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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拓股份:该怎样认定历史上存在股份代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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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12: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tchbox 于 2022-10-11 12:26 编辑

1.从基本规则的角度来说,股份代持是对股权清晰稳定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一种损害。因而,从小兵的角度来说,尽管最新的IPO上市规则已经主要强调重要股东的股权清晰稳定问题而不再是全部股东的清晰稳定,但是对于股份代持问题还是应该在IPO申报之前全部彻底的解决,不能留有任何余地。

2.在以前的分析中,小兵统计过关于股份代持形成的背景和原因,简单来说实践中主要包括:为了互相担保融资、为了签字决策方便、为了互相招投标、对规则认识不清楚,以及身份的掩饰等情形。关于股份代持的解决方式也非常简单,只要名义股东将股份转让给实际的持有人就可以了。至于转让价格,因为是股份代持的解决,那么零对价转让是合理的。实践中,也有的会约定一定的价格进行转让,一般解释为对于名义股东代持行为的补偿,只要双方任何且金额合理,也能够被接受。

3.关于股份代持,以前我们主要关注的是解决的思路和方式,对于股份代持情形的事实依据关注的并不多,一般就是承认股份代持然后后续解决就可以了。那么借着这个案例我们要思考一个问题,就是:有哪些方式和证据可以证明股东之间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简单来说包括:①最直接且有效的证据就是银行流水,通过核查真正出钱的自然就是股份的实际持有人,这个没有争议。②双方签署的股份代持的协议,历史上双方认可股份代持的事实。③根据历史上分红和其他觉得程序上来认可,股份实际持有人的情况。

4.对于银行流水的证据,自然是最合理的。而股份代持协议只能算是一个辅助的证据,毕竟股份代持协议是可以倒签的。而通过历史分红,是典型的通过结果合理推定过程真实的逻辑思路,其实是可以借鉴的。

5.具体到案例,就是承认只能通过历史分红的情况来解释股份代持的事实,因为这个案例中,历史上股份代持的出资都是通过现金出资的,且没有任何决策文件或者签署的代持协议。发行人同样也解释了为什么当时通过现金出资的原因以及股份代持的背景和理由。当然,股份代持问题有一个问题是需要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是否存在通过股份代持规避股东持股限制的情形,比如公务员不能持股而委托别人持股。

6.最后,我们还需要思考一个问题:如果历史上就是没有任何的证据资料来论证股份代持的事实,甚至也没有本案例提到的分红资料(就没有分过红),那么就是事后双方代持人对历史的股份代持的事实作出确认说明且同时签署了股份代持的解除协议,是否允许?小兵的意见是:对于股份代持以及解除的行为,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只要后续代持事实的认定以及解决的方案能够做的很扎实(比如公证、录音录像),保证后续不存在任何纠纷或者潜在风险,那么觉得是应该被认可的。

关于股权代持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前身迈拓仪表于2006年12月由孙卫国、沈激、路兵、张爱红出资设立,存在股权代持,且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出资资金流转无银行转账凭证。2016年12月,相关方通过股权转让将股权代持予以解除。

一、补充说明代持双方是否实际签署代持协议或提供其他证明代持关系的书面文件,与被代持方之间的大额出资资金流转无银行转账凭证、仅采用现金方式出资是否合理,相关出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并结合被代持人身份和代持期间任职履历,说明是否存在通过代持规避监管的情形;结合2016年12月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公允性和对价支付情况,说明截至目前代持及解除代持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股东,特别是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利益安排,是否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定

1、代持双方是否实际签署代持协议或提供其他证明代持关系的书面文件

(1)除代持双方在2016年12月解除代持时签订的《股权代持解除及确认协议》外,代持双方未实际签署代持协议或签署其他证明代持关系的书面文件;

(2)代持双方提供了代持还原前公司历年分红的相关凭证材料,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持股比例情况,除此之外代持双方未提供其他证明代持关系的书面文件。

2、与被代持方之间的大额出资资金流转无银行转账凭证、仅采用现金方式出资是否合理,相关出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

代持方(沈激、路兵)与被代持方(唐绪锦、葛建平、杨荣福、吴正新)之间仅采用现金方式出资真实合理,相关出资资金来源为股东自有家庭积累、投资收益和公司历年分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具体情况如下:

(1)沈激与唐绪锦、葛建平、杨荣福

沈激、唐绪锦、葛建平、杨荣福因年龄较大一直习惯使用现金。葛建平长期从事工程业务,同时与唐绪锦、杨荣福曾长期共同从事个体长途汽车客运业务,长途汽车客运业务客户为个人都采用现金结算;沈激、杨荣福、唐绪锦共同投资企业从事冷库相关设备的的销售、安装及维修等业务。沈激、杨荣福、唐绪锦、葛建平在前述投资经营活动中的相关客户规模较小,多采用现金方式进行结算,习惯使用现金。此外,沈激与杨荣福为连襟关系,唐绪锦为杨荣福妹妹之配偶。

因此,沈激、唐绪锦、葛建平、杨荣福因年龄较大,且相互之间具备亲属/长期合作的信任关系,为方便操作杨荣福、葛建平、唐绪锦每次均以现金方式向沈激支付出资款项。

(2)路兵与吴正新

路兵与吴正新一直以来都习惯使用现金,且路兵和吴正新共同合作创办企业常年从事变压器、传感器等设备的生产、销售,下游客户规模较小,大多采用现金方式进行结算,习惯使用现金。两人之间具备长期合作的信任关系,为方便操作每次均以现金方式支付出资款项。

综上所述,代持方(沈激、路兵)与被代持方(唐绪锦、葛建平、杨荣福、吴正新)之间采用现金方式出资真实合理,相关出资资金来源为股东自有家庭积累、投资收益和公司历年分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结合被代持人身份和代持期间任职履历,说明是否存在通过代持规避监管的情形

被代持方在代持期间任职履历的具体情况如下:

1.png

被代持方杨荣福、葛建平、唐绪锦和吴正新均为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不存在违反或规避《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司自然人股东任职资格的适格性要求的情形,不属于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干部、干部子女、退休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近亲属、军人、教育部直属高校领导干部,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也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综上所述,代持相关各方仅因迈拓仪表设立时所处位置距城区相对较远,交通不便,为方便文件签署及行政登记事宜办理,且代持方与被代持方之间具备亲属/长期合作的信任关系,由沈激、路兵作为代持方代持股权,不存在因被代持方不具备股东资格通过代持规避监管的情形。

4、结合2016年12月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公允性和对价支付情况,说明截至目前代持及解除代持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股东,特别是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利益安排,是否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稳定

2016年12月股权转让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恢复公司股东实际权益的代持还原;第二部分为调整公司股权结构的非代持还原股权转让。为简化工商变更程序,上述代持还原及非代持还原股权转让以合并计算转让出资额的方式于同一次工商变更中进行相关变更登记。

代持解除事宜涉及的股权转让因转让目的系解除代持,恢复被代持方的实际股东身份,因此被代持方与代持方确认股权转让价款无需支付。

非代持还原的股权转让定价依据为参照公司2016年11月末的净资产,经相关转让方和受让方沟通协商确认,定价公允,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已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针对本次股权转让,包含代持还原及非代持还原的股权转让两部分,相关股东均已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要求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代持相关各方就代持及解除代持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股东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利益安排,不存在影响公司实际控制权稳定的事宜。

二、补充说明解除代持过程中引入的新股东陈渠、赵家事的工作履历、入股背景和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1、陈渠、赵家事的工作履历、入股背景和原因

(1)陈渠的工作履历、入股背景和原因

1)工作履历

陈渠自2006年迈拓仪表设立之日起即在迈拓仪表专职工作,目前陈渠担任公司制造部负责人职务。1986年至2006年迈拓仪表设立前,陈渠始终在安徽省灵璧县从事教学工作。

2)入股的背景和原因

2016年12月解除代持的过程中,陈渠受让唐绪锦所持迈拓仪表股权系因看好迈拓仪表未来的发展,希望能够进一步投资迈拓仪表并取得投资收益,且陈渠与唐绪锦认识多年,经与唐绪锦沟通后,唐绪锦也同意转让少量股份给陈渠,唐绪锦将所持的迈拓仪表1.2688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陈渠。

(2)赵家事的工作履历、入股背景和原因

1)工作履历

赵家事自2006年迈拓仪表设立之日起即在迈拓仪表专职工作,目前赵家事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1992年至2006年迈拓仪表设立前,赵家事始终在皖北矿务局职工子弟学校从事教学工作。

2)入股的背景和原因

2016年12月解除代持的过程中,赵家事受让唐绪锦所持迈拓仪表股权系因看好迈拓仪表未来的发展,希望能够投资迈拓仪表并取得投资收益,且赵家事与唐绪锦认识多年,经与唐绪锦沟通后,唐绪锦也同意转让少量股份给赵家事,唐绪锦将所持的迈拓仪表2.5376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赵家事。

2、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除赵家事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家事与南京旺凯的有限合伙人赵云侠系夫妻关系,陈渠与南京旺凯有限合伙人孙飞系夫妻关系外,陈渠、赵家事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三、说明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的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或者发行人代扣代缴情况及其合规性

1、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除2017年5月第五次股权转让,公司历次股权转让系根据转让方实际出资情况结合当时公司每股净资产,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认,定价公允。2017年5月第五次股权转让系公司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转让价格系以迈拓仪表2016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依据,综合考虑公司现状、成长性和对员工股权激励等因素最终确定。

上述历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均由转让方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税金均已缴纳。

2、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分红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分红情况如下:

(1)2018年2月13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决定按照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800万元(含税),该等利润分配于2018年实施完毕,公司自然人股东均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率合计缴纳了150.24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2)2019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决定按照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2,800万元(含税),该等利润分配于2019年实施完毕,公司自然人股东均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率合计缴纳了503.39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3)2020年4月2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决定按照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2,924.88万元(含1-234税),该等利润分配于2020年实施完毕,公司自然人股东均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率合计缴纳了525.84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公司报告期内分红各自然人股东所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均已履行,由公司在每次向各自然人股东支付分红款时直接对所涉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3、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涉及的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公司整体变更所涉个人所得税事宜已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出具的分期缴纳备案,相关股东将于2022年12月前一次性缴纳,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缴纳期限尚未届满。

综上所述,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涉及的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合法合规。

关于股权代持2

发行人股权代持中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出资资金流转无银行转账凭证。除代持双方在2016年12 月解除代持时签订的《股权代持解除及确认协议》外,代持双方未实际签署代持协议或签署其他证明代持关系的书面文件;代持双方提供了代持还原前公司历年分红的相关凭证材料,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持股比例情况,但未说明具体情况。

一、股权代持期间,代持双方的分红情况

自迈拓仪表设立之日起至代持解除前的分红情况可为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代持关系提供支撑依据。截至2016年12月代持还原前,迈拓仪表分红情况与代持关系一致,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分红的具体对应情况如下:

1、2011年度分红情况
1.png

综上,2016年12月代持还原前,公司分红情况可为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的代持关系提供支撑依据,分红情况与股东代持比例一致。

二、相关人员入股的目的

迈拓仪表在设立时至2016年12月存在代持的情形,被代持人杨荣福、唐绪锦、葛建平、吴正新均为公司实际的发起人股东,发起设立迈拓仪表之前各股东之间即存在合作、共同投资行为,参与发起设立迈拓仪表及后续增资系看好迈拓仪表的发展,希望通过投资迈拓仪表取得投资收益。

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意见

(一)核查程序

就股权代持期间的分红情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股权代持存续期间公司支付分红款给名义股东及名义股东支付分红款给实际股东的相关银行转账的资金支付凭证、公司及相关股东出具的分红情况说明确认函;

(2)针对股权代持期间的分红情况对相关股东以及已离世股东葛建平的配偶张美萍进行了访谈确认;

(3)关于是否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事宜,取得了相关股东以及已离世股东葛建平的配偶张美萍出具的承诺函。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股权代持及还原事宜真实,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

关于募投项目用地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天成路以东、中环大道以北。目前,发行人的募投用地“招拍挂”程序尚未进行,发行人取得该地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1、超声计量仪表生产基地以及智能计量仪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根据公司与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8日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书》的约定:项目计划用地面积约50亩,其选址范围为天成路以东、中环大道以北。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土地使用权应通过“招拍挂”出让程序取得,方式为有偿出让,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南京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于2020年2月17日出具了《关于滨江开发区中环大道以北、天成路以东地块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的意见》,经审查,超声计量仪表生产基地项目拟选址位于江宁滨江开发区中环大道以北、天成路以东,该项目拟占地50亩,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超声计量仪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拟新建智能化生产车间,扩大公司主营产品超声水表、超声热量表、智能衡流阀、消火栓的生产规模;智能计量仪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则拟建立制样实验室、流量实验室、电信号及通讯实验室、传感器实验室、性能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开展基础流体流场、低功耗数据通讯、流量传感器性能、高分子材料应用、流量测量专用芯片、水表防冻技术等研究。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设内容符合《项目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业用地”的性质要求。

此外,根据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0日出具的《关于迈拓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用地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的记载,公司拟实施的超声计量仪表生产基地以及智能计量仪表研发中心项目选址位于天成路以东、中环大道以北,截至前述文件出具之日,该用地不存在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对前述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前述“招拍挂”程序尚未进行,公司尚未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签署相关土地出让合同,公司正在积极办理、跟进该等土地出让手续。根据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的记载:“我委将积极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力争尽快开展上述“招拍挂”出让程序,届时你司应当通过参与“招拍挂”出让程序取得《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的相关土地的使用权”。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对前述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2、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的募投用地

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喜燕路,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经就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取得相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厂房,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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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将提升公司的信息化水平,进行综合服务平台、地理信息GIS 系统、数据分析系统、管网运行仿真系统、生产运营系统等系统的开发。

基于前述,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的内容符合相关土地用途。根据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的记载,公司拟实施的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位于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喜燕路5 号,截至前述文件出具之日,该用地不存在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对前述内容予以书面确认。综上,前述项目建设内容符合相关土地政策以及城市土地规划用途,且公司已经取得了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该项目不存在募投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

综上所述,超声计量仪表生产基地以及智能计量仪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拟建设规划符合相关土地政策以及城市土地规划用途。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取得前述建设项目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签署相关土地出让合同。但鉴于:(1)公司已经与南京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项目计划用地面积约50亩,其选址范围为天成路以东、中环大道以北;(2)公司已经取得南京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出具的关于前述土地的总体规划意见以及南京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宁分局对前述《情况说明》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3)公司正在积极办理、跟进该等土地出让手续。因此,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用地出让手续正在有序办理中,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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