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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收入核查,申报会计师和保荐人利用 Python 程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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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4 10: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kana 于 2022-10-14 10:37 编辑

关于收入核查

申报文件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对于 DDP 为贸易术语的出口外销业务,发行人完成进口清关后,将货物交付至客户指定的地点后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为提单上的日期。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收入函证回函金额占收入比例分别为 67.73%、67.28%和 72.67%,报告各期回函相符率分别为 87.97%、84.92%和 77.75%,回函可验证收入金额占收入的比例较低。

请发行人说明对于交由客户指定地点后确认的 DDP 外销收入,以提单日期而非客户签收单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收入核查采取的替代性程序,替代性程序的具体核查方式、核查标准、核查比例、核查证据等是否足以支持核查结论。

回复:

一、发行人及保荐人说明

(一)对于交由客户指定地点后确认的 DDP 外销收入,以提单日期而非客户签收单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DDP 贸易方式下发行人以签收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经检查发行人 DDP 贸易方式下的订单、报关单、提单及签收单,确认发行人 DDP 外销收入系以客户签收单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其它多处已正确披露了 DDP 贸易方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为客户签收单日期,如“六、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中披露:“对于以 DDP
为贸易术语的出口外销业务:公司完成进口清关后,将货物交付至客户指定的地点后确认收入。”

发行人在《关于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首轮问询回复”)中披露的表格原文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如下:
1.png
由上发行人 DDP 贸易方式下收入确认时点均为:“公司完成进口清关后,将货物交付至客户指定的地点交由客户处置后确认收入”,DDP 贸易方式下收入确
认依据均为签收单日期。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于以 DDP 为贸易术语的出口外销业务:公司完成进口清关后,将货物交付至客户指定的地点后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为提单上的日期。”,其中“提单上的日期”意在表达:收入确认时点为客户根据提单提货的日期,即签收单的日期。属于用词不够严谨造成的笔误,现修改为“对于以 DDP 为贸易术语的出口外销业务:公司完成进口清关后,将货物交付至客户指定的地点后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为签收单上的日期”。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保持一致,未发生变更。

2、发行人 DDP 贸易方式下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DDP(完税后交货)是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但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收入准则”)中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发行人获得客户签收单时,表明发行人在该笔交易中已将货物交付至客户指定的地点,并完成进口清关,交由客户处置。

即发行人已经将①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②商品实物已转移给客户,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③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及贸易条款,发行人①已完成公司的所有主要义务,客户已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②发行人获得了该商品的现时收款权利。

由此 DDP 贸易方式下,发行人取得签收单后的情形符合收入准则下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主要考虑的迹象,应当认为客户已经取得商品控制权。由此,发行人以签收单(即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时点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发行人 DDP 贸易方式下以签收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报告期内发行人 DDP 贸易方式占比较小,未发生期后退货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 DDP 贸易方式确认的外销收入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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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发行人报告期内 DDP 贸易方式确认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0.48%、0.66%和 0.55%,占比较小,主要客户为 Direct Link USA。报告期及期后截止本问询回复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期后退货的情形。

(二)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收入核查采取的替代性程序,替代性程序的具体核查方式、核查标准、核查比例、核查证据等是否足以支持核查结论

1、回函不符及回函比例较低的原因说明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收入函证回函金额占收入比例分别为 67.73%、67.28%和72.67%,报告各期回函相符率分别为 87.97%、84.92%和 77.75%,回函收入金额占收入的比例较低。


其中,两家客户回函不相符的原因均为发行人与其之间单据传输的时间性差异,对于回函不符的函证,保荐人了解差异的原因并核查时间性差异产生的相关原始单据包括会计凭证、出库单据、物流信息、报关单或签收单或对账单等,核查比例为 100%,未发现异常。保荐人查看了回函不符客户的供应商管理系统并获取了对账信息进行核查。经差异调节后,回函相符率为 100%。

发行人收入函证回函金额占收入比例较低的原因主要系部分大客户沃尔玛、Bunzl、Amazon.com, Inc.、郑州宝岛商贸有限公司、必胜(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未接受发函或未回函的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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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上述个别大客户未接受发函或未回函导致回函金额比例较低,保荐人已对发行人前十大客户、上述未回函大客户执行了其他核查程序。

2、执行的核查程序

保荐人除向主要客户函证收入及应收账款余额以外,对被函证客户以及其他主要客户执行了抽查销售原始单据及期后回款等替代程序,包括将原始的会计凭证、出库单据、物流信息、签收信息、报关信息、期后回款与相关收入及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对比分析等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1)对前十大客户进行背景调查
保荐人通过公开查询、访谈、获取中信保报告等方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报告期内收入占比分别为 71.57%、74.15%、75.56%)进行背景调查。

未接受发函或未回函的客户包括沃尔玛、Amazon.、Bunzl、郑州宝岛商贸有限公司(蜜雪冰城全资子公司)、必胜(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属于知名企业,资信良好。

(2)全样本检查报关单日期与收入确认日期的匹配情况

由于报告期内,发行人以 FOB 贸易术语的交易额占外销收入各年均超过99%,在该贸易术语下,与货物所有权相关的毁损、灭失风险自在船上交付后转移给买方,产品在办理报关手续并离港时,与出口货物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客户且客户取得产品控制权,发行人在货物装船完毕并办妥报关出口手续取得出口报关单后确认收入。因此,针对该类收入,保荐人主要查验了报关单以及报关单出口日期。申报会计师和保荐人利用 Python 程序,通过发行人账号登录宁波电子口岸批量查询、下载报关单信息(包括报关单单号及日期)形成电子表格文件、报关单 PDF 文件,将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与发行人收入确认日期进行匹配。报告期内,匹配的各期报关单分别为 5.73 万份、6.69 万份、5.95 万份,占比为 100%。经核查,未发现异常。


(3)全样本检查外汇收汇情况
登录发行人于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外管平台(ASOne)的账号,按月查询并下载涉外收入申报单已审核信息列表,与发行人应收账款、客户名称、报关单信息、银行流水进行核对。

(4)抽取收入样本执行细节测试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以进料加工贸易模式为主,按中国海关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发行人制定并执行了较为完整的出口单据管理制度。保荐人抽查了装订、归档的套装文件,信息保存完整。保荐人选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前十名客户的收入明细表中的样本,将收入明细中的客户名称、存货、报关单、发票、收入确认日期与销售订单信息、装箱单、报关单、提单、出口发票、银行收款回单中的信息逐一进行检查,检查各单据信息的一致性、准确性和截止性,未发现异常。

保荐人选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内销收入前三名客户(报告期内占比超过 90%,包含上述未回函客户郑州宝岛商贸有限公司和必胜(上海)食品有限公司)的收入明细表中的样本,抽查了相关客户的签收单等原始单据进行检查。从业务部门按收入确认时间、存货名称、规格型号、客户编码获取订单、客户签收单,从收入确认会计凭证后按凭证号获取销售发票,从企业 ERP 系统按收入确认时间、存货名称、规格型号、客户编码获取银行收款回单以验证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准确性以及是否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6)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执行期后回款测试
保荐人选取报告期①外销前二十大客户②内销前三大客户及③未接受发函及未回函的大客户,对其期后回款情况进行了核查。检查回款情况的样本占报告期内收入比例合计为 85.76%、85.59%和 86.81%。经核查,报告期内上述样本的期后回款比例为 100%、100%和 99.90%,未发现退货的情形。

(7)对收入函证回函金额不相符的核查
两家客户回函不相符的原因均为发行人与其之间单据传输的时间性差异,对于回函不符的函证,了解差异的原因并核查时间性差异产生的相关原始单据包括会计凭证、出库单据、物流信息、报关单或签收单或对账单等,核查比例为 100%,未发现异常。另外,保荐人还查看了回函不符客户的供应商管理系统并获取了对账信息进行核查。经差异调节后,回函相符率为 100%。

通过发函、回函差异核查和细节测试以及期后回款测试,保荐人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核查的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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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已通过回函或差异调节获得证据的收入未在细节测试及期后测试获取证据的收入部分重复统计。

综上所述,保荐人认为,通过对收入确认的主要依据报关单、收汇及流水检查、细节测试及期后回款测试对发行人报告期收入核查采取的替代性程序,获取的核查证据等可以支持核查结论。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包括:

(1)核查发行人 DDP 贸易方式下的订单、报关单、提单及签收单;
(2)查看函证差异事项调节表并且核查每一笔差异事项的会计凭证、出库单据、物流信息、报关单或签收单或对账单等;
(3)核查发行人内外销收入中客户名称、存货、报关单、发票、收入确认日期与销售订单信息、装箱单、报关单、提单、出口发票、银行收款回单、签收单等收入确认资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宁波家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1、发行人以客户签收单日期作为 DDP 外销收入确认时点准确,不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保荐机构采取的对发行人报告期收入核查方式包括①核查主要客户的信息并走访;②核查发行人收入相关的原始单据如报关单、签收单等;③核查发行人收入的回款信息包括期后回款信息;④通过独立函证确认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金额等手段足以支持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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