功能性薄膜材料研发与生产的创新型企业,主要从事功 能性 BOPA 薄膜、生物降解 BOPLA 薄膜及聚酰胺 6(PA6)等相关材料产品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以功能性 BOPA 薄膜产品为中心,纵向覆盖上游聚酰胺 6 领域,横向 以双向拉伸共性技术为基础向新型膜材领域拓展,成功实现了生物降解 BOPLA薄膜的产业化生产。目前,公司已构建了“聚酰胺 6-功能性 BOPA 薄膜”产业 链一体化战略布局,为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双向拉伸技术方面,公司是全球极少数同时成熟掌握了分步拉伸、机械 同步拉伸以及磁悬浮线性电机同步拉伸工艺的企业之一。截至报告期末,公司 共取得专利授权 126 项,具备较为显著的技术创新及研发优势。凭借强大的技 术创新能力,公司先后荣获了 2021 年第 28 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2021 年第六 批制造业单项冠军、2019 年-2021 年连续三年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 业、2021 年福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2020 年第二批国家工信部颁发的专精特新 小巨人等企业荣誉奖项。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业务类别构成如下表所示:
发行人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数量不低于 6,001 万股,将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使用计划如下表所示:
发行人创新、创造、创意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
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公 司创新、创造、创意特征主要体现在公司坚持自主研发的技术创新路线,形成 了较强的核心技术竞争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共取得专利授权 126 项,其中发明专利达 50 项。从与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情 况来看,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合作紧密,工艺模式创新优势明显。此外,公司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并通过打造产业链一体化技术研发平 台,实现业态创新。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要求,结合 企业自身规模、经营情况、盈利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选择创业板上市标准为 第(一)项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
公司 2020、2021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0,929.05 万元和29,827.1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9,520.75 万元和 28,004.0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杨清金直接持有公司 4.95%股权;此外,通过 控股中仑集团而间接控制公司 61.50%的表决权;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中仑 海清而间接控制公司 9.00%的表决权;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中仑海杰而间 接控制公司 4.50%的表决权。因此,杨清金合计控制公司 79.95%的表决权,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1 杨杰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清金之子,杨杰为杨清金一致行动人。截至本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杨杰直接持有公司 0.05%股权,杨杰未在公司及其子公司 任职;此外,杨杰分别持有公司股东中仑集团、中仑海清和中仑海杰 40.00%、1.00%、1.00%的股权/合伙财产份额。
2 杨清金持有中仑海清 99%财产份额,且为中仑海清执行事务合伙人,中 仑海清为杨清金一致行动人。
3 杨清金持有中仑海杰 25.67%财产份额,且为中仑海杰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仑海杰为杨清金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及组织结构
(一)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发行人组织结构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未依法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2019 年 12 月,中仑有限收购长塑实业 90%股权,未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程序,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反垄断局正在依法进行审查中。
若反垄断局认定中仑有限与长塑实业合并构成违反规定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则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存在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实施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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