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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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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4 09: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kana 于 2022-10-14 09:02 编辑

关于股份支付

申报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认为员工持股计划增资事宜属于立即授予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限等限制条件,于授予日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


(2)持股平台精英士君、精英和义、精英谦礼、精英礼信均出具了书面减持承诺,承诺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分四批解锁,每批解除锁定的数量为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四分之一,解除锁定的时间分别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一年、二年、三年、四年。

请发行人结合合同具体条款情况、员工持股平台自愿锁定期情况、相关案例情况,说明将股份支付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回复

(一)合同具体条款情况和员工平台自愿锁定期情况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1 月 4 日成立了精英士君、精英和义,于 2017 年 3 月30 日、2017 年 6 月 23 日成立了精英礼信和精英谦礼共四个持股平台。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精英士君、精英和义、精英礼信、精英谦礼均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分别持有发行人 9.74%、9.62%、3.28%、1.22%的股份。全部激励对象通过持有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经出资份额 50%以上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大会有权对合伙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合伙协议的修改。

2、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至熵基科技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一年内,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全部锁定;熵基科技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时间满一年后,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分四批解锁,每批解除锁定的数量均为其所持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四分之一,解除锁定的时间分别为熵基科技股票挂牌期满一年、二年、三年、四年。

3、合伙人为熵基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还须同时遵守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规则。

4、有限合伙人自获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之日起,至所持熵基科技股票限售期满后且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锁定期届满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的,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有限合伙人将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按照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并退伙,该合伙人应无条件的予以配合:合伙人与熵基科技或熵基科技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本人主动离职,本人与熵基科技或熵基科技子公司协商终止劳动关系,或本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被熵基科技或熵基科技子公司辞退、劝退。

从上述合伙协议约定来看,未限制员工在服务期内行使相关权利,未对服务期限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二)相关案例情况

经查阅创业板已上市公司案例,公司将立即实现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约定了锁定期限的股份支付一次性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会计处理具有普遍性,具体情况如下:
1.png

(三)说明股份支付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原因,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认为员工持股计划增资事宜属于立即授予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限等限制条件,于授予日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主要原因系:


1、公司实施上述股权激励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稳定核心团队和业务骨干,激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进一步提高公司凝聚力,以此提高业务骨干团队的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激励股权已办理工商变更并登记至相应员工名下。

2、员工获授的限制性股权的锁定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公司挂牌上市满一年后,分四批解锁,解除锁定的时间分别为股票挂牌期起满一年、二年、三年、四年。激励对象取得股份后,基于与公司共同长期发展的意愿,向公司作出了锁定期限和减持的承诺,限售期满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权解除限售。上述限售期的约定不影响对可行权条件的判断。

3、合伙协议未限制员工在服务期内行使相关权利,未对服务期限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公司获取服务与服务期限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报告期内,发行人共有 4 位股权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尚未挂牌的情况下离职,公司考虑其过往的贡献、过往工作评价等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未要求其转让持股平台的出资份额,继续持股。

综上,根据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设立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主要是为了稳定核心团队和业务骨干,激励对象承诺的锁定期系基于与公司共同长期发展的意愿,并非为强制性的服务期限约束;并存在股权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尚未挂牌的情况离职继续持有股份的情况。故而上述股份支付不存在包括明确服务期限或业绩条件的限制性条件,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中介机构回复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持股平台的工商档案、合伙协议,与发行人员工花名册进行比对,复核员工持股平台涉及的人员范围及具体岗位;


2、查阅合伙人出资凭证、出资调整说明等;


3、获取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认依据,并复核报告期内股份支付金额是否准确;


4、结合相关案例,复核发行人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员工股权激励未约定员工服务年限,激励对象取得的股份支付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故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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