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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钻石:与竞争对手进行业务合作,IPO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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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09: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tchbox 于 2022-10-11 09:58 编辑

1.关于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情形,其实在目前IPO审核案例中已经非常普遍了。这样的重叠情形,不会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对于这种问题的审核关注也基本成熟,彼此达成了共识。毕竟,随着产业链的进一步延长和分化,这种上下游重合的事情只会越来越多。

2.关于发行人与竞争对手合作的情形,其实也不是什么新鲜事,毕竟在商业竞争环境下,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远的利益。在存在互相购买设备和原材料以及调货的情形下,发行人与竞争对手的合作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其实,对于竞争对手与发行人合作这样的问题,本身就不应该大惊小怪,应该属于非常普遍的商业竞争和合作的情形。注册制下,IPO审核更加尊重自身的商业逻辑和竞争,小兵觉得对于类似问题的关注应该不要那么敏感,更加宽容和放心。

3.其实,关于发行人和竞争对手的合作情形,在以前的案例中就存在其他情形,比如:竞争对手成为发行人最重要的客户、竞争对手入股发行人、发行人与竞争对手一起进行招投标开发客户等。只要坚持利益永远都是公平的这个基本法则,看待这些问题你就不会觉得奇怪,IPO审核也不应该过度敏感。

关于客户与供应商或者竞争对手重叠

申报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存在6家公司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情形,其中,有3家公司系发行人竞争对手,发行人称向竞争对手采购的原因系下游客户需求多种多样,存在调货需求。

一、发行人与前述公司开展合作的历史和合作模式变化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相似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1、发行人与前述公司开展合作的历史和合作模式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重叠客户和供应商、竞争对手等公司开展合作的历史和合作模式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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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上述公司开展合作的历史均较长,均采用直销模式,未发生变化。

2、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相似情形,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中国人造金刚石行业经过5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相对完整的产业体系。伴随着人造金刚石行业的发展,行业内部分企业已实现业务多元化,其业务和产品覆盖人造金刚石产业链上下游的多个环节,行业内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互相采购生产所需原材料或机器设备的情况。

另外,由于金刚石单晶、金刚石微粉产品根据粒度、品级、用途等不同可分为上百种规格型号的细分产品,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具有不同用途、价格,由于下游客户需求多种多样,在单个企业不能满足客户需求时,行业内企业之间存在合理的调货需求。

因此,在上述行业背景和产品特点的基础上,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客户与供应商重叠、与竞争对手存在交易等情况符合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和行业惯例。

同行业可比公司惠丰钻石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形。中兵红箭、黄河旋风、豫金刚石等同行业公司未公开披露其具体客户、供应商名称,因此,通过公开披露信息无法判断其是否存在同类情况,但是通过与公司的实际交易情况可以判断其亦存在相似情况:对于黄河旋风而言,公司既是其客户又是其供应商;对于黄河旋风、豫金刚石、联合精密等公司而言,公司既是其供应商又是竞争对手。

综上所述,由于人造金刚石行业、产品的特点,同行业可比公司与发行人存在相似情形,均存在客户与供应商重叠、客户与竞争对手重叠的情形,该等情形符合行业惯例。

二、发行人与其交易金额占其相关采购和销售金额的比例,该等主体是否专为与发行人开展业务而设立,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客户供应商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1、前述6家客户的设立时间、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和经营规模

上述6家客户的成立时间较早,均成立报告期外;其主营业务均属于超硬材料范畴,与公司同属于人造金刚石产业链的上下游,公司与上述客户的业务合作属于正常的商业往来。

2、发行人与其交易金额占其相关采购和销售金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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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的交易金额占其相关采购和销售金额的比例较低,且不超过30%。

3、上述主体并非为发行人开展业务而设立

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而上述主体均成立于2010年之前,均早于公司成立时间,且上述主要主体为上市公司。

报告期内,上述主体对发行人销售金额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低于30%,对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采购金额的比例均低于30%。

因此,上述主体并非为发行人开展业务而设立的。

4、是否与发行人的其他客户供应商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黄河旋风、岱勒新材、新劲刚系A 股上市公司,其公开文件未披露是否与发行人其他客户或供应商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的情况;湖南金辉新材料有限公司、克石通金刚石(厦门)有限公司等均为非公众公司,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其是否与发行人其他客户或供应商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的相关信息。

但基于人造金刚石行业及主要企业具备以下特点,上述公司不可避免的会与发行人其他客户或供应商存在交易的情况:(1)中南钻石为国内超硬材料行业的龙头企业,也是全球最大的人造金刚石制造商,其金刚石单晶产量规模较大、规格型号齐全,行业内企业基于生产或调货需求向中南钻石采购金刚石单晶较为普遍;(2)业内主要原材料金刚石单晶、金属触媒粉、石墨粉、顶锤供应商以及金刚石线锯客户较为集中;(3)黄河旋风、新劲刚等公司业务多元化发展,其产品覆盖超硬材料产业链多个环节,发行人客户和供应商主要为人造金刚石产业链相关企业,因此,合理推测各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可能会存在业务往来的情况。经访谈了解,湖南金辉新材料有限公司、克石通金刚石(厦门)有限公司存在向公司供应商中南钻石、黄河旋风采购金刚石单晶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三、发行人与前述公司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与黄河旋风、湖南金辉新材料有限公司、克石通金刚石(厦门)有限公司、岱勒新材、新劲刚等5家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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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与前述公司之间的协议中并未约定发行人对前述公司的销售必须以采购为前提。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述公司采购与销售金额具有明显差异,采购、销售金额之间不具有相关性。发行人与克石通金刚石(厦门)有限公司、岱勒新材仅在2018年度存在交易,发行人与新劲刚仅在2020年存在交易,发行人与黄河旋风、湖南金辉新材料有限公司虽在多个期间存在交易但交易金额波动较大,相关交易均是基于各自实际采购、销售需求发生,并非销售与采购相互绑定的交易。

发行人产品销售不存在返利政策;发行人主要产品金刚石单晶、金刚石微粉及培育钻石等属于工业原料,亦不存在维保政策;经对比发行人与其他客户、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协议、销售协议等,发行人与前述公司合作在信用政策、结算政策等方面不存在显著差异。

发行人与前述公司之间的相关合作模式是基于各自实际销售、采购需求发生的,在发行人与前述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不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可持续性。

发行人向前述公司采购、销售金额及占发行人当期全部采购、销售金额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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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向前述公司采购、销售的产品价格

简单言之,1)发行人向黄河旋风采购金属触媒粉的价格与当期采购均价存在较小差异,主要系镍铁大宗商品在不同采购月份的价格波动导致。2)由于不同规格的金刚石单晶价格不同,发行人向克石通金刚石(厦门)有限公司、岱勒新材采购金刚石单晶价格同当期采购价格存在较小差异;由于发行人向湖南金辉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的金刚石单晶主要为价格较高的高品级磨削级单晶,导致采购价格高于同期采购均价。3)发行人向新劲刚采购研磨用微粉价格同当期采购均价不存在明显差异。

整体上公司向上述客户销售产品的价格与当期同类产品销售均价基本保持一致。由于公司金刚石单晶和金刚石微粉的产品规格型号较多,不同规格型号产品的销售存在价格差异,上述销售均价系公司全品类产品的销售均价,如果客户在某一期间采购产品型号相对集中,则存在一定的价格差异。

综上所述,发行人向前述公司采购、销售的产品与其他第三方产品的价格或公开市场报价不存在重大差异。

五、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

(一)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查询6家客户、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其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双方合作模式、交易背景、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其相关采购和销售金额的比例、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访谈发行人总经理、销售总监、采购负责人,了解客户与供应商重叠、与竞争对手发生交易的背景和原因;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报、半年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资料;取得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无关联关系声明。

2、查阅发行人与前述5家公司签订相应的采购协议、销售协议或订单,关注主要权利义务、定价政策、合作期限、合作排他条款、商业保密条款、续期安排和违约责任安排等合同条款内容;取得同时期相关产品的其他客户或供应商的销售或采购均价,对比判断发行人与上述5家公司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也存在既是客户又是供应商、与竞争对手交易的情况,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和行业惯例;前述6家客户设立时间均在发行人成立时间之前,不存在专为与发行人开展业务而设立的情况;前述6家客户可能存在与发行人的其他客户供应商业务往来的情况,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2、发行人对前述公司的销售并非必须以采购为前提,发行人产品销售不存在返利政策、维保政策,发行人与前述公司合作在信用政策、结算政策方面与其他第三方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与前述公司之间的相关合作模式是基于各自实际销售、采购需求发生的,在发行人与前述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不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可持续性;发行人对前述公司的采购、销售业务均存在可替代的第三方渠道,发行人对该等主体不存在业务依赖;发行人向前述公司采购、销售的产品与其他第三方产品的价格或公开市场报价不存在重大差异。

这个只是留存一个案例,主要就涉及关于股东去世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问题,从而引发的关于企业合并是否已经超过一年从而长期控制的问题。

关于新源公司

申请文件显示,新源公司成立于2002年,2017年4月其股权结构为邵大勇持股83.00%、邵增明持股17.00%,邵增明为邵大勇之子。邵大勇于2017年4月因病去世,其持有新源公司83.00%的股权中41.50%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划分给其妻李爱真,剩余41.50%由其子邵增明继承26.50%、其女邵慧丽继承15.00%。2017年11月发行人收购了新源公司微粉业务,并按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请发行人说明新源公司2017年4月前是否系邵增明实际控制;结合前述回复说明新源公司自最初被邵增明实际控制至2017年11月收购的时间间隔是否长于1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多方控制,控制时间通常在1年以上(含1年)”的规定。

新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自成立以来其历史沿革简要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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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大勇、李爱真系夫妻关系,邵增明为邵大勇、李爱真之子,邵慧丽为邵大勇、李爱真之女。邵大勇于2017年4月因病去世,其持有新源公司83.00%的股权中41.50%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划分给其妻李爱真,剩余41.50%由其子邵增明继承26.50%、其女邵慧丽继承15.00%,以上股权变动事项于2017年11月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自新源公司成立至2017年11月,邵增明持有新源公司股份比例均超过5%,邵勇、李爱真夫妻就婚内财产关系无特殊约定,双方所持有的股权均为婚内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新源公司自成立至2017年11月期间,由邵大勇、李爱真、邵增明共同实际控制。

其中,2017年4月邵大勇因病去世,其持有新源公司83%的股份由妻子李爱真、儿子邵增明、女儿邵慧丽受让或继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实际控制人变动的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为单名自然人或有亲属关系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世导致股权变动,股份受让人为继承人的,通常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邵大勇因病去世不构成实际控制权变更。

根据邵大勇生前对家族财产安排并经其他家族成员同意,将新源公司的金刚石微业务划分给李爱真、邵增明进行经营,新源公司的金刚石砂轮业务划分给邵慧丽经营,2017年11月公司完成对新源公司金刚石微粉业务重组。

综上分析,自新源公司成立至2017年4月,邵增明均是新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共同拥有对新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由上述分析可知,自新源公司成立(2002年12月)至收购业务发生(2017年11月),新源公司均由邵大勇、李爱真、邵增明共同实际控制,且该控制的时间超过1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多方控制,控制时间通常在1年以上(含1年)”的规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新源公司自成立至2017年11月期间,由邵大勇、李爱真、邵增明共同实际控制,因此,2017年4月前邵增明均拥有对新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2、新源公司自成立至2017年11月金刚石微粉业务重组前后,邵增明均对其实际控制,且该控制的时间远超过1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多方控制,控制时间通常在1年以上(含1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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