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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持股16.34%,且和老婆一起为公司贷款担保,为何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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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3 21: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题1、关于公司股东

申请文件显示,姜文龙合计持有发行人16.34%的股份。目前,姜文龙担任发行人副董事长、总经理及恒川新材董事长。报告期内,姜文龙及其配偶吴翠琴为发行人银行借款、开立信用证、保函等提供担保。

请发行人:

(1)说明截至目前,除持有发行人及广汇投资股份/股权外,姜文龙是否还控制其他企业,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说明姜文龙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影响,是否存在通过不认定实际控制人规避股份锁定期或同业竞争要求的情形。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截至目前,除持有发行人及广汇投资股份/股权外,姜文龙是否还控制其他企业,其控制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业务的关系、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根据姜文龙出具的书面确认、其填写的调查表以及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第三方网站的查询结果,截止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除持有发行人及广汇投资股份/股权外,姜文龙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说明姜文龙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影响,是否存在通过不认定实际控制人规避股份锁定期或同业竞争要求的情形

(一)说明姜文龙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影响

姜文龙系发行人的创始股东并自发行人设立以来一直担任总经理职务。2015年8月,发行人股改时设立董事会,并选举姜文龙担任发行人董事。2016年12月,发行人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在董事会中增设副董事长并选举姜文龙担任副董事长。同时,姜文龙系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因此,姜文龙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方面发挥的作用和影响主要体现在履行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职责等方面,具体如下: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发行人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同时,姜文龙作为发行人董事,积极履行董事职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议案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等。

2、姜文龙作为发行人总经理,分管发行人日常生产作业,具体负责原材料采购及生产安排等。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主持发行人总经理办公会,对发行人日常经营的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和审批等。

3、在技术研发方面,姜文龙作为核心技术人员,对发行人技术及生产工艺研发、专利申报等事项予以指导,协调生产及研发项目中所涉及的技术问题的解决。

综上,姜文龙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方面尤其是采购及生产等环节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二)是否存在通过不认定实际控制人规避股份锁定期或同业竞争要求的情形

虽然姜文龙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方面尤其是采购及生产等环节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但姜文龙并非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潘昌。认定潘昌而非姜文龙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如下:

1、潘昌自2010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直接持有发行人50%以上股权,2016年5月因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直接持股比例稀释至46.71%。潘昌自2010年6月开始一直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始终超过第三大股东姜文龙(截至目前姜文龙持股比例为12.30%)30%以上。报告期内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必须回避的议案除外)与潘昌表决不一致情况。并且,根据潘昌、姜文龙共同出具的书面确认,潘昌、姜文龙之间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或类似安排。

2、报告期内,潘昌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行使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权,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起到了核心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年度计划、财务预算、投融资及日常经营工作的重大事项;

(2)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或授权签署公司重大合同、报表与重要文件、资料;

(3)对公司总经理和高层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4)根据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流程任免中层管理人员;

(5)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它重要报表,按规定对公司的重大财务支出和资金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6)检查董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7)审核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

(8)在日常工作中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示和监督。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董事会决议(必须回避的议案除外)与潘昌表决不一致情况。同时,发行人重大事项批准及重要文件均由潘昌签署或授权签署。

3、潘昌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除直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对生产经营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外,还通过提名董事和监事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多数成员,进而实现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2015年8月,发行人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时,7名董事中潘昌、叶素芳、赵新民、方宏、陈雪洪共5名董事由潘昌提名,2名股东代表监事周青、王月华均由潘昌提名。

2018年8月以及2021年8月,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发行人9名董事中共7名董事由潘昌提名,2名股东代表监事均由潘昌提名。

综上所述,姜文龙并非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潘昌,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不认定姜文龙为实际控制人进而规避股份锁定期或同业竞争要求的情形。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潘昌、总经理姜文龙及其他高管人员,访谈部分中层管理人员,查阅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了解潘昌及姜文龙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分工;

2、取得并查阅了姜文龙出具的书面确认、其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第三方网站进行查询;

3、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出具的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股东名册;

4、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公告;

5、取得并查阅了潘昌、姜文龙出具的书面确认以及发行人重大事项批准及重要文件的签署文本。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截止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除持有发行人及广汇投资股份/股权外,姜文龙不存在控制的其他企业;

2、姜文龙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方面尤其是采购及生产等环节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和影响。潘昌在发行人的持股比例远超过姜文龙,潘昌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行使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权,在发行人生产经营中起到了核心作用。姜文龙并非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不认定姜文龙为实际控制人进而规避股份锁定期或同业竞争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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