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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签收or验收?运输费未计入营业成本而计入销售费用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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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4 19: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lixunhuan 于 2022-10-14 20:09 编辑

1.png

关于收入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公司境内产品销售以验收单或签收回单日期确认收入,技术服务收入以签收单或验收报告确认收入,发行人在与恒瑞新材、聚源化学等销售合同中,存在验收的约定。

请发行人说明区分以验收单、签收回单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充分性,报告期内以验收单、签收回单确认收入的金额、占比。

回复

一、发行人披露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 五、 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一)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具体方法”当中,对内销售确认收入的具体方法表述不准确,修订相关表述并披露如下:

“ 3、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公司主要采用直接销售的模式。根据销售地区的不同又可分为境内销售与境外销售,对应不同的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具体确认方法为:

境内销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①根据销售合同或者订单约定的交货方式及交货条件将货物发给客户或客户指定地点或客户自提,获取客户的验收或签收回单,商品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②销售收入的金额已确定,款项已收讫或预计可以收回;③销售产品的成本能够合理计算。


技术服务收入: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公司提供工艺包技术或技术服务,在向客户移交技术清单(成果)、提供技术服务完成后取得客户签收单或验收报告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 公司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流程、时点、单据情况如下:

2.png

二、发行人说明

(一)区分以验收单、签收回单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充分性,报告期内以验收单、签收回单确认收入的金额、占比。

1、发行人以验收单、签收回单确认收入的依据及充分性


报告期内, 对于内销收入的合同或订单未约定验收的, 发行人根据销售合同或者订单约定的交货方式及交货条件将货物发给客户或客户指定地点或客户自提,获得客户签收回单,商品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

对于内销收入的合同或订单存在“ 验收”表述的条款约定的, 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

(1)客户(通常是新客户,比如瑞恒新材)约定需要对产品的质量进行验收,双方约定客户到发行人仓库现场验收或对样品进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发行人才能发货;客户质量验收在先,发行人获得客户签收回单在后,发行人仍以获得客户签收回单,商品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

(2)发行人与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存在现场清点验收的条款,客户对发行人交付货物的数量、外观进行清点验收,并在现场清点验收后签收,发行人在获得客户签收回单,商品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因此,上述两种情况存在“ 验收”表述的条款约定的销售合同,发行人也是在将货物发给客户或客户指定地点或客户自提,获得客户签收回单,商品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

2、报告期内以验收单、签收回单确认收入的金额、占比。

报告期内,以验收单确认收入是技术服务收入,发行人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中以验收单、签收回单确认收入的金额、占比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3.png

综上,发行人内销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划分的标准是合理的,收入确认时点与合同约定相符,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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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试用样品销售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累计金额约400-500万元,此外,还存在研发样品销售;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中均存在运输费。

请发行人说明:
(1)试用样品和研发样品的异同,是否存在其他类似样品,上述样品的成本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及依据,研发过程中是否有销售预期,生产、销售是否有涉及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2)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试用样品和研发样品的异同,是否存在其他类似样品,上述样品的成本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及依据,研发过程中是否有销售预期,生产、销售是否有涉及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1、试用样品和研发样品的异同,是否存在其他类似样品报告期内,试用样品、研发样品销售形成收入均计入营业收入,试用样品、研发样品确认收入金额、成本金额及毛利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5.png

试用样品和研发样品相同之处:
(1)试用样品和研发样品均为小批量样品,一般为公斤级样品试用,样品发货的数量小;
(2)试用样品和研发样品主要是用于客户或潜在客户小批量使用以测试发行人产品的技术、质量的过程中使用。

试用样品和研发样品不同之处:
(1)试用样品为从生产部门出库的库存商品,即试用样品为已推出在公开市场销售的成熟商品;研发样品为发行人处于研发、小试、中试阶段的小样品,为未在公开市场销售的新产品或研发产品;
(2)试用样品确认收入时,按照出库的商品实际成本结转营业成本;研发样品确认收入时,其发生的成本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

报告期内,除试用样品和研发样品外,不存在其他形成收入的其他类似样品。

2、上述样品的成本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及依据

(1)试用样品

试用样品形成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并结转相应的营业成本,其成本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里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采取存货发出时按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确定试用样品发出的实际成本,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研发样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研发样品收入金额及占比具体情况如下:

6.png

报告期内,研发样品的成本已计入研发费用,因此研发样品形成收入结转成本为零。

发行人研发样品对外销售形成收入分别为15.39万元、115.45万元、68.36万元和60.09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0.09%、0.35%、0.17%和0.19%,研发样品收入占研发费用比例为0.69%、3.89%、2.43%和3.51%,金额及占比影响小,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较低,故发行人未将研发样品对外销售形成收入冲减研发费用,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冲减研发费用计提基数。

发行人试用样品和研发样品的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研发过程中是否有销售预期

报告期内,研发样品收入占研发费用的比例分别为0.69%、3.89%、2.43%、3.51%,研发样品收入金额较小,发行人研发是基于市场需求、创新需求以及出于战略发展的需要,而非基于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形成的销售预期投入研发费用。研发样品收入金额占研发费用比例较小,研发过程中生产的研发样品销售形成的收入是未在市场公开销售的新产品,交由客户试用的目的是测试检验新产品的技术、质量等,而非对新产品的销售预期。


2018年至2021年6月研发样品累计形成收入金额259.29万元,金额及占销售收入比例均较小,研发样品收入主要是研发样品客户(指除研发样品外未发生其他交易的客户)或技术储备产品(指报告期内未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技术储备产品)的收入,其不存在对应的重要销售合同或订单。报告期内亦无针对上述研发样品客户或技术储备产品的工业化生产、销售,无法形成销售预期。

综上,发行人在研发过程中不存在销售预期。

4、研发过程中的生产、销售是否有涉及的会计处理及是否符合准则规定发行人研发过程的生产、销售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详见本问询函回复报告问题3.3之“报告期内小试、中试的金额、占比,涉及的会计处理及恰当性;”的具体内容。

(二)运输费未计入营业成本而计入销售费用的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运输费用的金额具体如下:


7.png

如上表所示,运输费用包括运输费和港杂费。

发行人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要求,于2020年1月1日起将运输费用在营业成本列示。报告期内,2018年和2019年运输费用在销售费用列示,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运输费用在营业成本列示,上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问询函回复报告当中为方便比较运输费用的同比变化,将报告期内,2018年和2019年计入销售费用——运输费用,以及2020年和2021年1-6月计入营业成本——履约成本(运输费用)的金额放在一起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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