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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环保: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是不认定共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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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0 22: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umbo 于 2022-10-10 22:33 编辑

1.郑光明和朱宁、解道东、郎义广算是公司最早的创始股东,并且除了郑光明之外,一直是发行人的第二大至第四大股东,且持股比例非常稳定,算是公司的最核心人员。

2.郑光明和朱庆亚是夫妻关系,2014年不知道什么原因,郑光明将所有的股权全部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朱庆亚,郑光明只担任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3.郑光明和朱庆亚作为夫妻自然是一致行动,同时也与其他三位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但是郑光明和朱庆亚只是通过一致行动协议获取了其他三位股东的决策权限(达到50%以上),但是其他三位股东并没有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4.这样的认定应该说以前是没有的。按照一般的逻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跟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可以直接划等号的,而这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没有认定实际控制人看起来也没有什么很充分的强烈的理由。只是解释其他股东没有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同时也把股份锁定了36个月,不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责任的问题。

5.这么想想,其实发行人这种认定实际控制人的逻辑也没有什么毛病,如果真要找理由,那就是:你们夫妻两个作为实际控制人就好了,我们全力配合,其他的我们都不参与了。当然,这样的处理是否能够作为普遍的认定方式借鉴,我们后续还需要持续关注。

6.最后,发行人还有一个关于股权的处理比较特殊,也值得借鉴和思考:发行人原本5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只有2600万元是实缴的,未缴出资比例比较大。为了缴纳出资也是为了引入战略投资者,那么全体股东同意将部分股权集中到朱庆亚身上,由其代表全体股东转让给战略投资者获得资金,然后朱庆亚再代表全体股东将认缴的出资部分出资到位。在这个过程中,全体股东还对认缴的出资根据最新的情况和因素做了调整,重新分配了不同股东应该获得的股份比例。

7.关于认缴股份比例的调整问题,小兵还是那个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只要全体股东同意,又没有违反法定强制规定,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应该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其实,就算是有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只要没有构成什么后果也可以认可,比如董监高转让股份比例超过25%的问题,只要最终的结果符合了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也认可转让的结果,一般也不会存在重大合规问题。

问询意见

1、发行人认定郑光明、朱庆亚夫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中朱庆亚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为23.46%,郑光明未持股但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朱宁、解道东、郎义广等创始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为35.08%,与郑光明、朱庆亚签署相关一致行动协议。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2)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是否清晰,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影响;(3)仅将三位创始股东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而未认定为共同控制人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信息披露

1、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郑光明、朱庆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二人系夫妻关系。郑光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朱庆亚女士直接持有公司1,524.6344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23.46%,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如下:

(1)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郑光明为烟气治理行业专家,对烟气治理有着深刻的理解,具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郑光明是公司核心创始人之一,自2006年起分别担任发行人的执行董事、董事长等,是发行人的领导核心,对公司战略及其发展方向、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产品研发等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

(2)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影响

郑光明或朱庆亚二人自2006 年起即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2015年7月16日,郑光明、朱庆亚与朱宁、解道东、郎义广共同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确认了郑光明、朱庆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就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与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未来就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继续与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若朱宁、解道东、郎义广在行使其股东或董事的权利与实际控制人未保持一致,则视同表决结果与实际控制人完全一致。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至同兴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三十六个月内持续有效。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郑光明、朱庆亚可实际支配发行人的股份表决权达58.54%,对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具有重大影响。

《一致行动人协议》系郑光明、朱庆亚与朱宁、解道东、郎义广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形式合法,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一致行动人协议》中关于“若朱宁、解道东、郎义广在行使其股东或董事的权利与实际控制人未保持一致,则视同表决结果与实际控制人完全一致”的条款是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约定,明确了一致行动人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的冲突解决机制,有利于公司未来长远发展和稳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该协议关于分歧或纠纷解决机制条款的内容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郑光明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其他成员表决结果均与郑光明保持一致,不存在提出重大异议或投反对票的情形。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朱宁、解道东、郎义广行使董事权利均应当与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郑光明、朱庆亚对发行人董事会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3)监事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未发现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未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朱宁与实际控制人之一的朱庆亚系姐弟关系,持有发行人14.29%股权,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未将朱宁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1)朱宁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管理角色不同

朱宁作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按照董事会的决策和授权从事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工作内容侧重于市场开拓和项目运营,无法决定发行人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等决策事项。

(2)朱宁自身不谋取公司控制权

2015年7月16日,郑光明、朱庆亚与朱宁等人共同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确认郑光明、朱庆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且未来就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继续与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朱宁已出具《承诺》,确认其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谋取公司控制权。

(3)不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情形

朱宁除持有公司14.29%股权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企业,不存在与公司发生竞争或潜在竞争的风险,已经比照实际控制人做出承诺其所持股份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 个月,不存在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情形。

上述认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 号》、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3、朱庆亚与郑光明的股权转让

(1)2011年1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0年11月26日,同兴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安徽同兴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设立时,同兴环保股权结构如下:

1.png

(2)2014年5月,股份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4年5月20日,鲍启亚与郑智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同兴环保60万股股份转让给郑智成,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1 元。

同日,郑光明与朱庆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同兴环保988万股股份转让给朱庆亚,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1元。郑光明与朱庆亚为夫妻关系。上述股权转让作价依据为各出资人初始投资成本。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同兴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1.png

4、认缴股权调整议案以及补缴出资

(1)2015年2-5月,朱庆亚实缴576万元注册资本

2015年2-5月,朱庆亚共实缴注册资本576万元,公司实缴股份数额增加至2,664万股。

本次实缴股份数额增加完成后,同兴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1.png

(2)2015年6月,股份公司全体股东认缴股份数额调整

2015年6月6日,全体股东共同签署《安徽同兴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调整协议》:决定实施公司上市计划并引入战略投资机构;为了更好地反映各股东在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贡献,平衡各股东的利益,决定就全体股东所持公司股权进行相应调整。

(1)引入战略投资者

经全体股东共同商议,拟引进高新金通作为公司战略投资者,同意在股权调整时将总股本中合计531万股股权集中于朱庆亚名下(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由其代表全体股东以每股4.4元的价格转让给高新金通,股权转让价款用于补足公司的注册资本。

(2)认缴股份数额调整

在保证调整后各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不低于各自调整前实缴股份数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股东实缴出资、老股东历史贡献、各股东未来作用与影响等三个方面因素,并结合上述引入战略投资者而进行的531万股股权集中等情况,按照一定的系数,就各股东现有认缴股份数额进行重新统筹安排和调整。

本次认缴股份数额调整的具体方案如下:

①本次股权调整后各股东所持股权数量不得低于各自调整前实缴股权的数量;

②全体股东共同预留531万股股权,归集于朱庆亚名下,并委托其向投资人(即高新金通)转让,转让所得价款用于补足全体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

③各股东按照调整前的实缴出资、历史贡献、以及在公司未来发展中的作用三个方面权重(每个权重各占比1/3)重新调整各自的股权数量。

考虑到2015年2月-5月,朱庆亚单独向公司增资576万元。由于增资时间距离本次股权转让时间较近,且金额较大,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该部分出资将不纳入股本权重因素考虑。同时,在股权分配时,预留330万股股权给朱庆亚,一是补偿其在本次股权转让前集中实缴的576万元出资;二是用于代全体股东缴纳向高新金通转让股权时所涉及的税费。

全体股东按权重可用于调整的股权数量为4,139万股,具体如下所示:

1.png

④权重因素及相应的股权调整计算

权重因素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各股东的实缴出资因素(股本权重),二是创始股东的历史贡献因素(历史贡献权重),三是各股东未来作用与影响因素(未来贡献权重)。每个权重因素的权重数量均按实缴出资的股数(2,088万元)除以10万来计算,即208份计算。各项权重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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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3个权重占总权重(606份)的比例计算分配4,139万股股份,加上少量的余股再次分配后,各股东确认的股份数量如下:

1.png

⑤各股东根据调整最终确定的股权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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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6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徽同兴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就上述股权调整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完成了工商备案手续。

上述认缴出资额调整事宜已经全体股东同意,签订了《安徽同兴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调整协议》,并履行了公司决策和工商登记程序,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次拟转让股份集中及股权调整完成后,同兴环保的股权结构如下:

1.png

注:根据《安徽同兴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调整协议》,此处合计531万股股份系全体股东共同归集于朱庆亚名下拟转让给高新金通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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