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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曾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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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4 09: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abrina 于 2022-10-14 09:08 编辑

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

1、关于实际控制人及特别表决权

1.1 关于实际控制人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周曦,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变化。报 告期内周曦曾与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又解除,同时又设立了特殊表决 权机制。请发行人披露:

(1)周曦与发行人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彻底终止, 发行人股东间是否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控 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

(2)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最近 2 年未发生变动的依据。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问答(二)》) 第 5 条的规定,通过对发行人及常州云从最近 2 年的持股比例的变化、公司章 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 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 会以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以及报告期内存在一致行动协议 的签署及解除、特殊表决权机制设立等情形,进一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 确意见,不应简单以表决权让与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为由认定公司实际 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回复:一、发行人补充披露

(一)周曦与发行人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彻底终止,发行人股东间 是否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控股股东和受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之“(二)实际控制 人”中补充披露如下:“1、周曦与发行人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协议终止情况、发行人股东间一致行动 关系及表决权委托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1)周曦与发行人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已彻底终止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周曦与发行人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已彻底终止。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曦、控股股东常州云从与其他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协议签署/终 止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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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8 月 31 日,常州云从与新疆汇富云鼎、李悦文、刘益谦签署《关于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的确认函》,确认各方于 2016 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有效 期 1 年,已于 2017 年 6 月 17 日解除。前述《一致行动协议》及确认函均未约定 一致行动关系的恢复条款。同日,常州云从、周曦与元知投资签署《关于取消股东表决权授权之协议书》, 自该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元知投资终止将持有发行人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授予 周曦行使。前述表决权授予协议及该取消授予协议均未约定表决权授予的恢复条 款。

同日,周曦先生分别与刘益谦、智云贰号、创领日昇、横琴德昇、渤盛嘉华、 鼎盛信和签订《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协议书》,约定自双方签字/签章并经发 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章程并完成相应工商变更/备 案工作之日起,周曦曾经与该等投资者达成的一致行动或授权安排终止。前述一 致行动协议及解除协议均未约定一致行动或授权关系的恢复条款。上述解除协议均经缔约各方签字/盖章,系各方基于平等协商后达成的真实 意思表示。原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授权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各方的法律效力,且 未约定恢复条款。此外,2019 年 9 月 11 日,越秀金蝉与创达一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股 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受让方需继续履行与周曦的一致行动关系,因此,越秀金 蝉已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其与周曦的《一致行动协议》自 动终止,创达一号亦未与周曦达成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周曦与发行人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均已彻底终止,不存在恢复条款。

(2)发行人股东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情 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现有股东存在以下一致行动和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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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间不存在其他一 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发行人各现有股东持有发行人的 股份均系各股东真实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 情形。

2、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 清晰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常州云从,实际控制人为周曦。此外,周曦还通过大昊创 业、吕申创业和释天投资间接持有云从科技股份。其中,大昊创业、吕申创业和 释天投资均为发行人为实施股权激励而设置的员工持股平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最近 2 年未发生变动的依据。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问答(二)》)第 5 条的规 定,通过对发行人及常州云从最近 2 年的持股比例的变化、公司章程、协议或其 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 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以及发行人 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以及报告期内存在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解除、 特殊表决权机制设立等情形,进一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不应简 单以表决权让与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为由认定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 动。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之“(二)实际控制 人”中补充披露如下:“

3、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及最近 2 年未发生变动的依据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周曦,最近 2 年未发生变动。最近 2 年,公司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动的具体分析如下:

(1)2020 年 9 月设置特别表决权后 2020 年 9 月 1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 《关于公司实施特别表决权制度及累积投票制度暨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议案》,并修改公司章程,设置特别表决权。常州云从持有公司 146,505,343 股 A 类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3.32%。扣 除 A 类股份后,公司剩余 481,735,219 股为 B 类股份。常州云从通过设置特别表 决权持有发行人 64.60%的表决权。除部分特定事项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能够决定公司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对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能起到一定的重大决策 影响作用。因此,周曦通过常州云从可以对发行人实施有效控制。

(2)2020 年 9 月设置特别表决权前 最近 2 年内,在实施特别表决权之前,周曦享有常州云从控制权,通过常州 云从均可以有效地对发行人实施控制,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且未发生变动。具 体理由如下:

①周曦、常州云从控制发行人的股份比例始终保持在 30%以上最近 2 年,周曦持有常州云从股权比例为 99.88%,未发生变化。常州云从 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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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最近 2 年,常州云从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尽管随 着不断增资有所降低,但任一其他股东较常州云从的持股比例均有较大差距,在 发行人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过程中具有较大的优势地位。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司股东元知投资与常州云从签署《广州云从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元知投资自愿承诺将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期间享有的 全部表决权授予周曦行使(入股工商登记于 2017 年 11 月 29 日完成)。2018 年 8 月 24 日,公司股东刘益谦、越秀金蝉、智云贰号、创领日昇、渤盛嘉华、横琴 德昇、鼎盛信和等分别与周曦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协议双方均同意以协商 一致的意见在广州云从董事会/股东会上提出议案或作出表决,如未能经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则最终的议案内容以及表决结果以周曦的意见为准。具体合计持股 比例变化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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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最近 2 年内,在实施特别表决权之前,周曦控制的常州云从及 其一致行动人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合计均保持在 30%以上。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 单一股东常州云从控制比例均能够达到 30%以上,同时结合周曦还通过持股平台 持有发行人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 的有关规定,常州云从始终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周曦为实际控制人,且未发生变 动。

②周曦在发行人公司治理、经营决策、人事任免、技术研发论证方面享有优 势地位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周曦在发行人公司治 理、经营决策、人事任免、技术研发论证方面享有优势地位,具体表现在:

1、公司治理

(1)周曦作为发行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对外代表发行人、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等权利。

(2)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共召开 11 次股东 (大)会。周曦以常州云从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席了上述全部股东大会,以发行人 董事长身份主持了历次会议,并代表常州云从针对全部议案(需回避表决的关联 交易议案除外)投票表决。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由周曦代 表常州云从投票的全部议案均获得审议通过。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的投 票结果,由周曦直接或通过董事会间接提交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获得审议通 过。在上述议案中涉及选举发行人董事的,除外部董事刘斌(已卸任)、童红梅 外,其他董事候选人均由周曦或其控制的常州云从通过向董事会提名方式产生, 未发生其他股东或董事会另行提名,或股东、董事通过投弃权、反对票方式不 支持周曦提交的董事候选人的情形。

(3)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共召开 10 次董事 会,均由周曦召集并主持。上述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由周曦以董事长或总经 理的身份起草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历次董事会会议的投票结果,由周曦提 交的董事会议案均获得审议通过。发行人董事会在审议聘用高级管理人员过程 中,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均由周曦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实施提名并均获得董 事会审议通过。

2、经营决策、

人事任免

(1)周曦作为发行人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的召集人,依据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的对应工作制度规定,对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的制定具有重要影响。

(2)周曦作为发行人总经理,依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支持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职权、享有组织实施发行人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的职权、享有拟定发行人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的 职权、享有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享有聘任或解聘除 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的职权。

(3)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云从科技年度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均由周曦作为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云从科技内部管理制度设置方案、 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均由周曦作为总经理负责拟定。

(4)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监事会未就周曦及 其领导下的董事会、管理层做出的经营决策提出质疑或异议。

3、技术研发 周曦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中的技术带头人,在系统平台或硬件样品引入具 体场景进行测试验证形成实验局报告后,其意见对是否进行市场需求分析和供应 链准备,产品是否能够正式面向市场推出具有重要影响。

③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当前不存在控制发行人的可能性 发行人股东已就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以 及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进行了确认。除本招股说明书 已披露的发行人股东之间存在的一致行动关系外,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一 致行动关系,除常州云从外,本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具有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 其合计持股比例均未超过 5%,不构成发行人重要股东。同时,根据除周曦、常州云从以外的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持股数量以及在发行 人的任职情况,并根据持有发行人股份数超过 5%以上重要股东做出的承诺,除 周曦以外的发行人主要股东均承诺不存在谋求发行人实际控制权的诉求,发行人 的其他股东当前不存在控制发行人的可能性。

④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已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认定做出承诺 最近 2 年周曦控制的常州云从一直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同时周曦本人在发 行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地位也未发生变化。当前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 控制关系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施不会对常州云从的第一大 股东地位以及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除常州云从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均已做出如下承诺:“本股东充分认可并尊重周曦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本股东或本股 东控制的其他主体不会通过主动增持发行人股票、接受委托、征集投票权、签订 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同时,本股东将通过行使股东表决 权的方式支持周曦为维持发行人实际控制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除上述承诺事项外,发行人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关系的 其他协议或安排,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能够保持稳定。

综上,最近 2 年内,在实施特别表决权之前,周曦控制的常州云从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合计均保持在 30%以上。依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周曦对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均可施 加重大影响。周曦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重要内部制度的 执行、重大经营方针的制定、重大日常经营行为的决策、主要产品研发和推广的 论证均起到决定性作用。周曦具有实际控制人地位,可以实质控制发行人。同时, 除本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股东之间当前不存在其他签署一致行动 协议或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本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一致行动情形亦无一超过 5%,除周曦外的其他股东当前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控制发行人的可能性。

此外,当前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依据发行人主要股东的 承诺内容,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实施后的实际控制关系仍将保持稳定。综上所述,最近 2 年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始终为常州云从、周 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取得并核查了常州云从与新疆汇富云鼎、李悦文、刘益谦签署的《一致 行动协议》与《关于一致行动协议解除的确认函》;

2、取得并核查了常州云从、周曦与元知投资签署的《关于取消股东表决权 授权之协议书》;

3、取得并核查了周曦分别与刘益谦、智云贰号、创领日昇、横琴德昇、渤 盛嘉华、鼎盛信和签订的《关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协议书》;

4、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现有股东出具的《股东访谈问卷》;

5、查阅了发行人全套工商档案以及与历次股权变动相关的协议、价款支付 凭证和税费支付凭证等资料;

6、查阅了常州云从的工商登记材料、股东出资凭证;

7、查阅了周曦、常州云从及受其支配股东的调查表,对周曦本人进行了访 谈;

8、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确认周曦、常州云从及受其支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以及周曦所持常州云从股权不存在诉讼或执行信息;

9、取得并核查了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关于公 司实施特别表决权制度及累积投票制度暨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10、核查了发行人当前适用的《公司章程》、发行人最近 2 年内的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董事会会议资料、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 工作制度,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股东就发行人实际控制权问题出具的承诺,针对发 行人最近二年内实施的对外投资、重大研发项目的决策流程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了访谈,并对重大销售及采购的内控审批流程进行了核查;

11、取得并核查了公司股东刘益谦、越秀金蝉、智云贰号、创领日昇、渤盛 嘉华、横琴德昇、鼎盛信和等分别与周曦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

12、对发行人股东进行了访谈。

(二)核查结论

1、周曦与发行人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协议均已彻底终止,不存在恢复条款。除前述列示的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现有股东存在的一致行动和关联关系外,截至本 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间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关系、表决权委托或其他 特殊利益安排。发行人各现有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均系各股东真实持有、合法 有效,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情形;

2、在实施特别表决权之后,除部分特定事项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能 够决定公司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对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能起到一定的重大决策影 响作用。因此,周曦通过常州云从可以对发行人实施有效控制;最近 2 年内,在实施特别表决权之前,周曦控制的常州云从及其一致行动人 对发行人的持股比例合计均保持在 30%以上。依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周曦对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均可施加重大 影响。周曦对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重要内部制度的执行、 重大经营方针的制定、重大日常经营行为的决策、主要产品研发和推广的论证均 起到决定作用。周曦具有实际控制人地位,可以实质控制发行人。除《招股说明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股东之间当前不存在其他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或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一致行动情形持股比例均未超过 5%,除周曦外的其他股东当前不存在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控制 发行人的可能性。

此外,当前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依据 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承诺内容,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实施后的实际控制关系仍 将保持稳定。

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最近 2 年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始终为常州云从、周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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