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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重点——系统离职人员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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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8 09: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鲜有废客 于 2022-10-8 09:54 编辑

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进一步明确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公开发行并上市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核查要求,对属于规范范围的离职人员突出靶向监管、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维护市场“三公”秩序。《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不当入股情形。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属于不当入股。

二是强化中介机构核查责任。中介机构开展股东信息核查过程中,应全面核查是否存在《指引》规范的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属于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交发行上市(挂牌)申请文件时,应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有关核查情况作出专项说明。提交发行上市(挂牌)申请后,发现不当入股情况或出现重大媒体质疑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核查并报告。

三是强化审核监督,建立独立复核制度。对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发行上市(挂牌)审核过程进行复核,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案例

华海清科(提交注册)

证监会5.28日发出2号指引后,华海清科于6月1日收到的落实函中就包括了“是否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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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于6月9日披露回复,回复显示发行人存在2名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肖某和华某某间接入股的情形,并详细罗列2名离职人员入股均不属于《指引》规定的不正当入股行为的理由,符合规定,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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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建电子(已过会)

紫建电子于7月12日收到落实函,其中第一个问题被要求出具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核查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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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于7月28披露回复,回复显示:除发行人间接股东孔某存在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外,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0.005%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中均不存在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且说明了孔某不存在不当入股行为,相关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均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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