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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助手:明确了!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因为醉驾入刑,是否影响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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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0 21: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umbo 于 2022-10-10 21:40 编辑

1. 在以前的IPO审核实践中,如果存在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了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或者刑事处罚,就算没有违反明确的发行条件,一般也会根据审慎和从严把握的原则,推迟项目的审核。而注册制审核理念下,对于专业问题的判断以及对于上市条件的影响,充分尊重法律的规定,同时最终意见以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为重要基准,只要充分披露信息、充分论证合法合规、中介机构发表明确意见,那么相关事项就不会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

2. 具体到本案例的具体情况,其实很简单,就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算是公司最核心的人物因为醉驾被刑事处罚了,但是因为并不违法发行条件,因而并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关于这个案例,深交所在审核通报中还专门提及。以此类推,关于这样的刑事犯罪还包括:寻衅滋事罪、诽谤罪等等。

3. 因为,新的证券法对于IPO发行条件的规定是涉及五大类型的经济类犯罪被刑事处罚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关于这个问题,应该做以下理解:

① 五类严重的经济刑事犯罪是一个犯罪类型,而不是一个罪名,这每个类型包括很多犯罪罪名。

② 盗窃罪、抢劫罪算不算严重的经济犯罪呢?觉得不算,为什么特意强调前面五类经济犯罪,小兵觉得主要还是跟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当然,实际控制人也很少犯这类罪吧)。

③ 强奸罪等性犯罪是不是影响发行条件呢,规则上也是不构成实质障碍的,只是不知道实际控制人有没有这个勇气充分信息披露,还是等过了报告期好一些。

④ 除了五大类经济刑事犯罪,对于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行为,则不一定是刑事犯罪,只要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就构成IPO的红线,比如环保问题、生态问题、医疗健康问题等。

⑤关于本案例发行人解释的实际控制人的醉驾行为情节轻微量刑很轻的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小兵觉得理解应该有偏差的。正确思路是:实际控制人的醉驾行为不属于危害这五个领域安全行为的行为,因而不影响发行条件。因为这五大领域更加重要和敏感,只要是重大违法行为不一定是刑事处罚,都会影响发行条件的。

4.关于因为实际控制人同时兼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因而还涉及到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以及是否影响发行条件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对于董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的规定也是限定在五大经济刑事犯罪的,这个跟前面的要求和范围是完全一致的。至于注册办法规定的“董监高最近三年不能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不能立案调查且没有结论”,鉴于董事长已经刑罚执行完毕,那么也是符合条件的。

5.最后,还是要注意一点,如果被证监会三年内行政处罚,那是不能担任董监高的,当然实际控制人资格没有问题,只要不担任董监高就可以。

关于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问题

(1)2019年11月2日1时50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罗洪鹏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2月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罗洪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6月23日,深圳市南山区司法局出具“(2020)深南司证字133号”《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本案件已执行完毕。(2)招股说明书称,上述案件不属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得存在的五类经济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对公司生产经营没有重大影响。

一、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1、本案件不构成触及发行条件的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

《注册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近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①本案件不构成触及发行条件的刑事犯罪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洪鹏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危险驾驶罪,本案件不属于上述条款所述之“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五类严重的经济刑事犯罪。

②本案件不构成触及发行条件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洪鹏醉驾的交通违法行为不构成触及发行条件的重大违法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为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罗洪鹏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27mg/100ml,仅略高于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危险驾驶罪的基准法定刑为一个月至二个月的拘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洪鹏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其一个月的拘役量刑幅度为最低的量刑,即法院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罗洪鹏进行了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洪鹏犯罪情节较轻,因此被宣告缓刑。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洪鹏的醉驾行为未对人员及公共设施等造成危害后果,且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洪鹏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不属于《注册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洪鹏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

根据《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根据《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和《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罗洪鹏已缴纳罚款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本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洪鹏除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外,未发现其他犯罪记录在案。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洪鹏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3、本案件不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和高管的资格

《公司法》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管。

本案件不属于上述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担任董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

4、本案件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无关,对公司生产经营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本案件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罗洪鹏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无关,不会影响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任职资格,不会对其后续正常履职产生影响,因而对公司未来生产经营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案件不属于《注册办法》规定的不得存在的五类经济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对公司生产经营没有重大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罗洪鹏的醉驾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不属于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不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故罗洪鹏的醉驾违法行为不构成《注册办法》规定的触及发行条件的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罗洪鹏刑罚已执行完毕,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不会影响其在公司担任董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本案件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创业板首发上市条件,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没有重大不利影响;综上,本案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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