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会计部编写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6)》所引用的准则如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下属的紧急任务工作小组曾发布公告《第99-19号—委托人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与代理人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EITF 99-19 Reporting Revenue Gross as a Principal versus Net as anAgent),明确指出按照总额或者净额确认收入的情况,即在下述情形下,会计主体应按总额确认收入:(1)主体在业务安排中是主要的义务人;(2)主体承担了总体的存货风险;(3)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与客户确定商品的交易价格;(4)主体在根本上(而不是包装上)改变了商品;(5)主体有一定的权力选择供应商;(6)主体可以决定商品或服务的规格参数;(7)主体在持有存货期间承担存货毁损灭失的风险;(8)主体承担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