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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审核要点及规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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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0 12: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Rex 于 2022-10-10 12:3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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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规范
关联企业

1、剥离

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不属于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或者盈利能力不强,则可以将该企业或者该部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注意应对受让方仔细调查:
1)与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
2)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混同或关联。要重点关注转让价格是否真实公允合理、是否存在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剥离给关联方的,尤其要注意转让价格,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2、转让

如果关联企业由于拟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权而成为关联方,实际上拟上市公司与该关联企业并无交易事项,则可以考虑将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3、并购

如果该关联企业在拟上市公司的产—供—销任意一个或几个环节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则可以考虑将该企业或该业务买过来作为拟上市企业的子公司或兄弟公司。购买时应注意价格的公允性和税收减免。

4、合并

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等与拟上市企业存在混同,则建议将该企业与拟上市企业合并,具体做法可以是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5、清算

如果关联企业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上市企业上市产生障碍或不良影响(如:经营不善、未通过年检、曾受过行政处罚等等),则应考虑将该等关联企业进行清算、注销。应重点关注相应的资产人员是否已清理完毕。

关联交易

重点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如果拟上市企业对某笔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影响到资产的完整性,则应当对该笔关联交易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

1、如果关联交易的对象是设备、生产厂房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专利、商标等资产类交易,影响到拟上市企业资产完整性的,则最好将该资产纳入上市主体,转让至发行人名下。个别办公性用房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
2、对于不涉及资产的关联交易,例如采购或者销售环节的关联交易,可以通过出售关联公司或者重新寻找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供应商等方法进行非关联化;

3、董监高及其亲戚不能与发行人共同投资同一家公司,因而如果存在此类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的,身份不合规的投资人应当将其投资权益转让出去。

4、拟上市公司在前期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中,普遍存在同一控制人名下企业之间相互资金拆借和抵押担保的情况。在进入报告期之后,此类关联交易应当停止。
首先,自然人账户(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自然人账户)和企业账户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相互借贷;其次,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第三,要求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再拆借、占用公司资金。对于已经存在的资金拆借,需要调查是否约定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5、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关注重点,并非完全禁止,关注交易内容,与经营的关系,如果是产供销的核心环节,则可能对独立性影响较大。因此要判断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是否影响上市后独立规范运作,是否影响中小股东利益。比如食堂等后勤福利,如果价格公允,是允许的。

5
不当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形式

由于拟上市企业对于重大关联交易负有详细披露的义务,因此有企业开始进行隐蔽的、灰色的非关联化交易以规避披露义务,进而实现操纵利润的目的,拟上市企业必须引起重视、严格杜绝。
不当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有以下几种形式:

分解交易

为了规避关联交易,通过过桥公司,拟上市公司将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通过一个或多个非关联方转换为若干笔非关联的业务。如公司将资产高价卖给非关联方,再由关联方协议用同样的高价向非关联方赎回或给与非关联方补偿。

隐匿关联关系

在关联方的认定上目前我国只在纵向上认定控制、直接共同控制和直接重大影响,横向上只认定同受一方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为关联方,没有涵盖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实施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同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但在很多情况下,上述各方也存在共同利益。如有的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将交易时机选择在成为关联方之前,与关联方发生现时非关联方交易,按非公允价格交易;交易事项完成后才正式加盟成为关联方。因为交易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可以名正方言顺地避开对于关联方交易的监管。也可以通过多重参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使两者关系非关联化。

解除关联关系

关联企业中的一方通过转让部分股权或中止受让相关股权等方式,使其达不到关联方认定的标准,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相应交易不再属于关联交易,此后发生的交易便视为一般业务进行处理。

其他隐蔽的非关联方利益输送

此类较为隐蔽的利益输送手法主要有:员工减薪、供应商减价供应、经销商加价提货甚至囤货,PE股东通过空壳公司为拟上市公司报销费用或虚增收入、地方政府通过减税或增加补贴收入等形式。

6
证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权威指导资料

据2017年保代培训中,首发审核关于关联交易的最新指导意见如下:
1、关联方披露要全面
2、关联交易披露要全面
3、决策程序是否合规
4、价格是否公允
5、关联交易是否必要,是否影响公允性
6、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况

同业竞争是红线,关联交易要规范、减少,信息披露要充分。举例:某拟上市企业前次存在未披露关联交易,更换券商后进行了披露,否决,前任券商被处罚。

处理方法中对于转让给第三方的,核查力度要加大。

通过关联交易来看发行人的独立性。

会里在审核中关注到关联交易新的表现形式:业态;如乐视,共享生态、共享流量;如某地产公司,其物业公司申请上市,拥有同样的客户,共享生态和流量入口,类似的客户和机会在市场上获取需要大量费用,如果你的大量业务机会来自这种生态体系,价格公允性又难以说清楚,问题就比较大;互联网上生态更多;不是说绝对不行,如果价格、比例没毛病也可以。

2011-2012年证监会的保代培训,对规范关联交易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综合其核心内容如下: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

1、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必要的后勤可以放在上市公司,有利于持续经营;

2、新引进战略投资者如存在交易要关注是否公允、是否持续。

3、尽量少做非关联化,是否之前存在违法违规、是否涉及环保问题,非关联化无合理理由,会对真实性产生影响,也会影响审核。

4、需要明确、全面的核查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况。

5、证监会在做研究,拟日后出个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说明。

6、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注销关联交易企业的,建议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再报,可以了解和观察报告期内业绩是否与关联交易关系紧密。

7、IPO的关联方认定是取最严格的认定(包括会计准则、招股书准则、上市规则)。远亲属控制的企业,应做为关联方披露。

8、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

9、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从事的相关业务必须纳入上市主体,旁系亲属鼓励纳入,不纳入要做充分论证,同时做好尽职调查,如实信息披露。

11、重点关注发行人与新引进战略投资者之间交易:交易公允?可持续?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

12、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需要提供清算或转让之前的财务数据,审核中重点关注标的股权(或业务)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涉嫌业绩操纵?非关联化公司股权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若存在亲属关系(即使不是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建议主动披露,若被动披露则是诚信问题,审核会更加严格。

13、关联交易与同一家关联方存在比例较大的采购和销售构成发行障碍。

14、利用关联交易粉饰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非关联化处理,不必要,不鼓励,要降低持续性的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

15、财务独立性
经常性关联交易:财务独立性存在缺陷
A、发行人与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之间的交易视同“准关联交易”。是否是重要控股子公司?此类交易重点核查、关注,如实披露,未来修改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准则时予以考虑。
B、报告期内注销、转出的关联方,实质审核,转让前后均视同关联方审核,注销的提供清算之前的财务数据。

关联关系及披露

1、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发行人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界定并披露关联方,从交易是否异常、是否可能有利益输送的方面考量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主要股东是指5%(含)股份以上的股东;关注股东对发行人的实质影响,即使股份比例小,但是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比如主要商标、技术许可等,也要重点关注;最后也要看股权分散情况,股权较分散的和股权较为集中的,对主要股东的判断是有差异的;引进战略投资者的交易会重点关注其公允性、程序合法合规和交易是否持续,如有的公司引进采购商、客户作为战略投资者。

2、关联方披露
要对报告期内的做完整、充分的披露;不得隐瞒报告期发行人关联方及注销公司、客户关联情况,具体关注该类企业的业务经营及基本财务状况、与发行人在报告期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及持续性、非关联化公司转让后实际从事的业务情况、注销公司的资产和人员等的处置情况。有些会追溯到设立、注销、转让后的经营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非关联化的关联方也要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内,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3、关注董监高的兼职问题
比如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担任重要职务外还在关联企业担任重要经营性职务的,那么要考虑是否足够精力、是否能客观公正得履行职责。

4、发行人和关联方合资成立企业
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合资成立企业的,申报前必须清理;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合资成立企业的,我们也要重点关注,如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的,要清理。

关联交易处理

1、关联交易
首先要求资产的完整性,从源头上截断了关联交易的可能性。对生产经营影响重大的,比如生产场所、土地、重大商标、重要知识产权等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构成上市的重大影响,应该考虑一起上市;如果是和非关联方、独立第三方之间的专利许可、资产租赁行为,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允许存在此类经常性关联交易;总的来说,还是鼓励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尽可能纳入整体上市。

2、对于家族企业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
1)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的,要尽可能整合,实现整体上市;

2)如果是兄弟姐妹和远房亲属关系,独立发展和分散经营的,如果原业务是一体发展然后分开的,则能整合的整合,如果确实本来就是独立发展的,比如类似江浙、广东地区的,由于产业聚集之类的亲属间同业竞争问题,①看业务关系紧密度,比如为发行人做配套的,关联关系强的,应当整体上市;②看亲属关系的远近程度;③业务内容的重要性,重要的应当整体上市;④看原来是否一体化经营、后来分开发展的还是本来就是独立发展的,前者应当整体上市,后者如果从资产、人员、业务、技术、客户等方面都是独立的,可以不整合。

3)如果不影响到独立性,需要对日后是否收购、具体的收购安排、定价公允性作以披露和承诺。亲属范围界定上不能单纯从准则规定,姻亲的也要关注。

3、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1)只要不构成对发行条件的实质性影响,提早披露,不一定是坏事,待被举报就被动了。核查内容: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持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采取企业关闭、清算、或者转让出去的;对于关闭或者清算方式的,请注意资产及人员是否处置完毕和安排,是否存在很容易恢复生产经营的问题;对于转让的,要注意是否转给了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是否已经转让完毕,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在上市前转让出去、上市后又买回来,并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表述。

3)关注是否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粉饰报表。如上市前,效益不佳将其非关联化,未纳入整体上市范畴。上市之后,效益改善,通过定向增发将其收购。该等行为有粉饰报表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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