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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科亿:上市公司入股IPO发行人,需要关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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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1 13:5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tchbox 于 2022-10-11 13:53 编辑

1.发行人的案例还是很典型的,代表了实践中很典型但是又有争议的一种情形,那就是上市公司持有IPO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允许和合理,尤其是两个公司属于同一个行业或者上下游的情况下。

2.上市公司格林美是发行人的上游,格林美入股发行人,其目的是为了打造有核心竞争力的“材料-硬质合金-数控刀具”产业链,进行资本、技术以及市场资源的合作与整合。格林美最早持有发行人25.8%的股份,后来稀释到20%。

3.对于格林美入股发行人后续的操作,主要有:①格林美提名其财务总监穆猛刚为公司董事,提名其钴镍钨销售副总经理兼长沙办事处主任谢敏华为公司监事。②公司财务总监梁宝玉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曾任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③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韩红涛2006年6月至2016年12月曾历任格林美证券事务代表、总经理助理。④格林美一直是发行人重要的供应商,2016年8月格林美入股发行人后,发行人就刻意终止了与格林美的交易,除了2017年1-2月占比为2.08%的采购之外,后续再也没有与格林美的交易。⑤发行人还曾经借调格林美的战略部经理来协助公司进行财务规范和内部控制治理的相关工作。

4.上市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只要不存在控制的情形,不构成分拆上市的潜在嫌疑,那么目前的IPO审核政策下,应该不构成IPO的实质性的障碍。不过,由于格林美还向发行人派驻财务总监和监事,以及其他的一些业务和人员来往情况,还是会关注到上市公司是否会干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甚至存在间接的控制。具体关注情形如下:

①格林美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和原因,入股形式、入股价格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

②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格林美之间是否存在业绩承诺或对赌协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格林美之间不存在业绩承诺或对赌协议。

③格林美入股后对公司治理和日常经营决策的具体影响,格林美向发行人提名董监高及其变化具体情况,除提名董监高外,格林美是否向公司派驻或派遣其他人员,格林美是否实际控制或共同控制发行人,如否,请进一步说明依据和理由。

④格林美入股前后及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财务决策流程及其变化情况。

⑤格林美系发行人上游原材料供应商,2017年2-3月开始,公司不再向其采购原材料的商业合理性,是否违背上市公司承诺,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其后相应原材料的供应商供货来源,是否为格林美,上市后公司是否有向格林美采购原材料的计划

5.最后,在审核的过程中,还是重点关注到发行人财务总监与格林美的关系以及决策程序问题。尤其是,关注到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是否存在越级向格林美汇报财务工作的情形,发行人财务工作是否独立,上市公司是否对发行人实施间接控制。

(一)格林美2016年8月入股发行人的背景和原因,入股形式、入股价格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

1、背景和原因

2016年,发行人已是国内硬质合金锯齿刀片生产规模最大的企业,在硬质合金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当时,发行人已开始研发和生产数控刀片并形成年产1000万片的产能,“OKE”品牌的数控刀片逐步被客户认可并产生一定的市场影响力。随着年产3,000万片数控刀片扩建项目的开工建设,发行人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公司实际控制人袁美和、谭文清产生引进认同发行人未来发展方向的投资者的想法。

格林美是发行人的上游企业,熟悉发行人的经营团队和技术实力,看好数控刀具的发展前景,有意向投资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袁美和、谭文清也认为与格林美合作,可以为发行人带来扩建项目急需的资金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并且上市公司入股也能提升发行人的信用能力和市场影响力。

经协商一致,格林美、乐清德汇与袁美和、谭文清、欧科亿有限于2016年8月签署了《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下称《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其后格林美成为发行人股东。

2、入股形式、入股价格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

(1)入股形式

2016年8月,格林美通过受让股权并增资的方式成为发行人的股东。格林美以6,321.31万元的价格受让袁美和持有的欧科亿有限677.70万元的出资额,在本次股权转让后的欧科亿有限股权结构基础上增加出资1,876.06万元,其中137.95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格林美在欧科亿有限的认缴注册资本为815.65万元,持股比例为25.29%。

(2)入股价格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

①股权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

2016年8月19日,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同致信德评报字(2016)第215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于评估基准日2016年6月30日,欧科亿有限100%股权价值的评估值为23,412.93万元。

基于此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为9.33元每出资额,格林美以6,321.31万元的价格受让了袁美和持有的欧科亿有限出资额。

此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以经评估的股权价值确定,且与同期受让股权的其他股东相同,具有公允性。

②增资价格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

以增资前公司100%股权价值的评估值23,412.93万元为基础,考虑此次全体股东增资9,000万元,确定增资后100%股权价值为32,412.93万元,其中格林美所持有25.29%的股权价值为8,197.37万元。各股东此次认缴出资额的价格以增资后股权价值与增资前股权价值的差额确定,格林美此次认缴出资额137.95万元的价格为增资后股权价值8,197.27万元与增资前股权价值6,321.31万元的差额1,876.06万元。

各股东此次认缴出资额的价格均以增资后股权价值与增资前股权价值的差额确定。其中,增资前股权价值依据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同致信德评报字(2016)第2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增资后股权价值依据增资前的评估值及全体股东此次增资额之和确定,均能公允的反映股权价值。因此,此次增资的价格是公允的。

3、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

2016年8月19日,欧科亿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袁美和将其持有的公司49%股权转让给格林美和乐清德汇,其中,转让给格林美27%,转让给德汇22%,转让价格以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司股权价值23,412.93万元为依据,谭文清放弃优先购买权;在上述股权转让的基础上,全体股东基于公司权益估值增资,其中,袁美和认缴出资4,178.30万元,谭文清认缴出资1,416.83万元,格林美认缴出资1,876.06万元,乐清德汇认缴出资1,416.83万元,前述股东认缴的出资中,715.07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由此,欧科亿有限注册资本由2,510万元增加至3,225.07万元。

2016年8月22日,格林美发布《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2),披露了其与乐清德汇、欧科亿有限、袁美和、谭文清签署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事宜。根据该公告,本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告还披露了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协议的主要内容、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和资金来源及对格林美的影响等。

(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格林美之间是否存在业绩承诺或对赌协议,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具体内容及执行情况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格林美之间不存在业绩承诺或对赌协议。

(三)格林美入股后对公司治理和日常经营决策的具体影响,格林美向发行人提名董监高及其变化具体情况,除提名董监高外,格林美是否向公司派驻或派遣其他人员,格林美是否实际控制或共同控制发行人,如否,请进一步说明依据和理由

1、格林美入股后对公司治理和日常经营决策的具体影响

格林美入股后,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得到进一步完善。格林美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未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2、格林美向发行人提名董监高及其变化具体情况,除提名董监高外,格林美是否向公司派驻或派遣其他人员

(1)格林美向发行人提名董监高及其变化具体情况

2016年8月,欧科亿有限成立董事会,袁美和、谭文清、王方军、王敏、李加林为董事;其中,王敏为格林美提名的董事。2016年8月,欧科亿有限成立监事会,谢敏华、尹俊方、毛振国为监事;其中,谢敏华为格林美提名的监事。

2017年3月,根据格林美的提名,欧科亿有限董事会任命王金钢为财务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后其因个人原因于2017年8月离职。2017年6月,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选举出第一届董事会的八名董事、第一届监事会的三名监事,其中,王敏是董事之一,谢敏华为监事之一,均系格林美提名。2019年4月,因王敏辞去董事职务,发行人股东大会根据格林美的提名改选穆猛刚为董事。

(2)除提名董监高外,格林美未向公司派驻或派遣其他人员

在欧科亿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格林美已不再有关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提名权。根据发行人2017年6月制定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均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韩红涛与财务总监梁宝玉均系自格林美或其控股子公司离职后加入发行人。其中,韩红涛自格林美离职后于2017年1月入职欧科亿有限,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欧科亿有限变更股份公司后,又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被聘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梁宝玉自格林美(武汉)城市矿产循环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离职后于2018年8月入职发行人,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被聘为财务总监。

另外,发行人存在借用格林美人员的情况:因原财务总监王金钢2017年8月离职,发行人董事会2017年9月通过了《关于调整管理层分工的议案》,决定由副总经理韩红涛兼管财务工作,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直至新任财务总监就职。由于发行人财务管理规范运行亟需专业人员,而选任财务总监需要一定的时间,鉴于股东格林美具有上市企业财务规范治理方面的经验及专业人才,经发行人与格林美协商,发行人临时借用格林美内审总监彭伟,在韩红涛兼管财务工作期间协助内控建设工作。

3、格林美否实际控制或共同控制发行人,如否,请进一步说明依据和理由

格林美未实际控制或共同控制发行人,依据与理由如下:

(1)2016年8月,格林美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比例为25.29%;同一时期,袁美和持股35%,谭文清持股19.10%,二人合计持股54.10%;

(2)自2017年12月至今,格林美持有发行人20.00%股份;同一时期,袁美和持股24.08%,谭文清持13.66%,两人合计持股37.74%;此外,袁美和2016年12月起通过株洲精锐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自2018年11月至今间接持股2.38%;

(3)自2016年8月至今,发行人的董事由五名增至九名,格林美在发行人董事会的席位始终为一位;同一时期,袁美和与谭文清均为董事;

(4)袁美和与谭文清于2016年8月1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双方在参与公司决策和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时,以一致的意思表示行使公司股东权利,双方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也应当确保采取一致行动;

(5)格林美出具《关于无特殊协议或安排的承诺》,承诺格林美与发行人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特殊协议或安排;

(6)格林美出具《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承诺其充分认可并尊重袁美和、谭文清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不存在谋求获得发行人控制权的意图。

综上,格林美持股比例不能使其控制发行人或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也未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发行人,故其未实际控制或共同控制发行人。

(四)格林美入股前后及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财务决策流程及其变化情况

格林美入股前后及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决策流程未发生重大变化。

格林美入股前,发行人的财务决策主要由实际控制人袁美和、谭文清决定,涉及重大事项如重大金额的投融资、利润分配等财务事项提交股东会商议决定。格林美入股后,发行人按照公司规范治理要求逐渐完善财务决策流程。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批。

(五)发行人向格林美采购原材料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1、采购原材料的必要性、合理性

(1)向格林美采购原材料为双方主营业务范畴,具有商业实质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硬质合金制品及数控刀具产品,广泛应用于各种非金属和金属材料工件加工。发行人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是碳化钨和钴,供应商主要是碳化钨或钴粉生产商。

格林美主营业务包括钴镍钨资源回收以及超细钴镍粉末制造等,是发行人产业链的上游。格林美控股子公司荆门市格林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格林美新材料)主要从事废旧资源利用、钴粉钴盐和电池材料的生产与销售;控股孙公司荆门德威格林美钨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下称荆门德威)主要从事钨、钼、钽、铌及其化合物的生产和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格林美控制的公司荆门德威、格林美新材料采购原材料,采购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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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格林美采购符合发行人采购管理的要求

发行人对同类原材料一般储备两家以上供应商,以降低采购风险和采购成本。发行人对供应商就其产品质量、价格、供货期、履约能力(如经济实力、生产规模和周期、能满足的供货量、商誉等)、潜在风险等进行对比分析,综合考虑选择合适的供应商,以此保证公司原材料的质量、供货的稳定性以及议价能力。发行人向格林美等多家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符合公司前述采购管理要求。

综上,发行人向格林美采购原材料系基于客观需要及市场因素,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2、采购原材料的公允性

(1)荆门德威

①碳化钨

公司2017年向荆门德威采购原材料的订单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对比如下:
1.png

1.png

综上,发行人向格林美采购原材料的价格具有公允性。

(六)格林美系发行人上游原材料供应商,2017年2-3月开始,公司不再向其采购原材料的商业合理性,是否违背上市公司承诺,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其后相应原材料的供应商供货来源,是否为格林美,上市后公司是否有向格林美采购原材料的计划,如有,请进一步说明具体情况及潜在影响

1、公司不再向格林美采购原材料的商业合理性

公司不再向格林美采购原材料的原因是:(1)格林美等新股东入股公司后,公司资本实力增强,在原材料采购市场上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公司加大在其他供应商原材料的采购量后,可以相应取得价格或账期等方面的更优条件。(2)市场上碳化钨粉、钴粉供应充足,除格林美外,公司同时也向多家其他供应商采购,不向格林美采购原材料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不存在依赖格林美供应原材料的情况。同时,格林美向公司销售的原材料占其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不向公司销售对格林美的影响较小。(3)减少与格林美的关联交易有利于规范发行人公司治理及长远发展。

2、是否违背上市公司承诺,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1)发行人与格林美均未就发行人采购原材料事项作出承诺

(2)《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关于采购原材料的约定不构成承诺

(3)《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的全部事项均已完成

(4)公司不向格林美采购原材料不会损害发行人利益

3、其后相应原材料的供应商供货来源,是否为格林美

2017年1-3月,公司主要向格林美采购的原材料包括碳化钨(原生料、电解料)、钴粉及钴镍复合粉。2017年3月公司不再向格林美采购原材料后,其后相应原材料的供应商与格林美和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发行人不向格林美采购原材料后,相应原材料的供应商均为行业内重要企业,与公司保持稳定合作关系。上述供应商提供给公司的原材料均为自产,且定价公允,不存在供应商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4、上市后公司是否有向格林美采购原材料的计划

发行人目前没有上市后向格林美采购原材料的计划,也未与格林美签订上市后向其采购原材料的相关协议。

发行人上市后,会按照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决定是否向格林美采购原材料。如与格林美发生交易,发行人会按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依法披露信息。

关于新增诉讼

1.发行人在IPO审核过程中,还是增加了一些诉讼,这些诉讼其实都有一个很典型的特征:①事项无关紧要又是可大可小;②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没有本质影响,但是公司又必须做出明确的说明和应对。这种审核过程中的诉讼,一般不一定有充足的诉讼事由也不以赢得诉讼为目标,更像是一种强烈的利益诉求。

2.这里几个案例跟大家做一个简单地分享,案例本身不是很重要,不过却可以提示大家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IPO上市无小事,敌人在暗处你在明处:

①一个员工因为涉嫌泄露商业秘密,被停职协助调查,员工于是就无故旷工不来上班,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员工因此起诉。

②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在其他的上市公司还担任独立董事,然后被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东起诉不符合独董资格、不能勤勉尽责履行职责、违规买卖股票被处罚等。

③还有就是最常见的专利诉讼,这个就不再详细说明了。

根据问询回复,公司新增两项诉讼案件,分别为:(1)张扬主张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请求法院判决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向其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6,000元及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张扬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上诉;(2)伊斯卡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炎陵欧科亿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公司独立董事杜晶新增一项诉讼案件,具体为杜晶在担任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尽到独立董事应负有的诚信和勤勉义务,法院判令杜晶在全国性媒体的显著位置上连续30 日刊登致歉声明,将其兼任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领取的报酬上交国库,赔偿原告直接损失9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一)张扬在公司任职期间担任职务,主要工作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

1、张扬在公司任职期间担任职务,主要工作内容

张扬于2013年入职发行人,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起任发行人营销管理中心区域销售经理,主要负责东三省区域的销售工作。

2、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

因张扬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发行人解除了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

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2月,张扬负责的东三省销售区域发生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发行人对此事件展开调查。因张扬系少数该商业秘密的知情人之一,发行人于2019年12月27日免去张扬营销管理中心东三省区域销售经理职务,暂停其销售工作,并由营销管理中心安排其他临时性工作、进行业务学习并配合调查。

此后,张扬未再到岗工作。2020年1月17日,发行人人力资源主管与张扬面谈考勤情况等,告知旷工后果。2020年1月18日,发行人向张扬邮寄了《关于张扬2020年1月份考勤情况的通知书》,书面向其通报2020年1月份的出勤情况,并要求其到公司上班,告知如再次出现旷工情况,公司将按照考勤管理制度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张扬仍未到岗工作。2020年1月22日,发行人就拟解除与张扬的劳动合同及理由告知公司工会及征求意见,工会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2020 年1月23日,发行人作出解除张扬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二)伊斯卡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有业务联系,争议专利涉及的具体产品、技术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除专利无效纠纷外,是否存在侵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1、伊斯卡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是否与发行人有业务联系

伊斯卡有限公司地址为以色列米格达塔法(Migdal Tefen),法定代表人、首席执行官为伊兰盖里(Ilan Geri)。根据其网站(https://www.iscar.com)的公开资料,伊斯卡有限公司是全球著名的金属切削刀具及切削技术的供应商之一,其产品具体包括切槽切断、车、铣、镗、钻、铰、刀柄系统等刀具。伊斯卡有限公与发行人不存在业务往来。

2、争议专利涉及的具体产品、技术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该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大进给铣削的可转位刀片”,专利号为“ZL201721108618.5”。该专利是发行人的规格型号“APMT1135DFER”数控刀片的结构设计方案,不涉及发行人其他产品或技术。

报告期内,该专利涉及的产品销售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都较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3、除专利无效纠纷外,是否存在侵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关于该专利无效纠纷案的进展:因伊斯卡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 月作出的在权利要求 3-11的基础上继续维持炎陵欧科亿的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炎陵欧科亿为第三人提起专利行政纠纷诉讼,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该专利无效纠纷外,发行人不存在侵权争议与潜在纠纷。

(三)杜晶违法违规事实具体情况,是否涉及相关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期间是否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持续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适格性、审慎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1、杜晶违法违规事实具体情况,是否涉及相关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张波浪系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潮能源)股东,其在诉杜晶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主张杜晶在担任新潮能源独立董事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致其权益受损。相关情况如下:

(1)原告张波浪诉被告杜晶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尚在审理之中

该案中,张波浪主张杜晶在担任新潮能源独立董事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其丧失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杜晶未尽到诚实勤勉义务,使得原告利益受损,张波浪提出的诉讼请求为:①确认杜晶未尽到独立董事应负有的诚信和勤勉义务,判令杜晶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全国性媒体的显著位置上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②判令杜晶兼任独立董事期间领取的报酬上交国库;③判令杜晶赔偿原告直接损失980元;④请求判令杜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针对张波浪的诉讼请求,杜晶答辩称:该案既不具备侵权责任要件,也不构成诉讼法要求的利害关系;张波浪认为杜晶丧失独立性、不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主张系无端指责,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杜晶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与条件,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其不能履行新潮能源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张波浪诉称杜晶支持虚假陈诉、侵害中小股东权利,毫无事实根据;张波浪未能参加股东大会纯属其自身原因所致,与杜晶无关。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2)关于杜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张波浪诉杜晶一案目前尚未审结。关于张波浪主张杜晶存在违规操作买入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发行人核实如下:

①杜晶违规操作买入股票的情况

根据2018年12月31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杜晶违规买入公司股票的致歉与承诺公告》,因杜晶将证券账户委托给亲属代为管理,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证券账户于新潮能源定期报告窗口期内买入公司股票,成交额34,226元。在知悉行为后,杜晶第一时间向新潮能源董事会报告此事,向新潮能源及广大投资者表达歉意,并承诺立即收回证券账户管理权、此次违规买入的股票在其担任新潮能源独立董事期间不进行减持交易、在其任期届满依法合规减持后所得全部收益上缴新潮能源。

2019年1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杜晶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8〕0121号),鉴于杜晶的违规事实和情节,酌情从轻处理,对其予以监管关注。

②杜晶未违反中共教育部党组的相关规定

张波浪在其《民事起诉状》中称,“依据中国共产党教育部党组的相关通知可知高校人员尤其是党员同志不得随意兼职并获取报酬”。

经核查,中共教育部党组《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规定:“二、严格执行兼职取酬管理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根据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向发行人出具的证明,杜晶未担任高校党政或行政领导职务,不属于党政领导干部,也不属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及其院系副处级以上干部,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对杜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亦无异议,故杜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不违反相关规定。

③杜晶未违反《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中关于兼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数量的规定

张波浪在其《民事起诉状》中称,杜晶违反了《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中“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的规定。

杜晶在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期间兼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如下:
1.png
杜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期间,最多在4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不违反《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④其他

关于张波浪所称杜晶在新潮能源“未尽到勤勉义务,阻碍原告出席股东大会”等其他争议事项,不涉及杜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合法合规性,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人民法院亦尚未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和判决。

综上,截至本回复出具日,除因违规买入新潮能源股票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监管关注外,杜晶不涉及其他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2、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期间是否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自2017年6月2日至本回复出具日,杜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其履行了诚信和勤勉义务。

3、持续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适格性、审慎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杜晶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在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股东单位不存在任职情况,不曾向公司或者子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具备独立性。

杜晶已于2012年9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编号为220013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取得科创板独立董事学习证明。杜晶未担任高校党政或行政领导职务,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不违反《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杜晶具备《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持续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合法合规,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鉴于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于2020年6月任期届满,发行人于2020年7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杜晶不是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新增诉讼对其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方面具体影响

1、张扬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改判发行人向其支付的赔偿金为33.6万元,该等金额占发行人经审计2019年末净资产及2019 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0.05%、0.38%,占比较小,故即使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支持张扬的上诉请求,也不会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伊斯卡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炎陵欧科亿专利行政纠纷案件中,根据发行人的统计,该专利涉及产品报告期内销售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小,即国家知识产权局败诉并对所涉专利作出无效宣告,也不会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杜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期间履行了诚信和勤勉义务,其与张波浪的诉讼不影响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适格性,该案不涉及发行人的权利义务,不会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新增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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