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投行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327|回复: 0

姐姐是实控人,弟弟担任董事及技术负责人,不认定实控人,如何解释

[复制链接]

105

主题

105

帖子

127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127
发表于 2022-10-14 09:2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Sabrina 于 2022-10-14 09:27 编辑

1、关于实际控制人

申报材料显示:

宗宝峰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宗丽丽为姐弟关系,目前宗宝峰担任发行人董事和技术负责人,持有发行人0.2396%股份;发行人未将宗宝峰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请发行人结合宗宝峰最近2年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在经营决策中发挥的具体作用,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占比的变动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及决策情况、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等,分析未将宗宝峰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一、请发行人结合宗宝峰最近2年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在经营决策中发挥的具体作用,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占比的变动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及决策情况、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等,分析未将宗宝峰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是否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回复】

(一)宗宝峰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在发行人经营决策中的作用

宗宝峰自2005年大学毕业后入职公司,历任设计工程师、研发工程师、商务副经理、研发中心副总监、技术负责人等职务,自2013年06月至今一直担任公司技术负责人且最近2年任职未发生变动;宗宝峰于2017年08月被选举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于2020年08月被选举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最近2年董事职务未发生变更。

根据公司《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工作。公司技术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按照总经理的安排部署,落实公司技术研发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实施技术创新、组织解决公司生产过程的技术问题,督促、指导技术部门为其他业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等。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作为技术负责人,宗宝峰需要向总经理汇报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个人无法主导或控制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董事,宗宝峰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可以参加公司董事会并参与表决。报告期初,公司董事会由5人组成,2020年02月,公司董事会调整为9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宗宝峰在公司董事会中仅占一个席位,且未担任董事长,故其无法控制或主导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按照宗宝峰所持股份,其不能单独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能单独向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在宗宝峰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未有联合其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二)宗宝峰持股情况

宗宝峰最近2年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其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仅占公司全部股份的0.2396%,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不属于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未有将兄弟姐妹作为直系亲属的规定,宗宝峰作为宗丽丽的弟弟,不属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宗丽丽的直系亲属。

除上述持股情况外,谭勇、宗丽丽与宗宝峰间也未签订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

(三)发行人公司治理、三会运作及决策情况

1、股东大会运作情况

公司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按照前述规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按照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报告期内,谭勇直接持有公司72.6087%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宗丽丽直接持有公司3.0667%的股份,谭勇、宗丽丽夫妇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5.6754%;公司其他股东持股相对分散,未有直接持股超过5%的股东;谭勇、宗丽丽夫妇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能够支配公司的所有重大决策;宗宝峰持股不足1%,不仅不能单独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也无法否决任何提案。

报告期内,宗宝峰虽出席了公司历次股东大会并参与了表决(回避表决的情形除外),但未有投反对票的情形,其表决情况与股东大会最终决议结果一致,对股东大会的审议结果不具有决定性影响。

2、董事会的实际运作情况

公司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特殊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报告期内,宗宝峰亲自或授权其他董事出席了历次董事会并参与了表决(回避表决的情形除外),其在历次董事会会议中未有投反对票的情形,其表决情况与董事会最终决议结果一致,其对董事会的审议结果不具有决定性影响。

3、监事会的实际运作情况

公司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监事会制度。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报告期内,公司各位监事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地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历次监事会会议表决结果与同步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同议案的表决结果一致,均不存在与谭勇、宗丽丽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情形。

4、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

宗宝峰领导的技术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报告期内未发生技术部门拒不执行总经理的统一安排而产生冲突的情况。

(四)发行人有关股东、董事、高管等人员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机构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情况

1、公司有关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

谭勇及宗丽丽持有的股份占新特电气全部股份的比例一直在50%以上,其二人以所持有的表决权能够对新特电气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能够支配公司的重大决策;公司历次重大经营决策有关意见均是由谭勇提出后按照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由公司实施的;就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谭勇未曾在提议前与宗宝峰进行商议或征求其意见,也无需征求宗宝峰的意见。

2、公司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在新三板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认定谭勇、宗丽丽夫妇为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大会对上述认定予以确认。

(五)《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有关规定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基本原则为:“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公司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公司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关于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要求为:“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公司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无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宗宝峰虽为宗丽丽的弟弟,但其不是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宗宝峰仅持有公司0.2396%的股份,对公司享有的权益比例很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很难依其个人意志执行,其无法主导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无法对公司经营决策形成控制或重要影响。根据上述各项规定,宗宝峰不属于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情形,未将其认定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同时,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企业实际情况的原则,将公司实际控制人确定为谭勇、宗丽丽夫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也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二、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意见

(一)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宗宝峰最近2年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在发行人经营管理中的具体工作、职责,核查了其在经营决策中发挥的具体作用;

2、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登记资料、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核查了宗宝峰及谭勇、宗丽丽夫妇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占比的变动情况;3、获取并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三会会议资料,核查了发行人的三会运作及决策情况,重点关注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情况,发行人历次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历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出席、表决过程及审议结果;

4、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核查在公司章程之外是否有协议或其他安排从而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5、就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发行人控制权等情况访谈了谭勇、宗丽丽、宗宝峰以及发行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人员;

6、查阅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要求,判断未将宗宝峰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

(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宗宝峰虽为宗丽丽的弟弟,但其不是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宗宝峰仅持有发行人0.2396%的股份,对发行人享有的权益比例很低;发行人的重大经营决策很难依其个人意志执行,其无法主导发行人重大经营决策,无法对发行人经营决策形成控制或重要影响;
2、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有关规定,宗宝峰不属于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情形,未将其认定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

3、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企业实际情况的原则,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确定为谭勇、宗丽丽夫妇,符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也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28投行论坛

GMT+8, 2024-11-24 14:47 , Processed in 0.033009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