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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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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4 09: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O中,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历来是监管机构审核的重点,相较一般企业,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其IPO前已根据相关规则对实控人进行了认定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若其IPO报告期内更正了实控人认定,导致其申报IPO时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与挂牌时不一致,则可能被监管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从而不符合发行条件。因此,本文将根据监管规定、结合案例研究等分析新三板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更正对其IPO的影响。

(一)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发业务问答等相关规定要点摘录如下:

1、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4、首发问答

(1)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2)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3)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重点关注最近三年内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存在为满足发行条件而调整实际控制人认定范围嫌疑的,应从严把握,审慎进行核查及信息披露。

(二)实际控制人认定更正的相关案例

本次案例研究研究了自2017年至2021年3月底挂牌公司涉及实控人认定更正的情况,涉及的相关公告约55个,经过查验筛选,剔除涉及挂牌公司本身信息披露错误、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比例计算错误等此类虽然有实控人更正但未导致实际控制人数量变化情况的案例,剩余14个案例。

根据对该14个案例的研究:

(1)实控人更正的挂牌公司多以IPO为目的进行,确保更正后的报告期内无实控人变更情况;

(2)实控人更正案例中除瑞昱新材外,其他涉及实控人数量变动的更正均为增加实控人,且增加的实控人大多涉及实控人的配偶、成年子女;

(3)从更正的阶段来看,更正的案例主要集中在IPO申报前,一般在辅导机构入场后,且根据股转相关规则披露了更正公告等;

(4)案例中,仅精密科技从无实控人更正为有实控人,其他案例在更正前均有实控人;

(5)从IPO审核的情况来看,监管机构较为关注实控人更正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更正依据是否充分、更正的原因及合理性等,而从案例审核的结果来看,监管机构并未就实控人更正可能涉及的实控人变更、信息披露违规等进一步深究。

案例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公司简称

实控人更正及IPO情况

1

瑞翌新材

更正时间:2017.1

更正前:周品文、张启东、严海军、刘伟共同控制;

更正后:周品文

更正理由:周品文控制的公司占挂牌公司41.6667%,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更正前人员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一致行动,不一致时以周品文的意见为准。公司挂牌时对实际控制人认定理解不充分,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与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精神不一致,故更正认定。

IPO情况:IPO过程中更正实际控制人认定,目前IPO已终止(反馈意见并未见提及实际控制人更正相关问题,媒体报道IPO终止的原因与其总体规模较小相关)

2

景津环保

更正时间:2018.7

更正前:姜桂廷;

更正后:姜桂廷、宋桂花共同控制

更正理由:姜桂廷直接持有9.5%,其绝对控股的公司持有挂牌公司51.42%股份,其配偶宋桂花直接持有5.64%,重新认定为共同控制。

IPO情况:该公司于2017年4月申请IPO ,证监会首次反馈意见前招股书披露的实控人均为姜桂廷,证监会反馈意见中未见提及实控人认定相关问题,但IPO过程中挂牌公司更正了实控人认定,并在最新的招股书中更正披露实控人为姜桂廷、宋桂花,最终IPO审核通过。

3

通用电梯

更正时间:2018.8

更正前:2018年8月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之日,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为共同实控人;

更正后:徐志明、牟玉芳、徐斌、徐津为天然一致行动人,成为股东之日起即为共同控制人。

更正理由:2016年上述人员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保持一致意见,挂牌时的公转书认定徐志明为实际控制人,牟玉芳为其妻,徐斌和徐津为其子;2018年上述人员签订一致行动补充协议,认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为共同控制;此后,经主办券商督导,鉴于上述人员的天然一致行动关系,更正认定上述人员自成为公司股东之日起即为一致行动人。

IPO情况:IPO前即对实控人的认定进行更正,并在招股书中披露相关情况,监管机构反馈未提及实控人更正认定相关问题,目前IPO通过。

4

振威展览

更正时间:2018.8

更正前:张学山

更正后:张学山、张超凡和张学林

更正理由:张学山与张学林为兄弟,与张超凡为父子,更正前张学山持股超过70%,任职董事长、总经理。而更正是基于张超凡和张学林均任职公司董事(董事会共5人),张学林为副总,分别持有公司4%比例的股份,结合实际情况更正认定为共同控制。

IPO情况:发行人2017年6月首次申报招股书中披露实控人为张学山,反馈意见回复后2018年5月第二版招股书将实控人更正为张学山、张超凡和张学林。从反馈来看,未提及实控人更正问题,其最终IPO终止与其报告期内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差错更正相关。

5

嘉华股份

更正时间:2019.2

更正前后:共同实际控制人不变,但是认定日期由2016年3月1日更正为2015年12月31日

更正理由:进一步确认了一致行动协议的签订时间。

IPO情况:2017年9月报IPO辅导,此后该公司进行了大规模前期差错更正,更正后新三板终止挂牌,至今未申报。

6

凌云天博

更正时间:2019.3

更正前:姚毅

更正后:姚毅、杨艺

更正理由:姚毅、杨艺二者为夫妻关系,且均担任董事,共同持股78%

IPO情况:未见IPO辅导、申报。

7

精密科技

更正时间:2019.3

更正前:公司股权结构分散,无实际控制人

更正后:2017 年 1 月 24 日之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自 2017 年 1 月 25日起,何建平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更正理由:未见相关公告说明原因

IPO情况:实控人认定更正在申报创业板IPO前,目前该项目在证监会注册阶段,尚未注册。交易所审核第一个问题即关注到发行人招股书披露实控人与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认定不一致,且发行人未在申报材料中说明两次材料存在差异,也未说明差异原因,交易所要求其补充说明实控人认定情况及认定依据、实际控制人认定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发行条件或者锁定期要求的情形、新三板挂牌期间是否就相关更正情况进行公告等。

8

圣泉集团

更正时间:2019.8

更正前:唐一林

更正后:唐一林、唐地源

更正理由:根据最新监管政策,要求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 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唐一林的子女唐地源为公司股东、董事、高管,故更正认定。

IPO情况:该公司于主板IPO前更正实控人,已通过证监会发审会,尚未发行。证监会反馈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要求,对实际控制人配偶、直系亲属持股情况以及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的作用,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合理发表核查意见。”

9

天迈科技

更正时间:2019.9

更正前:郭建国

更正后:郭建国、田淑芬

更正理由:田淑芬为实控人的配偶,理由同上

IPO情况:该公司于2017年1月申报IPO,审核中更正实控人认定,目前IPO已上市。2017年12月证监会反馈“郭建国之配偶田淑芬持有大成瑞信62.5613%的股权,郭田甜为郭建国之女,郭建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数合计占公司股份比例的74.11%,请发行人说明仅将郭建国一人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合理性。”2018年1月更新的招股书仍然未进行实控人变更,但其在审核通过后发布了实控人更正的公告,并在其后的上市招股书更新了实控人的认定情况。

10

翼捷股份

更正时间:2019.11

更正前:无实控人

更正后:张杰、程琨

更正理由:张杰持股29.71%,张杰、程琨合计持有公司50.48%的股份,为公司创始人股东、大股东、董事、主要管理层,并补充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IPO情况:该公司于IPO前更正实控人,交易所反馈的第一个问题就关注到实控人更正的问题“(1)结合张杰和程琨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的具体作用、双方在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情况、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进一步说明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2)结合三板披露情况说明对实际控制人进行更正认定的原因,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目前IPO已至证监会注册阶段,尚未注册。

11

康泰股份

更正时间:2020.4

更正前:韩谦、禹培根

更正后:韩谦、禹培根、韩光剑、禹虎背

更正理由:根据2019 年 3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补充实控人之子韩光剑、禹虎背为共同实控人

IPO情况:公司首次申报为2017年时,证监会反馈意见中“请发行人结合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情况等说明认定韩谦和禹培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充分、未将韩光剑和禹虎背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韩光剑和禹虎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发行人此后更新的招股书中未更正实控人认定,此后IPO终止,并拟重新申报的辅导期间更正了实控人认定,目前该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购。

12

益通股份

更正时间:2020.4

更正前:裴本德

更正后:裴本成、侯桂荣

更正理由:(1)股权方面,裴本德通过自身间接持股及其法定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的公司股权为26.72%,裴本成通过自身直接持股及其法定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的公司股权为33.53%,裴本成与裴本德为兄弟关系,侯桂荣为裴本成之妻,侯桂荣间接持股11.31%(2)三会影响方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裴本德以裴本成意见为准,而裴本成任职董事、总经理,裴本德未任职。综合来看裴本成、侯桂荣持有的股权最多,且公司主要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IPO情况:2017年11月与德邦证券签订首发辅导,后于2019年6月终止,无最新进展。

13

福建三星

更正时间:2020.9

更正前:王星荣、王声谋和王声强三兄弟

更正后:王星荣、王声谋和王声强三兄弟及王汉钦、王金城

更正理由:王星荣与王汉钦、王金城为父子关系,上述五人均持有公司股份,均在公司任重要职位,故更正认定。

IPO情况:2021年2月公布首发辅导,目前在辅导阶段,公司已终止挂牌。

14

东和新材

更正时间:2020.9

更正前:毕胜民

更正后:毕胜民、毕一明

更正理由:毕胜民、毕一明为父子关系,毕胜民、毕一明均持有公司股份,均在公司任重要职位,故更正认定。

IPO情况:实控人更正后的当月,公司公告首发辅导验收通过,其后向深交所创业板提交了IPO申请,目前已受理,招股书未披露实控人更正情况。




(三)拟提出的研究结论

从案例研究以及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挂牌公司更正实控人,通常不会对其IPO造成障碍,但实控人更正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认定依据充分合理、更正理由不涉及规避发行条件或者锁定期要求、挂牌公司需充分履行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等。

据此,建议项目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实控人更正相关事项的处理:

1、更正依据。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发业务问答》问题10“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等实控人认定的相关规定及《一致行动协议》的条款等,充分核实发行人实控人更正的原因、依据是否充分,除根据实控人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的具体作用及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表决情况、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论述外,建议可着重论述相关实控人认定规则中“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取得发行人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书面确认;

2、更正原因。结合《公司法》、《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发行条件或者锁定期要求的情形;

3、更正公告。就更正事项补充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审议程序,出具专项说明,并公告更正涉及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

4、信息披露。招股书中披露本次申报与新三板挂牌期间实控人认定的差异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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