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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仪股份 自刷单行为 IT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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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8 13: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竹影横阶 于 2022-10-8 13:03 编辑

根据审核问询回复:(1)华为平台及 OPPO 平台提供的底层数据中仅包括单款产品购买模式数据,不包括会员模式数据。(2)中介机构仅针对 OPPO 和 VIVO 两家平台执行 IMEI 核查中,核查期间为 2019 年和 2020 年。其中,VIVO 平台未提供 2019 年的 IMEI 信息。(3)安永咨询已对发行人进行了 IT 核查,并出具信息系统核查报告。

请发行人:(1)说明底层数据未包含会员模式数据的原因,未获取完整底层数据对核查结果的影响。(2)说明 IMEI 核查未覆盖报告期各期且核查平台中未包含华为对核查结果的影响。(3)说明对安永咨询出具的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的复核情况,申报会计师以及安永咨询出具的信息系统核查报告的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结论是否存在差异,相关异常标准选定的合理性及准确性,对存在异常的情形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关注,相关结论的准确性,对上述报告中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或者解释是否进行复核及分析。(4)说明已执行的核查程序是否能支持核查结论。

一、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

(一)说明底层数据未包含会员模式数据的原因,未获取完整底层数据对核查结果的影响

华为和 OPPO 两个平台的主题商城推出了会员模式,但华为平台和 OPPO 平台未向公司提供会员模式下的底层数据。

未获取会员模式的底层数据对自刷行为的核查不构成重大影响,主要原因如下:

1、会员模式下,用户在购买会员资格后即可在会员有效期内使用字体和主题,无需另行支付费用,因此无法在短时间内对单个字体的收入造成重大影响,而字体收入是影响平台推荐算法的重要因素,如果使用会员模式进行自刷,对于提升公司的字体/主题排名和曝光效果会非常有限;

2、1 个 ID 只能对会员资格进行单次购买,无法像单次购买模式那样进行多款字体/主题的批量购买,如果使用会员模式进行自刷会显著提高公司自刷的难度和成本,并降低自刷的效率;

3、华为和 OPPO 两个平台 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会员模式产生的收入合计为 1,216.54 万元,占 2020 年和 2021 年 1-6 月公司互联网平台授权业务收入的比例为 14.30%,占比较低;

4、中介机构除了对公司的底层数据进行分析核查外,还对公司和关键自然人的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资金流水的核查结果显示不存在除已披露的自刷事项之外的其他自刷情形。

(二)说明 IMEI 核查未覆盖报告期各期且核查平台中未包含华为对核查结果的影响

由于华为平台未向公司提供带 IMEI 信息的底层数据,以及 OPPO 和 VIVO 公司未向公司提供全部报告期内带 IMEI 信息的底层数据,IMEI 核查未覆盖报告期各期且核查平台中未包含华为平台。但这一情况对核查结果不构成重大影响,主要原因如下:

1、综合考虑刷单成本、刷单效率等因素,常用的刷单方式为使用 1 台设备登录多个 ID 进行购买、使用单个 ID 进行多次消费、使用单个 ID 进行大金额的消费,对应的核查方法分别为 IMEI 分析,消费频率分析以及消费集中度分析。如果发生较为明显的刷单行为,上述三种分析中均会出现较为明显的异常数据。中介机构对消费频率和用户集中度的核查已覆盖整个报告期内的各主要互联网平台;

2、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自充值 ID 进行了定位,并反推了所有被认定为自充值 ID 的总消费金额,该金额与根据资金流水计算出的自充值金额以及公司提供的自充值明细加总金额差异不大,且主要是因为采用大数据定位的方法导致将一部分正常 ID 定位成了刷单 ID,进一步表明公司已完整披露自充值情况;

3、自刷行为会在资金流水中留痕,中介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键自然人的资金流水进行了核查;

4、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备用金支出、市场推广活动支出这两个容易产生自刷支出的项目进行了重点的单独核查,核查了相关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上述核查结果表明,除已披露的自刷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自刷情形。

(三)说明对安永咨询出具的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的复核情况,申报会计师以及安永咨询出具的信息系统核查报告的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结论是否存在差异,相关异常标准选定的合理性及准确性,对存在异常的情形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关注,相关结论的准确性,对上述报告中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或者解释是否进行复核及分析

1、对安永咨询出具的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的复核情况

(1)对 IT 审计机构的核查背景及目标进行了解,对照发行人业务实际情况、信息系统及数据归属权、发行人权限、对财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

(2)取得 IT 审计机构出具的信息系统专项核查报告(简称“IT 核查报告”),对 IT 核查报告进行查阅,了解 IT 审计机构的核查范围、涉及的信息系统及核查方法;

(3)检查 IT 审计机构的核查工作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53 的相关规定;

(4)取得并复核 IT 审计机构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53 的要求进行的数据分析工作的工作底稿;

(5)取得并复核 IT 审计机构对自充值记录进行定位和对自充值 ID 的全部消费进行反推的工作底稿。

2、申报会计师以及安永咨询出具的信息系统核查报告的核查程序、核查方法、核查结论是否存在差异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中的问题 53 及其回复,发行人的互联网平台授权业务属于“发行人主要经营活动并非直接通过互联网开展,但其客户主要通过互联网销售发行人产品或服务这一情形。”

IT 审计机构与会计师均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53 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信息系统进行了核查,双方的核查程序、核查方法对比如下:

1.png

IT 审计机构和申报会计师的核查范围均为字由业务和腾讯、华为、OPPO、 VIVO 四个互联网授权业务平台;核查期间均涵盖整个报告期。

除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 53 的要求对进行核查外,IT 审计机构还进行了以下补充核查程序:

(1)根据自充值明细在底层数据中对自充值记录和自充值 ID 进行定位;

(2)对自充值 ID 的全部消费进行反推,并将反推结果与发行人提供的自充值金额进行对比;

(3)对剔除刷单定位结果后的底层数据进行进一步分析。

IT 审计机构与会计师出具的 IT 核查报告中对底层数据的分析结果不存在重大差异。

3、相关异常标准选定的合理性及准确性

经查阅 IT 审计机构与会计师出具的 IT 核查报告,结合发行人业务的实际情况、行业情况及生活常识进行判断,双方对异常标准的选定与发行人的业务情况相匹配且具有合理性。例如,在互联网平台授权业务的用户消费频率分析中,IT 审计机构将年消费 11 次及以上的用户列为高频消费(异常)用户,会计师将年消费 24 次以上的用户列为异常用户,虽然双方对高频消费(异常)用户的具体标准有所不同,但均符合发行人的业务特点且高频消费(异常)用户的消费金额和消费占比差异较小。

4、对存在异常的情形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关注,相关结论的准确性,对上述报告中发行人提供的说明或者解释是否进行复核及分析

对 IT 核查报告中提到的异常事项和发行人的说明,中介机构对该等事项的说明进行了分析性复核、检查了对应的支撑性资料,核实了说明的真实性、合理性,支撑依据的充分性。

(四)说明已执行的核查程序是否能支持核查结论

经核查,IT 审计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已执行的核查程序能够支持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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