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解释和补充核查的问题。这类问题就是项目组已经关注到,但是有些疑问需要解释,或者有些问题核查的范围不够广,核查的深度不够深刻,需要补充核查。这类问题,我们可以看做是补充核查类问题,一般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一来这类问题没有标准答案,核查组说核查不到位,项目组可以解释因为客观原因核查有一些措施用不了,反正是可以扯皮可以互相battle的。再不行,那就是双方对于一个问题的专业判断不同,谁说核查人员的判断一定就是准确的?
② 原本没有发现的问题。简单来说,就是这些问题项目组根本就没有发现,没有核查,没有重视;或者是一个问题本来多个层次和角度,结果项目组只发现了其中一部分,有重大遗漏。如果有些问题是核查组现场发现的,那么问题就有点严重了,因为这样的证据可是扎扎实实的。当然,如果就是一些形式问题,比如有的客户访谈没有签名、有的函证不符没有复核调整、有的股权转让少了协议等。这种问题就算是后来发现的,顶多给个警示函,提示要好好端正工作态度,后续不应该IPO成功。如果直接涉及到财务核查程序问题、财务规范和内控问题、重大法律合规性问题等,甚至都有财务造假的端倪了,那么一般IPO也就走不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