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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五年后有人打上门怒告实控人股份代持,保荐人和律师一脸懵逼你们能不能别这么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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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21: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橙子 于 2022-10-13 21:17 编辑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阶段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3.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弘股份”)收到来自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22)粤0106民初8495号等诉讼材料,现将上述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汪卫强。

被告一:方兴。

被告二: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方兴名下证券账户内“盛弘股份”7515546股以及截至判决生效之日因配股、送股所取得的股份的收益权归原告汪卫强所有;

2.依法判决被告方兴向原告汪卫强支付“盛弘股份”7515546股股份的现金价值341957343元(计算方式为截止起诉之日前一个交易日“盛弘股份”股票收盘价乘以股份数量,2021年11月26日收盘价45.5元);

3.依法判决被告方兴向原告汪卫强支付前述股份自2014年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所对应的现金红利(暂计至2020年,其中2017年至2020年期间应支付的现金红利为2805803.2元);

4.依法判决被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向原告汪卫强支付前述股份2014年、2015年、2016年对应的现金红利;

5.依法判决被告方兴向原告汪卫强支付逾期利息(以应付股份现金价值及现金红利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上述诉请金额暂合计为344763146.2元。

6.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三)起诉状中列示的事由

根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表示,盛弘股份成立于2007年9月28日,原告汪卫强、被告方兴均为其登记股东。深圳市德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弘包装”)成立于2005年7月29日,原告汪卫强为登记股东,被告方兴为隐名股东。

为了更有利于盛弘股份和德弘包装在不同领域的发展,原告汪卫强和被告方兴约定互相代持部分股权,并分别向对方出具了《声明书》。根据被告方兴于2011年向原告汪卫强出具的《声明书》内容,汪卫强将其所有的盛弘股份5.0204%的股权变更为名义股东方兴持有,实际权利人仍为汪卫强;如盛弘股份上市而德弘包装未能上市,方兴应当将在挂名持有的盛弘股份5.0204%股权在盛弘股份上市3年后返还给汪卫强自己持有;如盛弘股份因增资而致使股份比例变动的,以盛弘股份增资后的比例折算方兴挂名持有的汪卫强股权。

2017年8月22日盛弘股份在深交所上市,2020年8月22日被告方兴在《声明书》中所承诺的返还原告汪卫强5.0204%股权的条件已成就,但经原告多次主张,被告方兴均未能履行《声明书》中确定的义务。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如有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涉诉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涉诉事项属于公司股东的个人纠纷,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无论人民法院就该事项作出何种判决,均不会影响公司的资金安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方兴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直接持有公司38,796,51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8.90%,第二大股东肖学礼持有公司9.94%的股份,第三大股东盛剑明持有公司9.21%的股份,持股比例与方兴有一定差距。肖学礼、盛剑明已于2020年8月23日分别出具了《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方兴作为公司的创始人之一,自公司设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无论人民法院就原告诉讼请求的股份收益权(涉及的股份数75155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66%)作出何种判决,均不会影响方兴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3、本次涉诉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公司股东和公司亦将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对本次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同时,公司也会通过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诉讼事项。

4、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传票;

3、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保荐代表人:王嘉、徐杰

项目协办人:陈海庭

项目组其他成员:姜涛、肖晴、曾文强、闫冰冰、严适

电话:0755-22662000

传真:0755-22662111

(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学兵

地址: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6-37层

经办律师:张继军、陈娅萌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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