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matchbox 于 2022-10-11 10:25 编辑
1.这是一个内容很丰富也非常典型的案例,涉及到的问题包括返程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外资借款、外汇管理、控制权稳定、外汇偿还等诸多问题。
2.关于返程投资,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历史背景和原因的事物。想当初,我们外汇紧张,外资企业更是宝贝,很多地方政府都会把外汇投资作为考核指标。于是,这时候就出现了很多境内自然人将外汇转移到境外然后以外资身份向国内投资形成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本案例是借款)。这个是符合当时的政府鼓励政策,也能够满足企业家的一些自身需求(比如税收优惠、用地指标等),算是双赢的一个政策吧。说白了,就是一个假外资,好听一些叫什么返程投资。
3.具体到本案例,算是典型的返程投资的操作。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一个香港公司,然后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这个操作没问题,最关键的是,香港公司出资设立发行人以及后续增资的资金来源于境外自然人的借款。关于这个自然人借款,肯定是要重点关注到的。主要关注的要点在于:
①借钱的人的基本情况,从事的主要业务,是不是有借款的能力,外汇资金的来源。
②借款人是不是认同借款,是不是会认为是股权出资,是不是会影响到发行人股权的稳定。
③借款人的私自借外汇的行为是否违反外汇管理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风险,是否需要进行相关的外汇登记,是否损害国内的外汇资产。
④借款人借的外汇直到现在还没有偿还,后续的偿还计划,这里提到的几点,一个是实际控制人女儿境外毕业工作可以有工资外汇,此外实际控制人也开始进行境外投资。其实,小兵觉得,实际控制人借了外汇直接在境内拿人民币偿还不就可以了吗?本身,实际控制人也在境内向这两个借款人借钱了,且金额已经超过了外汇的金额,为什么不能直接将债务对冲了呢?
4.关于返程投资,自然还会有几个衍生的问题,这几个问题是必须涉及的:①外汇登记问题,这个发行人还解释了关于2007年75号文和2014年37号文的一些差异,本来不用登记后来又说需要登记,但是做不了登记实际控制人做了承诺,目前审核标准来看,基本上也可以被认可。②外资企业税收优惠问题,因为发行人外资企业已经过了十年,不存在退税问题,就算没有过十年,只要税务局同意也可以不退税。
关于外资股东和出资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邱卓雄与陆满芬于2003年4月在香港设立了香港天幸,注册资本1万港元。香港天幸于2003年7月独资设立了发行人前身星源有限,注册资本210万美元,资金主要来源于实际控制人向朋友筹借的合法外汇资金的借款。2017年6月,香港天幸将星源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源星雄,星源有限由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2018年7月,香港天幸注销。香港天幸存续期间,实际控制人未就设立香港天幸及返程投资星源有限事宜办理外汇登记/补登记程序。
一、结合香港天幸、星源有限的设立程序,外汇资金来源及出借主体基本情况,说明并披露星源有限设立出资的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来源、2006年第四期实缴出资由税后利润转增,以及未办理外汇登记/补登记程序等是否符合外汇管理和返程投资等相关规定
1、2003年星源有限成立
2003年7月14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香港独资宁波星源机械有限公司章程的批复》(宁开政项【2003】246号),批准香港天幸出资设立星源有限,注册资本210万美元。
上述认缴出资额,香港天幸分四期实缴到位,并由宁波东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宁波三港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分期出资情况进行了查验,具体情况如下:
2、2012年7月,星源有限第一次增资情况
2012年4月16日,星源有限股东决定注册资本增至699.00万美元,增资部分由股东香港天幸认缴,增资价格为1美元/注册资本。
本次增资后,星源有限的股东出资结构如下:
本次增资额为489.00万美元,截至2017年6月,香港天幸分四期出资共实缴267.53万美元。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分期出资情况进行了查验,具体情况如下:
香港天幸上述设立星源有限并对其历次外汇出资(包括2006年第四期实缴出资由税后利润转增),均经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外汇主管部门确认、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验证出资到位,合法有效。
根据外汇出借方《借款情况确认书》、访谈记录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邱卓雄出具的说明,香港天幸前述向星源有限出资477.53万美元中,除2006年4月27日香港天幸以税后利润再投资方式出资199,463.88美元外,其他外汇出资均来源于邱卓雄向其有境外外汇来源的境内朋友借款,包括:2003年至2006年、2012年至2013年多次向境内自然人吴继勇(身份证号为33020619731103****,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生意)借款港币及美元外汇合计约253万美元;2012年至2013年多次向境内自然人张作峰(身份证号为31010119681024****,主要从事采矿、航运生意)借款美元外汇合计约205万美元。
前述邱卓雄及陆满芬通过香港天幸投资星源有限,构成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并返程投资境内企业情形,但邱卓雄及陆满芬并非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根据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下称“75号文”)规定,邱卓雄先生及陆满芬女士无需就出资设立香港天幸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其投资行为符合当时有效的“75号文”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7月4日颁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后,香港天幸属于“37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星源有限、邱卓雄先生及陆满芬女士需要办理外汇补登记,由于邱卓雄先生和陆满芬女士未能及时关注到“37号文”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新规定,后经多次向相关外汇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外汇补登记但均未被受理,至香港天幸于2017年6月股权转让退出不再持有星源有限股权并于2018年7月注销完毕,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外汇补登记,从而不符合“37号文”关于外汇管理和返程投资等相关规定。
二、说明外汇资金借款和偿还的过程以及资金出借主体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是否涉及补缴税款,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如存在上述出资瑕疵,请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否存在因出资瑕疵而导致被处罚的风险;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邱卓雄通过香港天幸向星源有限外汇出资来自于其向境内朋友多次借款,就出借主体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间债权债务的形成及偿还事项双方确认,该等事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无涉。上述外汇资金出借主体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前身星源有限系香港天幸于2003年7月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2017年6月香港天幸将其持有星源有限100%的股权全部转让与发行人现控股股东源星雄,2017年星源有限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变更为私营法人独资的内资企业,即星源有限实际经营期已超过十年,无需补缴原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已经享受的减免税款。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境内朋友筹借外汇资金返程投资星源有限,因未能办理外汇补登记,致使发行人历史沿革存在出资瑕疵。根据“37号文”所附《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如因转股和身份变更致持有特殊目的公司权益但不持有境内企业权益”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情形。鉴于香港天幸于2017年6月股权转让退出不再持有星源有限股权并于2018年7月注销完毕,符合“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情形,无需再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就该等瑕疵事项,发行人律师和保荐机构走访了相关外汇主管部门,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仑支局出具证明:“我支局尚未发现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7月16日至今存在逃汇、非法套汇等外汇违规行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http://www.safe.gov.cn)查询,邱卓雄先生、陆满芬女士和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就上述瑕疵事项可能导致被处罚的风险,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邱卓雄先生和陆满芬女士出具《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不存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而受到外汇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若本人因个人外汇登记相关事项受到外汇主管部门的处罚而给星源卓镁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赔偿因此给星源卓镁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届时本人没有履行上述赔偿义务的,星源卓镁有权暂扣对本人或源星雄利润分红相当的金额直至本人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或者直接扣除对本人或源星雄利润分红相当的金额以抵偿本人应付赔偿数额。”
三、结合香港天幸的历史沿革和实际经营情况,说明注销香港天幸的原因及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香港天幸成立于2003年4月14日,法定股本为HKD10,000,已发行股份10,000股,邱卓雄持有6,500股,陆满芬持有3,500股。香港天幸成立后股东及股本结构均未发生过变化。香港天幸设立以来一直未从事过实际经营活动,仅持有外商独资企业星源有限股权直至2017年6月将其全部转让至境内法人源星雄。
鉴于所持星源有限股权转让后香港天幸已无存续必要,邱卓雄、陆满芬决定注销香港天幸。香港天幸于2018年1月17日收到香港税务局出具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的通知书》,2018年7月6日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撤销公告,香港天幸于2018年7月完成注销。香港陈励文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1月14日出具专项法律意见:“香港天幸成立、存续及解散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其他构成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重点说明星源有限设立和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是否存在法律瑕疵未弥补而导致被处罚的风险,发行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或股权纠纷,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关于股东
(1)发行人前身星源有限的2006年出资和2012年增资的资金来源于邱卓雄向其有境外外汇来源的境内朋友借款,包括:2003年至2006年、2012年至2013年多次向境内自然人吴继勇(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生意)借款港币及美元外汇合计约253万美元;2012年至2013年多次向境内自然人张作峰(主要从事采矿、航运生意)借款美元外汇合计约205万美元。
一、结合吴继勇、张作峰最近5年简历和控制、投资的企业情况,以及上述二人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等,补充说明邱卓雄借用的外汇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邱卓雄向吴继勇、张作峰借用和偿还资金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权历史上是否存在代持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1、吴继勇、张作峰的简历,控制和投资的企业以及上述二人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1)吴继勇
吴继勇,男,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33020619731103****,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黄金海岸B1****,2003年至今历任宁波市港腾塑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执行董事,香港海腾企业有限公司董事,宁波海腾模具有限公司董事长,宁波继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民筹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借款人吴继勇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以及其控制、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①吴继勇之妻汪晓飞通过卓昌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0.75%的股权;
②吴继勇及其妻子汪晓飞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满芬、邱卓雄为好友关系,均在宁波北仑本地投资经营各自家族企业,同时基于彼此信任关系及对北仑区域企业经营情况的共同了解,朋友之间成立合伙企业对本地拟上市企业进行财务性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如吴继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与其妻子汪晓飞共同投资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民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投资了上市公司旭升股份,夫妻二人还通过宁波映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投资了拟上市公司浙江辉旺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陆满芬亦投资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民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1%的出资份额;
③吴继勇控制的企业宁波市港腾塑业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与汽车零部件行业相关的塑料制品件,因此存在和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客户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合及除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以外主要供应商一胜百模具技术(宁波)有限公司、宁波抚特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宁波耀明机械有限公司重合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1,680.87万元、1,795.97万元和1,456.14万元,收入占比分别为15.85%、12.22%和8.37%。报告期产品单价及毛利率与同类产品无明显差异,产品销量与最终使用车型奥迪A4L产量基本匹配。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金额分别为194.56万元、89.45万元和157.74万元,收入占比分别为1.84%、0.61%和0.91%,产品售价公允,对发行人业绩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一胜百模具技术(宁波)有限公司、宁波抚特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宁波耀明机械有限公司合计采购额分别为124.73万元、178.31万元和111.22万元,采购价格与其他三方产品单价无明显差异,采购占比分别为3.74%、3.43%和1.79%,对发行人的成本影响较小。
综上,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借款人吴继勇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以及其控制、投资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其控制、投资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资金往来、业务往来,除已披露重合的客户、供应商以外,不存在与发行人其他主要客户、供应商重合的情形,不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向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2)张作峰
张作峰,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31010119681024****,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平路**号****室,2012年至今历任香港顺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香港阳光顺达有限公司董事,宁波万舟海运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8月注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海万舟船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青阳县协力钙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青阳海亿矿业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兼任青阳县花园石灰石矿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宁波百盛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安徽海亿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监事、上海方青非金属矿产品有限公司监事。
(3)吴继勇、张作峰二人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外汇出借方《借款情况确认书》、访谈记录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邱卓雄出具的说明,香港天幸向星源有限以外汇现汇方式出资的457.58万美元分别来源于邱卓雄2003年至2006年、2012年至2013年向吴继勇借款港币及美元外汇合计约253万美元,2012年至2013年向张作峰借款美元外汇合计约205万美元,具体情况如下:
①吴继勇外汇借款情况
根据香港天幸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银行进账明细,香港天幸部分记账凭证,星源有限历次出资的验资报告和银行进账单,与吴继勇和邱卓雄先生的访谈记录等,吴继勇通过境外相关主体将外汇借款分次汇入了邱卓雄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的个人账户及香港天幸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②张作峰外汇借款情况
根据香港天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银行账户进账明细,星源有限历次出资的验资报告和银行进账单,实际控制人银行流水记录,与张作峰及邱卓雄先生的访谈记录,张作峰通过境外相关主体将借款分次汇入香港天幸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吴继勇、张作峰拆借给邱卓雄的外汇资金来源于相关主体境外经营所得,并非境内购汇或从境内汇出的外汇。
根据外汇出借各方签署的《借款情况确认书》,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吴继勇和张作峰的访谈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邱卓雄出具的说明,香港天幸的银行账户进账明细,部分香港天幸记账凭证、实际控制人银行流水记录、星源有限历次出资的验资报告和银行进账单等。吴继勇和张作峰为邱卓雄多年好友,为解决香港天幸向星源有限外汇出资短缺问题,实际控制人邱卓雄向好友吴继勇借款合计约253万美元,向张作峰借款约205万美元,其分别通过有境外经营所得的相关主体向邱卓雄提供外汇借款。同时鉴于吴继勇和张作峰在大陆境内资金周转所需,邱卓雄、陆满芬分别向其提供相应本金(按外汇借款时汇率折算)的人民币借款,其中2008-2009年期间向吴继勇提供了1,700万人民币借款,2012-2013年期间向张作峰提供了1,292.35万人民币借款。上述人民币借款资金主要来源于实际控制人邱卓雄及陆满芬自1997年起经营星源模具厂和自2003年起经营宁波市北仑兴业卓昌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的积累所得,以及投资资本市场、房产和其他资产的收益。各方确认对上述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均不收取利息,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上述相关借款均未清偿或对抵。上述借款未清偿或对抵主要系借款双方为避免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变相买卖外汇”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基于邱卓雄与吴继勇和张作峰的朋友信任关系,邱卓雄向其提供的人民币借款也能担保其资金安全,因此各方就后续还款安排约定,在邱卓雄具有合法的外汇来源并向其归还外汇后,吴继勇和张作峰再相应归还人民币借款。
2、邱卓雄借用的外汇资金来源合法合规,邱卓雄向吴继勇、张作峰的借款的真实合法
如上所述,吴继勇、张作峰拆借给邱卓雄的外汇资金来源于相关主体境外经营之合法所得,并非境内购汇或从境内汇出的外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已于2009年7月13日失效)的规定,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应事前报所辖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由于上述香港天幸向星源有限出资来源不涉及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因此,无需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审查。
就邱卓雄上述外币借款,根据当时施行的《外汇管理条例》《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作出限制,亦无境内自然人境外外币借款的相关限制;但其以该等外汇借款用于香港天幸向星源有限出资事项涉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监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7月4日颁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下称“37号文”)后,星源有限属于“37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星源有限、邱卓雄先生及陆满芬女士需要办理外汇补登记,星源有限、邱卓雄先生及陆满芬女士曾多次向相关外汇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个人外汇补登记但均未能补办,至香港天幸于2017年6月股权转让退出,不再持有星源有限股权,并于2018年7月注销完毕,一直未能成功办理外汇补登记。
香港天幸对星源有限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境外借款,香港天幸持有星源有限期间,星源有限未进行现金分红,亦不存在任何其他资金流出境外的情形,未对我国外汇管理造成重大不利后果。虽然邱卓雄向吴继勇、张作峰借用境外资金返程投资境内公司存在不规范之处,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仑支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http://www.safe.gov.cn),邱卓雄先生、陆满芬女士和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权历史上不存在代持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2003年7月,实际控制人邱卓雄、陆满芬通过设立香港天幸返程投资星源有限主要系当时地方政府鼓励外资企业投资,可享受优先购买土地等优惠政策。基于上述政策环境,宁波市北仑区一些企业采取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开设并经营,企业投资人在境外设立公司并投资其境内经营实体的外汇资金主要来源于朋友的合法外汇借款,如旭升股份(600305)及雪龙集团(603949)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设立香港天幸并投资星源有限符合当时地方政府的投资政策,与当地其他企业的投资方式类似。采取上述投资方式仅为享受当时的地方优惠政策,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同时就吴继勇、张作峰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邱卓雄之间债权债务的形成事项各方均已确认,该等事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邱卓雄、陆满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无涉,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代吴继勇、张作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2003年7月星源有限设立至2017年6月有限公司唯一股东香港天幸将所持股权全部转让给境内法人源星雄之前,有限公司股东一直为香港天幸且未发生过变更;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变更为股份公司期间,星源有限曾因内部股权调整及改制发生过股权转让、补足出资、增资及整体变更股份公司;其中,2017年控股股东源星雄向发行人补足出资1,502.72万元,该出资资金来源于星源有限于2017年7月的现金分红款3,500万元其中部分。股份公司设立后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股权未发生变动。发行人成立至今实际控制人均为邱卓雄、陆满芬,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及重要决策均由邱卓雄及陆满芬共同决定,发行人历史的分红款项根据持股比例分配股东持有,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将相关分红款转给他人的情形,因此实际控制人邱卓雄、陆满芬持有的股权历史上不存在代持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发行人出资借款
申报文件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以外汇现汇方式出资的457.58万美元(2003年设立出资190.05万美元与2012年增资267.53万美元之和)分别来源于邱卓雄2003年至2006年、2012年至2013年向吴继勇借款港币及美元外汇合计约253万美元,2012年至2013年向张作峰借款美元外汇合计约205万美元,目前上述借款尚未归还。
一、出资来源于外汇借款且至今未归还情况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是否存在法律规避情形或其他风险
1、外汇出资来源于外汇借款对发行人实际控制权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1)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清晰、稳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邱卓雄和陆满芬夫妻二人,自星源有限设立至今始终未发生变更;股份公司成立以来,邱卓雄和陆满芬通过源星雄直接持有发行人80.55%的股权,邱卓雄直接持有发行人4.475%的股权,通过睿之越持有发行人4%的股权并担任睿之越执行事务合伙人,陆满芬持有睿之越16.225%出资份额;邱卓雄与陆满芬之女邱露瑜直接持有发行人4.475%的股份,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报告期内,邱卓雄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陆满芬担任公司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能对公司的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具有重大影响,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命亦均起到决定性作用。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较大负债致使影响股东资格的情形
①根据实际控制人邱卓雄及陆满芬的个人信用报告、报告期内银行资金流水及其出具的调查问卷,除上述外汇借款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尚未偿还的大额个人债务;
②就邱卓雄所负合计458万美元外汇负债,根据各方签署的《借款情况确认书》及访谈记录,基于邱卓雄与吴继勇和张作峰的朋友信任关系,邱卓雄向其提供的人民币借款也能担保其资金安全,外汇借款的归还期限均未明确约定,且在外汇出借方向实际控制人偿还人民币借款前,邱卓雄无需归还外汇借款。截至目前,各方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③实际控制人邱卓雄、陆满芬自1997年以来投资经营原星源模具厂、发行人前身星源有限及宁波市北仑兴业卓昌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历年经营积累所得较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累积未分配利润为130,477,627.04元,根据邱卓雄及陆满芬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如该等未分配利润全部分配完毕,邱卓雄偿还其个人债务金额能力较强。
因此,邱卓雄尚未偿还的个人债务不存在因较大负债致使影响股东资格的情形。
(3)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权历史上不存在代持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2003年7月,实际控制人邱卓雄、陆满芬通过设立香港天幸返程投资设立发行人前身星源有限主要系当时地方政府鼓励外资企业投资,可享受优先购买土地等优惠政策。基于上述政策环境,宁波市北仑区一些企业采取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开设并经营,企业投资人在境外设立公司并投资其境内经营实体的外汇资金主要来源于朋友的合法外汇借款,如旭升股份(600305)及雪龙集团(603949)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设立香港天幸并投资星源有限符合当时地方政府的投资政策,与当地其他企业的投资方式类似,采取上述投资方式仅为享受当时的地方优惠政策,不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同时就吴继勇、张作峰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邱卓雄之间债权债务的形成事项各方均已确认,该等事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邱卓雄、陆满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无涉,不存在实际控制人代吴继勇、张作峰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股份未发生变动,发行人成立至今实际控制人均为邱卓雄、陆满芬,发行人的日常经营决策均由邱卓雄及陆满芬共同作出并按照股东会、董事会或经营层相关权限行使,发行人历史的分红款项根据持股比例分配股东持有,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将相关分红款转给他人的情形。
因此,实际控制人邱卓雄、陆满芬持有的股权历史上不存在代持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汇借款事项不会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或导致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外汇借款出资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具体操作过程中,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就外汇借款并用于返程投资事项办理外汇登记/补登记程序,存在出资来源瑕疵;同时,为避免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变相买卖外汇”的规定(《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邱卓雄、陆满芬及注销前的香港天幸均无合法的外汇来源,也未通过发行人现金分红等其他方式将资金流出境外,同时基于邱卓雄与吴继勇和张作峰的朋友信任关系,邱卓雄向其提供的人民币借款也能担保其资金安全,截至本意见落实函回复出具日,上述相关借款均未清偿或对抵。各方就后续还款安排约定,在吴继勇和张作峰相应归还人民币借款后,邱卓雄再以具有合法来源的外汇来源向其归还。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上述外汇借款事项存在瑕疵,但该等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理由如下: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发行人系为响应当时本地的投资政策,没有违法违规的主观故意,香港天幸向星源有限出资来源不涉及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香港天幸持有发行人股权至股权转让期间发行人不存在任何向境外主体现金分红及资金流出境外的情形
(2)鉴于实际控制人未对境外现金分红、个人暂未开展境外投资经营、无其他境外收入等事实原因未偿还外汇借款,但各方就借款及借款偿还已经进行了相关安排并签署了借款确认协议,该等债务的归还与发行人无关,亦不影响发行人股份权属,发行人当前股东不存在为境内外自然人或机构代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仑支局出具的《证明》、查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http://www.safe.gov.cn)并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走访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仑支局,邱卓雄先生、陆满芬女士和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业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因个人外汇相关事项受到外汇主管部门的处罚而给星源卓镁造成损失的,其本人愿意赔偿因此给星源卓镁造成的全部损失。
因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目前虽因没有合法外汇来源偿还外汇借款,但就该等借款及借款尚未偿还的安排各方不存在纠纷,该等风险可能产生的行政责任由股东个人承担,与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无关,外汇主管部门也已出具证明发行人未因此遭受行政处罚,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未来归还外汇借款的计划或解决措施,相关计划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如上所述,基于邱卓雄与吴继勇和张作峰的朋友信任关系,邱卓雄向外汇出借方提供的人民币借款也能担保其资金安全,外汇借款的归还期限均未明确约定,且在外汇出借方向实际控制人偿还人民币借款前,邱卓雄无需归还外汇借款。就未来归还外汇借款计划,邱卓雄承诺将通过如下渠道筹措合法外汇来源,并将在取得相关所得后尽快向外汇出借主体进行归还:
1、自实际控制人借款至今,发行人未向外汇出借主体发生过异常资金往来,邱卓雄、陆满芬亦承诺未来不通过发行人代为偿还外汇借款。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即邱卓雄、陆满芬之女邱露瑜,出生于1996年;2015年9月-2018年6月,本科就读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2018年8月-2020年3月,研究生就读于伦敦商学院;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9日实习于美银美林集团(香港);2020年9月14日-2021年1月15日工作于摩根士丹利,摩根士丹利工作期间基本工资年薪是50,000英镑,其职业规划为在海外发展个人事业,并计划待条件具备时变更中国国籍办理境外永久居民或境外公民身份,自愿在符合外汇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未来的境外投资分红、个人工资薪酬等收入优先用于偿还邱卓雄部分外汇借款。
3、邱卓雄、陆满芬计划开展境外经营投资,邱卓雄、源星雄已与美国企业INTRUM INC.及其股东WEIYING HE签署投资意向协议,邱卓雄或源星雄拟股权投资INTRUM INC.。INTRUM INC.(Entity(File)Number:C458622)成立于2020年4月17日,注册地址为23046AVENIDA DELA CARLOTA STE 600,LAGUNA HILLS,California92653,USA。INTRUM INC.的注册资本为3万美元,WEIYING HE持有其100%出资。该公司拟从事研发和生产销售大巴、卡车、工程机械、物流设备、通讯储能和光伏储能用用锂电池产品业务。邱卓雄拟安排部分还款来源为其对美国企业INTRUM INC.及其他今后投资的境外公司分红所得的收益,并将在取得境外经营所得后尽快向外汇出借主体归还借款。
如上所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汇借款、还款安排及偿还计划,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行为,与发行人无关,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变更,亦不影响发行人股份权属及股权结构的清晰、稳定,发行人当前股东不存在为境内外自然人或机构代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综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安排未来归还计划尽快筹措合法来源外汇用于外汇借款偿还,明确可行,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和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三、用于出资的外汇借款尚未归还情况导致发行人存在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卓雄及陆满芬向朋友筹借外汇资金通过香港天幸投资星源有限,构成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并返程投资境内企业的情形。邱卓雄先生和陆满芬女士未就上述事项办理外汇登记/补登记程序,从而不符合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被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朋友提供外汇借款同时,邱卓雄、陆满芬分别向其提供相应本金(按外汇借款时汇率折算)的人民币借款,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相关借款均未清偿或对抵,各方约定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合法来源的外汇时再清偿债务。同时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计划通过其女儿邱露瑜的合法外汇收入或其未来合法投资的境外企业分红进行偿还。但如果实际控制人女儿未取得足额的外汇收入或其拟投资的境外企业经营不善,可能影响外汇借款归还的时间,另一方面若外汇出借方未遵守相关约定,要求实际控制人提前偿还外汇借款而实际控制人又无外汇来源,实际控制人可能面临债务风险。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和资金流水核查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邱卓雄、陆满芬的外汇出资来源于邱卓雄向好友吴继勇借款合计约253万美元,向张作峰借款约205万美元。同时邱卓雄、陆满芬分别向吴继勇、张作峰提供相应本金的人民币借款,其中2008-2009年期间向吴继勇提供了1,700万人民币借款,2012-2013年期间向张作峰提供了1,292.35万人民币借款。截至目前,上述相关借款均未清偿或对抵。邱卓雄向员工持股平台睿之越的21名合伙人提供583.98万元借款用于出资。
此外,吴继勇的妻子汪晓飞通过卓昌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卓昌投资的部分合伙人及其投资和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或重叠供应商、客户情况。陆满芬与卓昌投资的部分合伙人共同投资民筹投资。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说明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邱卓雄、陆满芬)及其关联人和近亲属、关键岗位人员等资金流水的具体核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核查范围、核查账户数量、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等,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形、是否存在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客户实际控制人、供应商、供应商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潜在)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往来,相关个人账户的实际归属、资金实际来源、资金往来的性质及合理性,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结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和近亲属在报告期内资金流水情况,投资或持股情况,说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历次出资或出借资金的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情况,与吴继勇和张作峰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资金、业务往来或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发行人股东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3)说明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闭环回流、是否存在资金闭环虚增业绩、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所采取的具体核查程序、各项核查措施的覆盖比例和确认比例、获取的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