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华为平台未向公司提供带 IMEI 信息的底层数据,以及 OPPO 和 VIVO 公司未向公司提供全部报告期内带 IMEI 信息的底层数据,IMEI 核查未覆盖报告期各期且核查平台中未包含华为平台。但这一情况对核查结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主要原因如下:
1、综合考虑刷单成本、刷单效率等因素,常用的刷单方式为使用 1 台设备登录多个 ID 进行购买、使用单个 ID 进行多次消费、使用单个 ID 进行大金额的消费,对应的核查方法分别为 IMEI 分析,消费频率分析以及消费集中度分析。如果发生较为明显的刷单行为,上述三种分析中均会出现较为明显的异常数据。中介机构对消费频率和用户集中度的核查已覆盖整个报告期内的各主要互联网平台;
2、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自充值 ID 进行了定位,并反推了所有被认定为自充值 ID 的总消费金额,该金额与根据资金流水计算出的自充值金额以及公司提供的自充值明细加总金额差异不大,且主要是因为采用大数据定位的方法导致将一部分正常 ID 定位成了刷单 ID,进一步表明公司已完整披露自充值情况;
经查阅 IT 审计机构与会计师出具的 IT 核查报告,结合发行人业务的实际情况、行业情况及生活常识进行判断,双方对异常标准的选定与发行人的业务情况相匹配且具有合理性。例如,在互联网平台授权业务的用户消费频率分析中,IT 审计机构将年消费 11 次及以上的用户列为高频消费(异常)用户,会计师将年消费 24 次以上的用户列为异常用户,虽然双方对高频消费(异常)用户的具体标准有所不同,但均符合发行人的业务特点且高频消费(异常)用户的消费金额和消费占比差异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