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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中对商业贿赂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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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9 19: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建工程的审计核查要点提示,其中就涉及到对商业贿赂的关注和核查,也就是贿赂支出可能通过以工程支出名义列支。不少会员提出发现了这样的事项,有哪些风险,该如何处理。

我们看到国家监察等纪录片里播放的案件,企业为取得政府工程项目,通过层层打通关系,设置招投标条件,将其他单位排除出去。但我们可以看到,很多IPO企业,不管是医药企业还是工程企业,都说自己没有商业贿赂,而且券商的核查结论也是没有。但是哪怕不核查,平常人也都能知道,这些企业一定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再试想一下,有多少商业贿赂案是在IPO审核问询中发现的呢?好像也没有。这说明了什么?

说明监管也知道肯定有商业贿赂,他们会问,但不会深究,看到中介机构做了这些工作且核查结论是不存在即可:

(1)中介机构就相关支出核查有完整业务单据;

(2)能获取到的流水也看不出异常。中介机构可以获取到发行人及其实控人等的流水,可以看到工程支出或其他正常支出支付给供应商,但供应商的流水无法获取,如果供应商拿着钱又去贿赂政府官员或者医院等,这些都是很可能有,但又无法查的。证监会也不会让你这么查。

(3)网络核查官方或者媒体未曾爆出;

(4)主管机关,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

(5)实控人、董监高、销售、采购主管等做个承诺没有商业贿赂。

毕竟核查手段是有限的,又不是纪检委。

那么,为什么反馈会问商业贿赂?主要是关注是否因商业贿赂导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从而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有商业贿赂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当事人也存在被立案调查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 年修订)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 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商业贿赂犯罪存在以下八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

由法规可知,并不是给中间人介绍费就构成商业贿赂,只要是如实入账佣金费用就不构成贿赂,不违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看到IPO反馈中,对于购买居间服务并支付佣金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首先是符合《民典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支付过程合法合规;其次居间商的资源有助于企业获得客户,也符合行业惯例;核查了居间业务的合同、发票、付款单据,核查了实控人等资金流水,核查了居间商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结论是居间服务不构成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通常还会和代垫成本费用联系起来,企业一些灰色支出可能会通过关联方或客户、供应商垫付,在企业账上也不体现。同样也是核查资金流水,看实控人、董监高以及重要岗位人员的流水是否与企业、客户、供应商之间有往来。

如果真发现了商业贿赂,首先会计上的处理是要求据实列支,但企业肯定不同意,这业务就没法做了,会计师就会判断事态的严重程度,如果就是一般的小恩小惠,倒也不妨,找一些发票入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认为事情有爆出的可能且爆出后会导致有人受罚或被立案调查,则会拒绝承接;法律上,律师要论证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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