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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建电子 实控人回购解决股份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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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8 12: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竹影横阶 于 2022-10-8 12:57 编辑

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股权代持情形,股东夏周煜持有发行人 0.7640%的股份中 0.4846%的股份为代李军等 6 人持有,6 名被代持人均为红马资本的现任或曾任员工。为解决相关代持事项,夏周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朱传钦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朱传钦以 3438 万元回购相关股份,转让价格为 84.74 元/股,对应发行人估值 45 亿元,较夏周煜 2018 年取得股份时 365 万元的转让价格大幅增加。

请发行人:(1)说明被代持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持股的情形,并说明由夏周煜代李军等 6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未通过代持还原的方式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回购代持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红马资本以及夏周煜和其他 6 名被代持人的对外投资情况,说明红马资本未投资发行人,但红马资本的 7 名员工投资发行人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用自身或亲属职务便利直接或间接获取投资机会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

回复:

一、说明被代持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持股的情形,并说明由夏周煜代李军等 6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未通过代持还原的方式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回购代持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被代持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持股的情形

保荐机构经查阅被代持人李军、王萌等 6 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并访谈李军、王萌等 6 人,李军目前担任红马资本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王萌、杨婉青、刘姝含、廖金、康庄均为红马资本现任或曾任员工,夏周煜入股紫建电子时上述人员均任职于红马资本;经查阅红马资本出具的《确认与承诺》,红马资本允许管理层或者投资经理等进行跟投,不违反国有企业或者红马资本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上述人员对外投资的情形。另外,红马资本的第一大股东为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高新创投”),该公司由湖南省国资委控股,系湖南省首家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单位。根据湖南高新创投出具的《确认函》,红马资本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及员工不存在公务员、国有、事业单位编制,不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或间接对外投资,也可以投资其他本单位投资的企业。本单位允许本单位所投资的企业的管理层或者投资经理等进行跟投,不违反国有企业或者本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以上人员对外投资的情形。

此外,代持人夏周煜以及被代持人李军、康庄、廖金、杨婉青直接或间接持有红马资本的股东重庆红马奔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财产份额,属于公开信息,可进一步证明上述人员具备股东资格。关于夏周煜和其他 6 名被代持人的对外投资情况,详见下文“二、(一)结合红马资本以及夏周煜和其他 6 名被代持人的对外投资情况,说明红马资本未投资发行人,但红马资本的 7 名员工投资发行人的原因”所述。

综上,李军、王萌等 6 人均不存在公务员、国有、事业单位编制,不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或间接持有紫建电子股份,也可以投资其他红马资本投资的企业。上述人员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担任国家公职等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持股的情形。

(二)说明由夏周煜代李军等 6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

保荐机构经查阅夏周煜、李军及王萌等 6 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查阅夏周煜与李军、王萌等 6 人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对夏周煜及李军、王萌等 6 人进行访谈,在投资入股紫建有限时,夏周煜及李军、王萌等 6 人均任职于红马资本,各方均为同事关系。李军委托夏周煜代其持有紫建有限股权的原因系李军担任红马资本的总经理,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签署相关文件,为方便起见,基于对夏周煜的信任,委托夏周煜代持。王萌、杨婉青、刘姝含、廖金、康庄委托夏周煜代其持有紫建有限股权的原因系因王萌等人持股比例较小,为方便起见,基于信任关系,委托夏周煜代持。以上代持产生均因代持人及被代持人的相关规范意识不足,且被代持人担心作为发行人股东需要经常签署日常股东会文件、参加股东会或其他申请 IPO 相关股东文件,会花费其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而夏周煜作为代持人是因为夏周煜本人出资持有的股权占比较高、各被代持人基于同事及朋友关系在工作和日常交往中熟知其个人能力和较好的家庭经济实力,故对夏周煜积累了足够的信任。

综上,基于规范意识不足、方便省事、夏周煜股份占比较高、被代持人对夏周煜足够信任等因素,夏周煜代李军等 6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具有合理性。

(三)未通过代持还原的方式而是由实际控制人回购代持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

保荐机构发现股权代持情形后,研究相关规则及案例,经过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传钦与夏周煜、李军等 6 人艰难谈判后,最终确认由实际控制人对夏周煜股份进行回购的方案,该方案的原因及合理性如下:

第一,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4 的规定,“申报后,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新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申请,重新申报。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因除外)”,“股权代持还原”不属于以上无需重新申报 IPO 的除外情形。即,若股权代持还原至夏周煜及李军、王萌等 6 人,发行人属于申报后产生新股东的情形,依规定将可能面临撤回发行申请。

而发行人系重庆市经营十余年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结合发行人新能源行业、无线穿戴设备领域高速发展的背景,2020 年 9 月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申请上市文件这一资本市场举措系发行人未来五年发展规划中的重要一环,若因小股东的股权代持而中途放弃,将对发行人快速发展的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从大局角度考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朱传钦与夏周煜及李军等 6 人进行了多轮的谈判后,最终确定朱传钦回购代持股份的方案。

第二,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首次申报前及申报的过程中,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夏周煜进行多次相关问题的核查,夏周煜均确认及承诺其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与事实相违背,即夏周煜及李军、王萌等 6 人存在不诚信的行为;若将代持还原,被代持人则享有拟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份,发行人一旦上市,被代持人存在较大可能性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等同于变相鼓励该种不诚信行为,与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不符,亦有可能对发行人的市场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基于以上原因,关于该次股份代持,各方最终选择由实际控制人回购代持股份的方案来进行代持清理,具备合理性。

二、结合红马资本以及夏周煜和其他 6 名被代持人的对外投资情况,说明红马资本未投资发行人,但红马资本的 7 名员工投资发行人的原因,是否存在利用自身或亲属职务便利直接或间接获取投资机会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

(一)结合红马资本以及夏周煜和其他 6 名被代持人的对外投资情况,说明红马资本未投资发行人,但红马资本的 7 名员工投资发行人的原因

保荐机构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站并经夏周煜和其他 6 名被代持人确认,红马资本、夏周煜和其他 6 名被代持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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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表可知,以上 7 人的对外投资中存在与红马资本无关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亦验证了红马资本未禁止或限制员工对外投资的情形,红马资本与员工可独立作出各自的投资决策。

红马资本未投资发行人的原因是红马资本在其员工完成尽职调查后,项目未通过红马资本管理的基金——重庆高新创投两江品牌汽车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第一届投委会 2017 年第四次会议表决程序,因此内部决策不投资紫建电子,系红马资本旗下基金投委会的集体决策。夏周煜及其他 6 名被代持人入股的原因是夏周煜完成对紫建电子的尽职调查后,基于对紫建电子所处行业的看好,并综合考虑紫建电子的行业赛道、未来发展前景,与当时的同事共享信息后,被代持人各自独立决策作出的入股决定,并考虑到方便和基于信任,其他人委托夏周煜持有,后夏周煜与朱传钦独立进行谈判协商,最终确定入股及其价格。

(二)是否存在利用自身或亲属职务便利直接或间接获取投资机会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

如上所述,红马资本与 7 名员工是否投资发行人系各自独立作出的决策,同时,保荐机构经查阅夏周煜、李军及王萌等 6 人、红马资本出具的《确认与承诺》,红马资本确认以上 7 名员工均不存在公务员、国有、事业单位编制,不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以直接或间接对外投资,红马资本允许管理层或者投资经理等进行跟投及对外投资,不违反国有企业或者本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限制或禁止以上 7 名员工对外投资的情形。夏周煜入股行为系其个人完成对紫建电子的尽职调查后,基于对紫建电子所处行业的了解及投资眼光,与当时的同事共享信息,并与朱传钦独立谈判协商后,确定的入股决策及入股价格。因此,夏周煜和其他 6 名被代持人不存在利用自身“职务”便利直接或间接获取投资机会的情形。

另外,保荐机构经查阅夏周煜出具的《股东核查表》、夏周煜和其他 6 名被代持人出具的《确认与承诺》,经访谈以上 7 名人员,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站,除夏周煜曾经为发行人持股 0.7640%的股东、李军及王萌等 6 人曾经由夏周煜代持发行人股份外,7 名人员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发行人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更不存在亲属关系,不存在利用“亲属”职务便利直接或间接获取投资机会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

综上,红马资本及 7 名员工对发行人的投资决策均系独立作出,不存在利用自身或亲属职务便利直接或间接获取投资机会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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