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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Rex 于 2022-10-10 19:28 编辑
问题4关于经营性资产租赁或授权自主要股东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保荐工作报告,
1) H厂原为七一八所特气工程部生产基 地,业务重组后,发行人对该厂区房屋采用租赁方式使用;2024年上述厂房将 停止生产,相关生产将由F厂承担;
2)发行人采取长期租赁的方式向七一八所 租赁相关机器设备,年租金为605.38万元;
3)公司已与派瑞科技签订《专利许 可使用协议》,约定派瑞科技许可公司独占许可使用其名下的“三氟化氮气体的 纯化方法”专利,公司每年按照规定向其支付许可使用费;
4)公司存在使用“派 瑞”系商标的情形,派瑞系商标并非由发行人独家使用。
请发行人说明:
(1)H厂和F厂的产能' 生产的产品收入情况,目前产线 切换的进展;发行人租赁H厂费用公允性,2024年逐步停止生产后,相应的环 保设施' 资质证件等配套资产在F厂的变更'承接情况,上述搬迁对公司生产 经营的影响;
(2)相关租赁设备是否属于关键核心设备;上述设备在后期F厂 是否继续使用或准备重新购置;相关租赁费用的价格公允性;
(3)H厂在逐步 停产之后的资产、设备等的处置方案;
(4)“三氟化氮气体的纯化方法”专利和 发行人当前技术的关系,该专利对发行人当前技术发展' 业务经营等的必要性 和重要性,搬迁过后F厂的相关技术、业务开展是否依赖该专利;
(5)上述许 可使用的商标对公司业务开展的作用,发行人是否能确保长期使用相关商标,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6)结合上述厂房、专利、商标、设备等资产在发行人业务经营中的重要性程度,说明上述资产未划归发行人所有,采用租赁、授权使用等方式的原因及合理性,该情形是否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H厂和F厂的产能、生产的产品收入情况,目前产线切换的进展; 发行人租赁H厂费用公允性,2024年逐步停止生产后,相应的环保设施、资质 证件等配套资产在F厂的变更、承接情况,上述搬迁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1、H厂和F厂的产能、生产的产品收入情况,目前产线切换的进展
(1)H厂和F厂的产能、生产的产品收入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子特种气体及三氟甲磺酸系列产品,其中电子特种气 体中主要产品为三氟化氮及六氟化钨。报告期内,模拟合并口径下发行人三氟化 氮、六氟化钨及三氟甲磺酸销售收入合计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0.59%、 89.76%、85.56%、86.18%。
根据重要性原则,下表列示报告期内发行人H厂和F厂三氟化氮、六氟化 钨及三氟甲磺酸系列产品的产量、收入情况:
单位:吨、万元
厂区 | 产品名称 | 项目 | 2022 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H厂 | 三氟化氮及 六氟化钨 | 产量 | 1,379.25 | 3,266.43 | 2,788.30 | 2,436.83 | 收入 | 17,532.95 | 46,987.65 | 39,160.35 | 41,942.22 | F厂 | 三氟化氮及 六氟化钨 | 产量 | 3,848.97 | 5,852.71 | 3,989.90 | 2,727.17 | 收入 | 61,829.77 | 96,043.18 | 67,837.70 | 48,793.73 | 三氟甲磺酸 | 产量 | 275.46 | 454.56 | 274.99 | 283.15 | 收入 | 2,956.69 | 5,227.54 | 2,544.83 | 3,193.62 | 注:上表所列收入情况为发行人根据H厂及F厂的产量结合相关产品的总收入测算得出。
(2)发行人不存在产线切换的情况基于未来市场增长情况和H厂关停的时间计划,发行人制定了产能规划布 局和产能衔接的安排,即F厂逐步扩大产能产量,H厂暂时保留产能直至2024 年关停,产能衔接通过“上大压小”的方式进行,因此发行人不存在产线切换的 情况。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在F厂建设或规划了一期、二期、三期项目: 一期项目为年产5,400吨新材料项目;二期项目为7,300吨新材料及80,000吨液 氮项目;三期项目即募投项目,主要包括年产3250吨三氟化氮项目、年产500 吨双(三氟甲磺酰)亚胺锂项目、年产735吨高纯电子气体项目、年产1500吨 高纯氯化氢扩建项目。
2018年5月,发行人完成F厂一期项目的建设,一期项目建设完后F厂具 备年产高纯三氟化氮3,250吨、高纯六氟化钨500吨、三氟甲磺酸系列产品500 吨等多种产品的生产能力。2019年12月,二期项目开始陆续投产,2022年2月 二期项目已经完成全部建设,二期项目建设完成后,F厂已具备生产7,750吨三 氟化氮、2,000吨六氟化钨等多种产品的能力。随着F厂一期、二期项目相继建设完成,发行人H厂产能产量占比逐渐降 低,F厂产能产量占比逐渐升高;未来随着F厂三期项目产能的释放及后续新建 项目的建成投产,F厂的生产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H厂产能产量占比将进一 步降低,预计2024年可以实现F厂和H厂产能有序衔接,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综上所述,发行人针对两个生产基地的产能产量进行了统一的规划和布局, 未来H厂与F厂之间可以顺利实现产能衔接,发行人不存在产线切换的情况。
2、发行人租赁H厂费用公允性,2024年逐步停止生产后,相应的环保设 施、资质证件等配套资产在F厂的变更、承接情况,上述搬迁对公司生产经营 的影响
(1)发行人租赁H厂费用公允性H厂的租赁价格根据中资资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资评报[2022]126 号)确定,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H厂的租赁价格采用市场法确定,租赁价 格以与H厂处于同一供需圈内、相似用途、类似结构的相似的房地产租赁价格 为基础,根据具体的实物状况、租赁时间、区位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得出;该《资 产评估报告》已经中国船舶集团备案,备案标号为2466CSSC2022080。因此,H 厂的租赁费用价格公允。
(2) 2024年逐步停止生产后,相应的环保设施、资质证件等配套资产在F 厂的变更、承接情况,上述搬迁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H厂与F厂分别配置了环保设施,分别 办理了业务资质。2024年H厂关停后,发行人将根据H厂环保设施可使用情况, 将其做报废处理或迁移至F厂用于研发或技改项目;H厂资质证件除部分特种设 备使用许可证需变更至F厂外,其他资质证件不需变更至F厂。此外,发行人已针对H厂和F厂之间产能衔接进行了部署安排,未来随着F 厂三期项目产能的释放及后续新建项目的建成投产,F厂的生产能力将得到进一 步提升,H厂产能产量占比将进一步降低,预计2024年可以实现F厂和H厂产 能有序衔接,能够保证未来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综上,未来H厂关停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相关租赁设备是否属于关键核心设备;上述设备在后期F厂是否继 续使用或准备重新购置;相关租赁费用的价格公允性
1、相关租赁设备是否属于关键核心设备
(1)租赁设备中少量设备属于发行人关键核心设备发行人生产三氟化氮共涉及电解、预处理、纯化、充装和三废处理等工艺流 程,根据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对产量、质量、单耗、安全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电 解槽、裂解塔、精馏塔属于生产过程中关键核心设备。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生产线均系发行人自主设计,其中关键核心设备为发行人 根据多年自主研发设计并经产业化经验优化改进而成,需要与发行人自主设计的 其他配套设备及核心技术相结合发挥作用,上述设备的设计图纸及核心技术为发 行人技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并不依赖于具体特定的设备。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H厂部分产线租赁七一八所设备具体明细情 况如下:
单位:台、万元/年
设备类型 | 设备数量 | 租金 | 设备明细 | 专用设备 | 39 | 211.52 | 管束式集装箱、钢瓶 | 辅助设备 | 149 | 127.80 | 检测设备、配电柜、高频开关电源等 | 通用生产设备 | 127 | 290.42 | 储罐、冷却器、换热器等 | 其中:关键核心设备 | 6 | 44.61 | 电解槽、裂解塔、精馏塔 | 合计 | 315 | 629.74 | - | 注:根据发行人与七一八所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如合同约定租金与中国船舶集团备案 后的备案结果不一致,以备案结果为准;备案租金价格为629.74万元,与合同约定的605.38 万元略有差异。
上述设备中,专用设备主要包括管束式集装箱、钢瓶等包装设备,为发行人 主营产品的包装物,不属于发行人的关键核心设备。辅助设备主要包括检测设备、 电力设备等,属于辅助发行人进行生产或检测的设备,不属于发行人的关键核心 设备。通用生产设备为用于发行人生产的设备,其中6台设备为电解槽、裂解塔、 精馏塔,属于关键核心设备;其余121台为储罐、冷却器、换热器等配套设备, 辅助发行人进行生产,不属于关键核心设备。因此,在发行人的租赁设备中,H厂部分生产线上的少量设备属于发行人的 关键核心设备。
(2)该等关键核心设备占比较低,具有可替代性发行人共有H厂及F厂两个生产基地,该等租赁设备均位于H厂。截至2022 年6月30日,发行人合计自有设备共30,412台,租赁七一八所设备共315台, 租赁设备占比情况如下:单位:台、万元
设备类型 | 设备数量 | 原值 | 自有设备 | 30,412 | 102,236.67 | 租赁设备 | 315 | 6,108.66 | 合计 | 30,727 | 108,345.33 | 租赁设备占比 | 1.03% | 5.64% | 注:租赁设备原值及净值均按评估值列示及计算;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租赁设备总数量占租赁及自有设备总数量1.03%,租赁 设备原值占租赁及自有设备原值5.64%,占比相对较低。此外,发行人租赁设备 集中位于H厂部分生产线上,其余生产线上的设备为发行人自有,其生产不受 租赁设备的影响。发行人拥有电解槽、裂解塔、精馏塔的制造设计图纸及工艺参数等专有技术, 并且已建立了稳定的委外加工渠道。上述设备的制造周期较短,如需更换,发行 人可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更替。因此,上述设备虽为H厂部分生产线上的关键核 心设备,但是发行人拥有制造该等设备的专有技术,具有可替代性。综上所述,发行人租赁七一八所设备占比较低,并且易于更替,不会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上述设备在后期F厂是否继续使用或准备重新购置针对上述租赁设备,在租赁期满后,发行人结合设备使用年限、可使用状态、 迁移成本等进行评估,对于专用设备等可继续使用且易于迁移的设备,发行人在 租赁期满后进行购买;对于无法继续使用或难以迁移的设备,发行人不再继续租 赁或购买。发行人已与七一八所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如发行人根据设备的实际 使用状态购买该等机器设备,七一八所同意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履行完毕双方必要的决策程序后以公允价格转让给发行人。
3、相关租赁费用的价格公允性上述设备租赁价格根据中资资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资评报 [2022]127号)确定,根据该《资产评估报告》,设备的租赁价格采用成本法确定, 充分考虑了设备的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工程费、基础费、前期及其他费用、 资金成本以及相关设备的综合成新率等;该《资产评估报告》已经中国船舶集团 备案,备案标号为2464CSSC2022078。因此,上述设备的相关租赁费用价格公 允。
(三)H厂在逐步停产之后的资产、设备等的处置方案发行人结合H厂现有资产、设备的使用年限、可继续使用状况、迁移难度 等具体情况进行了评估,将其分为可迁移部分及不可迁移部分。截至2024年10 月31日,发行人H厂自有的资产、设备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一类别 | 项目 | 原值 | 累计折旧 | 资产减值准备 | 净值 | 残值 | 可迁移部分 | 机器设备 | 6,025.41 | 5,156.36 | 143.43 | 725.63 | 156.63 | 专用设备 | 16,850.78 | 13,806.77 | 0.34 | 3,043.68 | 505.11 | 电子设备 | 365.68 | 349.69 | 2.13 | 13.86 | 10.32 | 其他 | 112.67 | 101.51 | 0.00 | 11.16 | 3.37 | 总计 | 23,354.55 | 19,414.34 | 145.89 | 3,794.32 | 675.43 | 不可迁移部分 | 机器设备 | 3,945.74 | 3,684.13 | 167.17 | 94.44 | 94.44 | 专用设备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电子设备 | 22.46 | 21.47 | 0.37 | 0.61 | 0.61 | 其他 | 47.97 | 38.52 | 8.75 | 0.69 | 0.69 | 总计 | 4,016.16 | 3,744.12 | 176.30 | 95.74 | 95.74 | 注:专用设备指管束式集装箱及钢瓶等包装物;
上述可迁移部分的资产及设备主要为专用设备及机器设备:专用设备为管束 式集装箱及钢瓶,为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包装物,H厂关停后将迁移至F厂继续使 用;机器设备将在H厂关停后迁移至F厂用于研发或技改项目。上述不可迁移 部分的资产及设备,H厂关停后将做报废处理,发行人已针对该部分资产及设备 充分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综上,发行人H厂关停后,其资产、设备根据实际情况,部分迁移至F厂,
部分做报废处理,针对无法迁移至F厂而做报废处理的部分,发行人已充分计提 资产减值损失。
(四)“三氟化氮气体的纯化方法”专利和发行人当前技术的关系,该专利 对发行人当前技术发展、业务经营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搬迁过后F厂的相关 技术、业务开展是否依赖该专利
1、“三氟化氮气体的纯化方法”专利和发行人当前技术的关系发行人三氟化氮生产共涉及电解、预处理、纯化、充装和三废处理五大工艺 环节,“三氟化氮气体的纯化方法”专利的应用场景为三氟化氮生产过程中的纯 化工艺环节,主要用于热分解去除三氟化氮粗品气中的一种危险性杂质,其所对 应的技术为发行人现用相关技术的第一代技术。在此专利技术的基础之上,经过 更新迭代,发行人对三氟化氮的纯化技术进行了优化与改进,形成了发行人现用 的三氟化氮纯化技术。作为第一代技术,该专利技术在三氟化氮粗品的处理数量以及产成品的杂质 含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在该专利技术的基础之上,发行人进行了生产装置 优化设计、工艺参数改进、产业规模化放大等改进工作,提高了工艺设备的适用 性和处理能力。“三氟化氮气体的纯化方法”专利打造了发行人现用三氟化氮纯化技术的基 础与框架,为发行人现用三氟化氮纯化技术的组成部分,但是该专利并不能涵盖 发行人现用三氟化氮纯化技术的全部内容。综上,“三氟化氮气体的纯化方法”专利属于第一代技术,为发行人现用三 氟化氮纯化技术的组成部分,但该专利存在一定的限制,并非发行人三氟化氮纯 化技术的全部组成部分,需与发行人产业化研发改进成果相结合才能发挥其专利 价值。
2、对技术发展、业务经营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三氟化氮气体的纯化方法”专利为发行人现用三氟化氮纯化技术的第一代 技术及组成部分。发行人在此专利技术的基础与框架之上,进行产业化研发改进 形成了现用的三氟化氮纯化技术。对于热分解去除三氟化氮中危险性杂质的技术,虽然发行人在“三氟化氮气 体的纯化方法”专利的基础之上进行了优化改进,扩大了该技术方法的适用范围,并应用于产业化项目中,但是部分技术环节和参数仍在该专利的框架内,故该专 利对发行人目前三氟化氮纯化技术的研发、改进、优化等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发行人三氟化氮生产共涉及电解、预处理、纯化、充装和三废处理五大工艺 环节,该专利的应用场景仅为纯化工艺环节,需要依附于发行人产业化研发改进 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以及需要与发行人拥有的其他专利相结合使用才可发挥作 用。并且发行人针对该技术研发改进的部分已形成一定数量的专利,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类别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申请日 | 取得方式 | 1 | 派瑞特气 | 发明专利 | 一种制备高纯 三氟化氮气体 的方法及装置 | ZL202110364068.8 | 2021.04.03 | 原始取得 | 2 | 派瑞特气 | 发明专利 | 一种去除三氟 化氮中二氟二 氮、四氟二氮 的方法 | ZL201910769839.4 | 2019.08.20 | 原始取得 | 3 | 派瑞特气 | 实用新型 | 一种含三氟化 氮混合气体的 提纯设备 | ZL202220179220.5 | 2022.01.24 | 原始取得 | 4 | 派瑞特气 | 实用新型 | 一种用于纯化 大流量NF3电 解气中高浓度 N2F2的热解器 | ZL202120685061.1 | 2021.04.03 | 原始取得 | 综合上述情况,该专利对于发行人业务经营虽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但不属于对发行人产生核心重大影响的专利。
3、搬迁过后F厂的相关技术、业务开展是否依赖该专利由于该专利仅为发行人三氟化氮纯化技术的组成部分,并不能涵盖发行人三 氟化氮纯化技术的全部内容,且纯化工艺环节仅为发行人三氟化氮生产中五大工 艺环节中的一部分,故H厂关停之后,虽然其能够在F厂三氟化氮生产中发挥 作用,但F厂的相关技术、业务开展并不依赖该专利。派瑞科技许可公司独占许可使用该专利,且派瑞科技已出具承诺不使用该专 利进行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生产经营,故发行人为该专利的唯一使用方, 租赁该专利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上述许可使用的商标对公司业务开展的作用,发行人是否能确保长 期使用相关商标,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1、上述许可使用的商标对公司业务开展的作用根据七一八所现行商标管理办法规定,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经 许可的企业,可以使用七一八所注册的商标。“派瑞”系列商标均由七一八所长 期统一管理,包括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授权使用、异议、侵权等方面。
七一 八所未将“派瑞”系列商标投入发行人,系因发行人被许可使用的商标仅是“派 瑞”系列商标中的一部分,且七一八所也将该等“派瑞”系列商标授权给其他下 属其他企业使用。七一八所其他下属企业使用该商标用于不同的产品类别,与公 司不存在竞争或冲突关系,不影响发行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基于上述原因,无法 将“派瑞”系列商标转让给发行人。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其基本作用是识别商品来 源。
七一八所许可发行人的商标主要用于发行人的产品包装、媒体宣传和日常办 公(例如包装盒、文件袋)等。发行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主要产品位于产业链中游,主要客户为国内知名集 成电路和显示面板企业,而非终端消费者。同时,由于电子特种气体是芯片及液 晶面板生产的关键材料之一,其产品性能直接影响芯片及液晶面板的性能。半导 体及液晶面板厂商需要对电子特种气体供应商进行严格的筛选,以便最大程度确 保芯片及液晶面板的产品性能和质量,且上述合作关系达成后通常较为稳定,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对被授权使用商标的依赖程度较小。为了确保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及独立性,发行人已申请自主商标,并推广使 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证载注册人 | 商标 | 注册号 | 核定 商品类别 | 有效期 | 1 | 派瑞特气 | 高特气 | 46471167 | 42 | 2021.12.28-2031.12.27 | 2 | 派瑞特气 | 高特气伽 | 46485996 | 9 | 2021.12.28-2031.12.27 | 3 | 派瑞特气 | 高特气体 | 46490393 | 40 | 2021.12.28-2031.12.27 | 4 | 派瑞特气 | 高特气体 | 46490790 | 7 | 2021.12.28-2031.12.27 |
序号 | 证载注册人 | 商标 | 注册号 | 核定 商品类别 | 有效期 | 5 | 派瑞特气 | 高特气 | 46496330 | 5 | 2021.12.28-2031.12.27 | 6 | 派瑞特气 | 高特气伽 | 46484437 | 6 | 2021.11.28-2031.11.27 | 7 | 派瑞特气 | 高特气体 | 46602785 | 1 | 2021.04.07-2031.04.06 | 8 | 派瑞特气 | HPSG | 46469346 | 7 | 2021.02.07-2031.02.06 | 9 | 派瑞特气 | HPSG | 46501042 | 9 | 2021.01.21-2031.01.20 | 10 | 派瑞特气 | HPSG | 46496333 | 6 | 2021.01.21-2031.01.20 | 11 | 派瑞特气 | HPSG | 46477454 | 35 | 2021.01.21-2031.01.20 | 12 | 派瑞特气 | HPSG | 46466629 | 42 | 2021.01.21-2031.01.20 | 13 | 派瑞特气 | HPSG | 46466628 | 40 | 2021.01.21-2031.01.20 | 14 | 派瑞特气 | HPSG | 46466622 | 5 | 2021.01.21-2031.01.20 | 15 | 派瑞特气 | HPSG | 46602786 | 1 | 2021.01.14-2031.01.13 |
2、发行人是否能确保长期使用相关商标
根据发行人与七一八所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许可商标的使用许可 期限为2021年3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至,许可使用的期限为3年;协 议期满后,由双方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七一八所已出具承诺,承诺允许 发行人长期使用相关商标。因此,发行人能够确保长期使用相关商标。3、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七一八所系派瑞特气间接控股股东,与派瑞特气之间关系良好,双方就许可 使用商标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结合上述厂房、专利、商标、设备等资产在发行人业务经营中的重 要性程度,说明上述资产未划归发行人所有,采用租赁、授权使用等方式的原 因及合理性,该情形是否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1、结合上述厂房、专利、商标、设备等资产在发行人业务经营中的重要性 程度,说明上述资产未划归发行人所有,采用租赁、授权使用等方式的原因及 合理性
(1)厂房H厂原为七一八所特气工程部生产基地,2020年无偿划转时该生产基地的 土地及房产由于办理分割存在障碍未纳入划转范围。此外,发行人计划2024年 不再在该区域进行生产。因此,发行人对该厂区房屋采用租赁方式使用。随着F厂一期、二期项目相继建设完成,发行人H厂产能产量占比逐渐降 低,F厂产能产量占比逐渐升高;未来随着F厂三期项目产能的释放及后续新建 项目的建成投产,F厂的生产能力将得到进一步提升,H厂产能产量占比将进一 步降低,预计2024年可顺利关停,可以实现F厂和H厂产能有序衔接综上,H厂厂房未划归发行人所有,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具有合理性,不会对 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设备无偿划转时,七一八所部分机器设备未纳入无偿划转范围内,发行人考虑到 购买该等设备一次性现金支出较大;且H厂预计2024年进行搬迁,购买该等设 备届时将产生资产减值损失或迁移成本,故发行人采用长期租赁的方式使用该等 设备。发行人共租赁七一八所设备315台,其中6台设备为关键核心设备,租赁设 备及其中的关键核心设备均占比较低;并且,该等设备具有可替代性,发行人可 在较短周期内完成新设备的采购和更换。因此,采用租赁方式使用该等设备具有合理性,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3)商标发行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主要产品位于产业链中游,主要客户为国内知名集 成电路和显示面板企业,而非终端消费者。同时,由于电子特种气体是芯片及液 晶面板生产的关键材料之一,其产品性能直接影响芯片及液晶面板的性能。半导 体及液晶面板厂商需要对电子特种气体供应商进行严格的筛选,以便最大程度确 保芯片及液晶面板的产品性能和质量,且上述合作关系达成后通常较为稳定,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对被授权使用商标的依赖程度较小。并且根据七一八所现行商标管理办法规定,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及经许可的企业,可以使用七一八所注册的商标。“派瑞”系列商标均由七一八 所长期统一管理,包括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授权使用、异议、侵权等方面。七一八所未将“派瑞”系列商标投入发行人,系因发行人被许可使用的商标仅是 “派瑞”系列商标中的一部分,且七一八所也将该等“派瑞”系列商标授权给其 下属其他企业使用。故发行人采用授权方式使用该商标具有合理性。
(4)专利“三氟化氮气体的纯化方法”专利申请于2005年,为发行人三氟化氮纯化 技术的第一代技术,发行人在其基础之上进行了优化与改进,形成了发行人现用 的三氟化氮纯化技术。虽然该专利作为初代技术,发行人现用三氟化氮纯化技术 的部分工艺环节及技术参数仍在其框架之下,但是发行人已进行了生产装置优化 设计、工艺参数改进、产业规模化放大等改进工作,并针对优化改进的部分形成 了一定数量专利。该专利的应用场景仅为发行人三氟化氮五大生产工艺流程中的一个环节,需 要与发行人的其他专利及生产设备等结合才能发挥作用;并且,该专利于2025 年到期,专利保护期限仅剩余3年。因此,发行人采用授权许可的方式使用该专利。
2、该情形是否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厂房、专利、商标、设备等资产采用租赁、授权使用等方式不会对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影响,且采用租赁、授权使用等方式具有合理性, 不会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核查程序保荐机构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的产量、收入情况;
2、 对发行人生产管理部员工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H厂关停的方案;
3、 查阅了发行人H厂和F厂的资质证件以及环评批复、环保验收等文件;
4、 查阅发行人与七一八所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对发行人技术部员工进 行访谈了解关键核心设备的情况;
5、 查阅了发行人固定资产明细表,对发行人设备部员工进行访谈,了解发 行人在H厂2024年停产后的资产、设备处理方案;
6、 查阅了发行人与七一八所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以及发行人专利清单, 对发行人研发部进行访谈,了解“三氟化氮气体的纯化方法”专利具体情况;
7、 获取了派瑞科技所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8、 查阅了发行人与七一八所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
9、 获取了七一八所出具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关于商 标许可事项的承诺函》;
(二)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 发行人针对H厂和F厂产能产量进行了统一的规划和布局,未来H厂与 F厂之间可以顺利实现产能衔接,H厂关停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2、 七一八所及派瑞科技相关的厂房、专利、商标、设备等资产未划归发行 人所有,采用租赁、授权使用等方式具有合理性,该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资产完 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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