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投行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583|回复: 0

股权激励系列分享——企税、个税

[复制链接]

109

主题

113

帖子

373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373
发表于 2022-10-12 19: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12】18号公告文归纳,境内上市公司需满足条件一: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条件二:会计处理符合规定,即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后,所得税处理如下: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一)股票期权
税目及税率:企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授予该企业员工股票期权。员工因此在行使期权购买股票时,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股票当日收盘价)的某一特定价格(施权价)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从而获得的施权价与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3% ~ 45% 的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税款计算: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说明:小安2021年1月取得某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0000股,授予日股票价格为10元,授予期权价格为8元,规定可在2022年2月份行权。假定小安2022年2月28日前行权,且行权当天股票市价为16元。
应纳税所得额=(16-8)×10000=80000元
应纳税额=80000*10%-2520=5480元

(二)限制性股票
税目及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 号)规定,对于员工获得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3% ~ 45% 的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 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 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 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 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税款计算: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举例说明:王某获得20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锁、每期解锁50%,授予日为2020年9月10日,授予价为5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2020年9月15日、当日收盘价为10元/股,第一批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0月25日、当日收盘价为20元/股,求本次解禁的限制性股票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0+20)÷2×10000-(5×20000)×(10000÷20000)=100000
(按个人所得税征缴标准(七级累进税率):对应税率为10%
本次解禁的限制性股票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0%-2520=7480元

三、股权激励个税法规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部分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部分失效】
¢《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部分失效】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财税(2021)69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28投行论坛

GMT+8, 2025-4-21 19:15 , Processed in 0.068708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