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交所:
(1)未充分核查并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及相关重大合同, 也未按规定提交信息豁免披露申请。审核过程中关注到相关媒体报道,称发行人 A 公司于申报前与某开发区管委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拟投建项目的整体规模远超 A 公司资产规模,A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系该项目的子项目之一。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披露上述框架协议情况,也未对项目整体推进的不确定性作风险揭示。此外,在未提交信息豁免披露申请的情况下,A 公司擅自对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部分前五大部分供应商以指代方式进行替代,未按照首轮审核问询要求充分披露和说明某重要客户与发行人合作的真实商业背景及相关控制关系,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保荐代表人对前述信息披露核查把关不到位。
(2)未充分核查转贷情况,也未督促发行人按规定增加一期审计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 B 公司存在新增转贷行为。首次申报时,B 公司尚有大额转贷余额未予清理。保荐代表人未对前述事项进行充分、审慎核查,也未通过上市辅导督促 B 公司整改、纠正。另外,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B 公司还存在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情形,保荐代表人也未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于申报前增加一期审计。
(3)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也未对异常资金情况进行充分说明。发行人 C 公司的主要供应商 D 公司由其前副总经理实际控制,构成 C 公司关联方,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将 D 公司披露为关联方,相关交易也未按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此外,C 公司存在向 D 公司支付采购款项后,D 公司于当日向第三方客户打款、第三方客户再将相关款项转回 C 公司的情形。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未披露前述交易中的关联交易情况,也未对异常资金所涉交易情况进行充分说明。
(5)未持续关注发行人申报后的业绩变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报告
A 公司三季度末在手订单陆续发生延期、取消或终止,保荐代表人未及时关注到发行人在手订单变化情况,9 月29日上市委审议会上回答委员相关问询时,答复内容与订单变化及经营业绩的实际情况不符;此外,保荐代表人在发现发行人在手订单变动,导致实际经营业绩与预计数据发生反向变化,且下降幅度较大后,未主动及时向本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