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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与董事会表决均未达比例,就如此论证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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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8 14: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脸男 于 2022-10-8 14:39 编辑

11月8日,海光信息申报科创板IPO获上交所受理,本次拟募资91.48亿元,目前已提交证监会注册。

其中,海光微电子为发行人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49%的股份、提名3名董事,AMD 持有其 51% 的股份、提名4名董事,公司章程约定日常经营重大事项需董事会 3/4 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席位没有达到公司章程约定的 3/4。

在没有持股比例及表决权优势的背景下,论证实际控制将成为技术活。

一、首先看看问询和回复:

1、首次问询:


0.jpg

就没有然后了...嗯,实质重于形式为王。

2、上市委会议意见落实函

1.png

回复中,在原首次回复基础上增加合并财务报表的第七条规定,同样没有任何发行人实际情况论证,落脚就是符合合并报表相关规定。此外,还列举了《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规定论证合作合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席位、董事会职权相关约定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样的回复,让我整个有些迷惑,难道问题的核心不是应该论述到底实际控制认定是否符合规定吗?嗯,应该是我理解不到位,也有可能是信披豁免了?

二、如何界定合并范围?

目前如何界定控制给予较大的自主判断权,在持股比例及表决权上较好论述时,往往是论述的首选理由,但不好使时,就 “各显神通”,回归案例来看,不管是前期持股超过50%且具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未纳入合并,还是以上案例,确实尚未找到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回复。

整体而言,基础思路还是从控制认定的几个条件来展开:

首先,被投资方设立的目的和安排:这条落脚到了共同设立子公司的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其次,识别说明哪些是相关活动、重要活动决策机制如何、各方的主导权利如何,其中:

1、相关活动、重要活动决策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决策事项的约定、董事会提名及表决情况、各董事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实际经营管理人员情况、管理层提名任免、投融资活动主导、主要技术供给、供应链管控、人才培养储备等;

2、论证思路应该是从发行人、合作方自子公司成立以来相关事项的历史情况,虽然这点上有点背离控制应该是从现时能力出发,但在审核中,历史才能佐证发行人拥有现时能力;

3、权利的识别,即属于实质性权利还是保护性权利,个人认为,如果仅持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是难以利用相关条例论证控制。而保护性权利是否会影响合并范围,虽未详细研究,但从感受来看,影响可能性较小,毕竟保护性条款往往适用于极端、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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