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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泽电子 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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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8 12: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竹影横阶 于 2022-10-8 12:02 编辑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劳务派遣人数为 413 人、881 人、0 人、0 人,2018、2019 年末劳务派遣人数占用工总量的 36.74%、52.28%,超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的 10%;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已无劳务派遣人员,将原属于河南正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部分原派遣员工转变为向发行人提供劳务外包服务的人员,并与劳务外包供应商淮安优雇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签署了劳务外包合同;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淮安优雇和清旭劳务两家公司提供劳务外包服务。(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劳务外包人数为 75 人、201 人、767 人、599 人, 发行人劳务外包人数占当期发行人劳动用工总人数比例分别为 6.26%、10.66%、 48.30%和 42.48%。公开信息显示,淮安优雇成立于 2020 年 5 月 9 日,缴纳社保人数为 0 人;旭清劳务缴纳社保人数为 0 人;淮安优雇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河南正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均系王清和潘新雷共同控制。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劳务派遣人数曾存在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及对发行人的相关影响。(2)说明淮安优雇成立当年即成为发行人劳务外包服务商的原因,淮安优雇及旭清劳务缴纳社保人数为 0 的合理性,结合劳务外包公司对发行人业务占自身收入比例情况说明淮安优雇及旭清是否专门为承接发行人劳务外包而设立。

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内劳务派遣人数曾存在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及对发行人的相关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的,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存在行政处罚风险。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对劳务派遣不合规的情况进行了整改。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情形;同时发行人所在地孟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证明》,确认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10 月 1 日前将派遣比例降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对发行人 2017年1月至2020 年9 月期间劳务派遣比例存在未完全达标的情况将不予处罚。发行人已不存在被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事由,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综上,发行人已对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合规的情形完成整改,自 2020 年 9 月至今不存在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形。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因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说明淮安优雇成立当年即成为发行人劳务外包服务商的原因,淮安优雇及旭清劳务缴纳社保人数为 0 的合理性,结合劳务外包公司对发行人业务占自身收入比例情况说明淮安优雇及旭清是否专门为承接发行人劳务外包而设立。

(一)淮安优雇成立当年即成为发行人劳务外包服务商的原因

1、淮安优雇与发行人原劳务供应商河南正邦为关联方

(1)淮安优雇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截止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淮安优雇的基本情况如下:
1.png

(2)河南正邦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河南正邦的基本情况如下:
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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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核查,王清和潘新雷系夫妻关系,河南正邦和淮安优雇系由王清和潘新雷共同控制。

2、淮安优雇在成立当年即成为发行人劳务外包服务商的原因

(1)王清和潘新雷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积累了十余年的经验,河南正邦设立 于 2011 年,并自 2019 年开始逐步在多地设立以“优雇”为商号的劳务服务机构, 如 2019 年 1 月成立陕西优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9 年 7 月成立上海优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20 年 2 月成立湖北优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20 年 5 月成立淮安优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2)发行人自 2016 年 5 月开始向河南正邦采购劳务派遣服务,河南正邦在向发行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双方合作良好,未发生过争议和纠纷,且提供服务质量一直比较稳定,因此发行人在 2020 年解决劳务派遣不合规问题时,在选择劳务外包机构时仍选择与潘新雷合作,并与潘新雷和王清共同控制的淮安优雇签订了劳务外包服务协议。

综上所述,淮安优雇成立当年即成为发行人劳务外包服务商主要原因系王清和潘新雷行业经验丰富、与发行人历史合作关系良好,具有合理性。

(二)淮安优雇及旭清劳务缴纳社保人数为 0 的合理性

根据淮安优雇、清旭劳务与发行人签订的合同规定,“乙方(淮安优雇、武陟清旭)应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按月支付其员工的工资,为其员工按规定投缴社会保险及支付其他国家规定相关费用”,淮安优雇、清旭劳务为缴纳社保的义务方。

经核查,淮安优雇和清旭劳务的员工主要是农村户籍务工人员,该等务工人员基本均在其原籍缴纳新农保、新农合或其他由员工自行缴纳的险种,可以满足其基本的养老和医疗需求;该等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就业灵活,因而不愿意固定在其短期任职的劳务外包公司缴纳社保;同时缴纳社保将会因个人承担的部分而导致其每月直接现金收入的减少,因此其不愿意缴纳社保,因此导致淮安优雇及清旭劳务缴纳社保人数为 0,该等情形符合淮安优雇和清旭劳务员工主要是农村户籍务工人员的用工特征,具有合理性。

(三)结合劳务外包公司对发行人业务占自身收入比例情况说明淮安优雇及旭清是否专门为承接发行人劳务外包而设立

1、淮安优雇

2020 年和 2021 年,淮安优雇对发行人业务占其自身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0.42%和 57.38%。淮安优雇除向发行人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在郑州、洛阳、陕西等地与其他多家客户存在合作关系。淮安优雇不存在专门为承接发行人劳务外包而设立的情形。

2、清旭劳务

2019 至 2020 年,清旭劳务对发行人业务占其自身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发行人武陟分公司于 2017 年 9 月在武陟县产业集聚区设立,设立之初主要通过自主招工解决用工需求。

自然人刘大钊于 2018 年 2 月投资设立清旭劳务,主要服务于武陟县产业集聚区园区内企业的用工需要,并与发行人建立业务关系。清旭劳务通过自主招工,自主经营,并由武陟县产业集聚区园区管委会提供指导和服务。由于该园区后续入驻企业无较大规模增长,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内企业用工问题不再进行引导,刘大钊于 2018 年 5 月将其持有的清旭劳务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安长兴。期后清旭劳务一直为发行人武陟分公司提供服务至 2020 年 6 月,因安长兴另谋发展不再 经营清旭劳务相关业务。

清旭劳务虽在设立之初即为发行人提供服务,发行人为清旭劳务唯一客户,但清旭劳务设立目的在于为武陟县产业集聚区园区内企业提供劳务服务,并非专为发行人设立。

经核查,清旭劳务、刘大钊、安长兴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与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报告期内清旭劳务、刘大钊、安长兴与发行人、发行人的董监高和财务人员与不存在资金往来。清旭劳务不存在专门为承接发行人劳务外包而设立的情形。

综上,淮安优雇、清旭劳务不存在专门为承接发行人劳务外包而设立的情形。

发行人劳务派遣方面的问题比较典型:1、历史上劳务派遣人数超过10%,2、两家劳务公司设立即为发行人提供服务(可以理解为:专为发行人设立),发行人业务占劳务公司比重很高,3、劳务公司缴纳社保人数为0。发行人通过劳务派遣规避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可能性很大。

关于劳务派遣审核关注点:1、劳务派遣人数比例是否超过10%,2、劳务公司是否专为发行人设立,发行人业务比重是否过高,3、劳务公司是否为派遣人员正常缴纳社保,4、测算未缴的社保和公积金对报告期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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