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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公司无偿授予员工股权并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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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15 09: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hiyo 于 2022-10-15 09:58 编辑

12.关于股份支付

根据招股说明书, 1 )公司 2019 年 12 月无偿授予员工股权并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3,051.08 万元,激励对象中袁志民、施扬、李川源和颜光美的身份为顾问; 2 )公司 2021 年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广州药擎实施的股权激励,根据协议在服务期内进行分摊, 2021 年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为 3,479.58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 1 ) 2019 年 12 月无偿授予员工股权的原因,袁志民 YUANZHIMIN 等人作为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果,公司是否支付顾问费或其他相关费用,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以及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 2 )通过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对员工离职后回购价格和回购期限的相关规定,服务期的判断是否准确,历次股权激励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相关费用计入对应会计期间和会计科目的依据和合理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 )股份支付费用对未来年度损益的影响。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的说明

(一) 2019 年 12 月无偿授予员工股权的原因,袁志民 YUANZHIMIN 等人作为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果,公司是否支付顾问费或其他相关费用,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以及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

1、2019年12月无偿授予员工股权的原因

2019年末发行人计划进一步引进外部投资者进行融资,考虑原预留员工激励股权池股权未进行分配,为进一步厘清股权结构,2019年12月,公司股东会审议决议,各股东同意公司将登记在钱长庚、蔡雄名下的预留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股权池的股权(对应283.2946万元注册资本)无偿授予给公司成立以来对公司经营发展及项目研发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顾问、董事、高管(包括钱长庚、蔡雄二人本人)。其中,对于顾问的无偿授予主要系袁志民等人为医药学术界知名的专家及学者,有着丰富的生物医药前沿科学理论和创新药生物技术知识储备,考虑到在公司成立早期,其作为顾问,凭借深厚的学术背景以及创新药研究技术的经验积累,为公司实验方法构建、人才招聘、项目立项评价、早期业务发展规划等环节提供了帮助,因此于2019年的股权激励中无偿授予了其股权。

2、袁志民YUANZHIMIN等人作为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成果,公司是否支付顾问费或其他相关费用,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以及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性

2019年12月股权激励一次性全部授予完毕,其中,对袁志民等4名顾问,根据其提供的指导及贡献进行了股权授予。其中,袁志民、施扬及李川源作为顾问,顾问期间发行人向三人支付顾问费,在公司成立初期,三人指导和参与实验方法的建立,协助招聘研发人员,协助解决实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组织学术交流,参与项目立项评估,指导抗肿瘤药物研究和药理学研究,由于袁志民、施扬及李川源三位作为技术顾问期间对发行人提供技术研究和实验方法指导,因此将三人的股份支付费用归集到研发费用,具有合理性;颜光美主要为公司早期业务发展规划、产品发展方向、人才引进等提供顾问服务及管理建议,未参与研发活动指导,其作为顾问期间发行人未向其支付顾问费,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具有合理性。

(二)通过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对员工离职后回购价格和回购期限的相关规定,服务期的判断是否准确,历次股权激励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相关费用计入对应会计期间和会计科目的依据和合理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通过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对员工离职后回购价格和回购期限的相关规定,服务期的判断是否准确;

(1)通过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对员工离职后回购价格和回购期限的相关规定

1)关于持股平台份额的锁定期及激励对象的服务期规定

根据《广州必贝特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持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管理办法》,为体现激励的持续性,激励计划设定持股平台份额锁定期。锁定期是指根据《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持股平台份额被锁定的期间。锁定期为自激励对象取得持股平台的持股平台份额之日起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

激励对象的服务期是指激励对象在公司任职工作的期限,服务期为自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之日起四年。

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合伙人自入伙之日起至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必贝特股份锁定期(即自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之日起至必贝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合伙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于首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其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该承诺)及服务期(即自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之日起四年)届满之日前,合伙人不得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延长锁定期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2)关于激励对象锁定期内离职退出公司的情形及回购价格的约定

根据《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相关约定,锁定期内,发生激励对象离职退出公司情形的,分为正面退出、中性退出和负面退出。不同情形下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作为平台内部后续股权转让确认新股份支付金额的依据。

离职退出类别适应的情形股权转让方式转让价格
正面退出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非主观退出,如死亡、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公司裁员等。除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合伙人可保留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外,激励对象应当按本款的规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或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的公司其他员工(包括持股平台的员工股东)转让其所持的持股平台份额。若受让方为持股平台合伙人以外的其他员工,该员工需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条件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但不低于中性退出的转让价格。
中性退出不能胜任工作、主动离职并与公司达成一致、董事长认为不适合持有激励份额的(取得合伙份额支付的出资金额或对价)×(1+ N×8%)。N=持股平台涉及该员工合伙份额工商登记完成日起至其持有的持股平台份额转让时点的实际天数/365。
负面退出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董事长可以随时书面通知负面退出的激励对象按本款的规定转让其届时所持有的全部合伙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取得合伙份额支付的出资金额或对价—授予期间其获得的所有股息或红利—激励对象因负面退出情形给持股平台或公司造成的损失

综上,根据上述条款,锁定期内如员工离职,其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份额需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按指定价格条件回购,激励对象获授股权实际行权需同时满足服务期4年和规定的“锁定期”限制条件,故锁定期属于隐含的服务期,发行人按取得合伙份额日至服务期届满日或锁定期届满日孰长确认等待期。


(2)发行人根据不同授予日考虑锁定期的影响确认等待期


发行人基于过往科创板IPO企业审核、上市的历史数据,对公司的上市进程进行了预计,参照截至2021年末已上市科创板企业从受理材料到挂牌上市平均耗时约9个月,故假设发行人在2023年3月31日完成挂牌上市。


发行人按取得合伙份额日至服务期届满日或锁定期届满日孰长确认等待期,因此对于2021年通过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激励对象等待期为取得合伙份额日起至锁定期届满日(锁定期届满日预计为2026年3月31日)。

项目
股权授予日
服务期届满日
锁定期届满日
等待期
第一批激励对 象(42人)2021-6-102025-6-102026-3-312021-6-10至2026-3-31
第二批激励对 象(5人)2021-11-222025-11-222026-3-312021-11-22至2026-3-31
后续新增的激 励对象
-
取得合伙份额日起四年2026-3-31取得合伙份额日至服务期届满日或锁定期届满日孰长确认

综上所述,发行人对通过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服务期的判断准确,具有合理性。


2、历次股权激励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1)2013年的股权激励


对于2013年3月授予员工的股份,其公允价值以所有股东一致协商确定的1.30元/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由于公司刚成立不久且当时没有外部投资入股价格可以参考,故公司所有股东一致协商确定其公允价值具有合理性。


(2)2016年的股权激励


对于2016年12月授予员工的股份,其公允价值以必贝特有限和科擎开发吸收合并时两者合计整体估值33,175.00万元对应4,891.00万元注册资本即6.78元/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必贝特有限和科擎开发股权估值由投资者综合考虑必贝特有限前次投资价格、必贝特有限及科擎开发的经营情况等因素,在公平交易和协商谈判前提下得出的估值价格,具备合理性。


(3)2019年的股权激励


对于2019年12月无偿授予员工的股份,其公允价值以2020年6月A轮融资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格10.77元/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该次入股价格实际于2019年11月25日已与投资者签订了增资协议,由于疫情原因延迟至2020年6月才完成投资,则该A轮融资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与股权授予日接近,能反映授予股份价值的公允性。


(4)2021年员工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


对于2021年6月10日(第一批次授予日)和2021年11月22日(第二批次授予日)授予的股份,其公允价值以2021年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30.11元/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因外部投资者入股时间与两次授予日接近,故两次授予日公允价值的确定以融资的均价为依据较合理且能反映其公允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历次股权激励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充分且合理。


3、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相关费用计入对应会计期间和会计科目的依据和合理性,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2013年稀释注册资本用于股权激励形成股份支付


2013年3月30日,发行人股东会审议决议,基于人才激励及后续预留科学家股权激励的需要,全体股东同意按各自持股比例稀释250.00万元注册资本用于股权激励,其中191.50万元注册资本用于奖励钱长庚QIAN CHANGGENG、蔡雄CAI XIONG,58.50万元注册资本预留用于后续引入科学家等股权激励(未确定后续激励对象,未与相关人员签订协议,该部分本次不确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发行人根据所有股东一致协商的价格确定该次授予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30元/注册资本。


1)本次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

项目
计算公式
金额
每注册资本公允价值(元)A
1.30
每注册资本认购价格(元)B
0
本次股份支付授予数量(万元注册资本)C
191.50
股份支付费用(万元)D=(A-B)*C
248.95

2)相关费用计入对应会计期间和会计科目的依据和合理性


本次股份支付属于授予日立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发行人根据所有股东一致协商的价格确定该次授予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30元/注册资本,确认2013年股份支付费用248.95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发行人依据被授予对象的所属部门及承担的岗位职责,将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分别计入研发费用及管理费用中,其中计入研发费用99.45万元、计入管理费用149.50万元。


3)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本次股份支付属于授予日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发行人将其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248.95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2)2016年吸收合并科擎开发形成股份支付


2016年12月,必贝特有限和科擎开发吸收合并时,双方股东同意按必贝特有限估值为26,175.00万元、科擎开发估值为7,000.00万元的估值(其中科擎开发成立时1,500.00万元注册资本对应吸收合并时4,200.00万元估值;科擎开发增资的1,000.00万元对应吸收合并时2,800.00万元估值),按照各股东在必贝特有限、科擎开发享有的实际股权权益,计算各股东在吸收合并后必贝特有限的实际持股比例。经各方协商确定,必贝特有限对科擎开发增资的1,000.00万元,并非必贝特有限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增资对应的30%股东权益,仅钱长庚QIAN CHANGGENG、蔡雄CAI XIONG按照其特殊贡献享有广州科擎增加1,000.00万元注册资本部分的股东权益。


在科擎开发2,800万元估值分配的实际计算过程中,先按照二人本次吸收合并前在必贝特有限的直接持股比例(即30.078%、21.836%)乘以30%进行第一次分配(即钱长庚QIAN CHANGGENG、蔡雄CAI XIONG二人分别分配9.023%、6.551%,合计分配15.574%),科擎开发30%权益剩余部分(即14.426%)按照钱长庚QIAN CHANGGENG、蔡雄CAI XIONG、熊燕、陈校园、曹甜、刘凯琳、房诤各自在科擎开发的相对持股比例进行第二次分配,上述两次分配完成后,科擎开发2,800.00万元估值最终按照钱长庚QIAN CHANGGENG 10.545%、蔡雄CAI XIONG 7.655%、熊燕33.889%、陈校园19.866%、曹甜14.023%、刘凯琳8.180%、房诤5.843%的比例进行分配。2,800.00万估值所获得的股份数量412.80万元注册资本(2,800万估值/33,175万估值*4,891万元注册资本)*18.20%=75.13万元注册资本,剔除钱长庚QIAN CHANGGENG、蔡雄CAI XIONG原本通过必贝特有限间接享有的科擎开发权益对应的股份数量(30.078%+21.836%)*30%*412.80万元注册资本=64.29万元注册资本后,股份支付的数量为10.84万元注册资本。发行人根据必贝特有限和科擎开发吸收合并时两者合计整体估值33,175.00万元对应4,891.00万元注册资本即6.78元/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该次授予股权的公允价值。


1)本次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

项目
计算公式
金额
每注册资本公允价值(元)A
6.78
每注册资本认购价格(元)B
0
本次股份支付授予数量(万元注册资本)C
10.84
股份支付费用(万元)D=(A-B)*C
73.51

2)相关费用计入对应会计期间和会计科目的依据和合理性


本次股份支付属于授予日立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发行人根据必贝特有限和科擎开发吸收合并时两者合计整体估值33,175.00万元对应4,891.00万注册资本即6.78元/注册资本为依据确定该次授予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2016年股份支付费用73.51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发行人依据被授予对象的所属部门及承担的主要职责,将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分别计入研发费用及管理费用中,其中计入研发费用30.92万元、计入管理费用42.59万元。


3)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本次股份支付属于授予日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发行人将其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73.5131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2019年12月无偿授予发行人股权形成的股份支付


2019年12月17日,发行人股东会审议决议,同意发行人将钱长庚、蔡雄持有预留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股权池的股权283.29万元注册资本无偿授予对发行人经营发展及项目研发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顾问、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发行人根据2020年6月外部投资者投入价格确定该次授予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0.77元/注册资本。


1)本次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

项目
计算公式
金额
每注册资本公允价值(元)A
10.77
每注册资本认购价格(元)B
0
本次股份支付授予数量(万元注册资本)C
283.29
股份支付费用(万元)D=(A-B)*C
3,051.08

2)相关费用计入对应会计期间和会计科目的依据和合理性


本次股份支付属于授予日立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发行人根据2020年6月外部投资者投入价格确定该次授予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0.77元/注册资本,确认2019年股份支付费用3,051.08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发行人依据被授予对象的所属部门及承担的主要职责,将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分别计入研发费用及管理费用中,其中计入研发费用2,091.08万元、计入管理费用960.00万元。


3)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本次股份支付属于授予日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发行人将其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3,051.08万元,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4)2021年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形成的股份支付


2021年5月28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广州必贝特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议案,同意公司通过成立员工持股平台广州药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增资的形式向员工实施股权激励1,095.9722万元注册资本,根据公司2021年4月净资产金额将股权激励价格确定为每注册资本1.2元。2021年6月10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第一批激励对象(42人)及股份授予数量为1,019.254万元注册资本,剩余部分预留给第二批激励对象,同日,第一批激励对象签订入伙协议并召开合伙人会议。2021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确定第二批激励对象(5人)及股份授予数量为76.7182万元注册资本,同日第二批激励对象签订入伙协议并召开合伙人会议。因上述激励对象间接取得的公司股权成本低于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构成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发行人参照2021年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确定2021年第一批激励对象和第二批激励对象授予股权的公允价值均为30.11元/注册资本。


1)本次股份支付费用的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项目计算公式第一批 激励对象第二批 激励对象
每股公允价值(元)A
30.11
30.11
每股认购价格(元)B
1.20
1.20
本次股份支付授予数量(万元注册资本)C
1,019.25
76.72
股份支付费用(万元)D=(A-B)*C
29,466.63
2,217.93

2021年第一批激励对象和第二批激励对象授予股权合计公司2021年实施的股权激励计算的股份支付费用总额为31,684.56万元,根据在员工持股协议中所约定的等待期限要求对股份支付费用进行分摊。


2)相关费用计入对应会计期间和会计科目的依据和合理性


本次股份支付属于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发行人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人相关成本或费用。


发行人2021年度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激励对象
股份支付费用总额
等待期
每天分摊 金额
2021年度确认应分摊金额
第一批(42人)
29,466.63
2021-6-10至2026-3-31
16.79
3,425.18
第二批(5人)
2,217.92
2021-11-22至2026-3-31
1.39
54.40
合计
31,684.56
-
-
3,479.58

发行人依据被授予对象的所属部门及承担的职责,将对应的股份支付费用分别计入研发费用及管理费用中,其中,计入研发费用1,706.39万元,计入管理费用1,773.20万元。


(3)通过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2021年通过持股平台实施的股权激励属于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发行人在股权激励等待期内,将股份公允价值与实际激励价格的差额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2021年度分摊确认股份支付费用3,479.58万元,计入经常性损益。


综上,2021年员工持股平台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未来年度损益的影响


1、2013年、2016年、2019年的股权激励均属于立即可行权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于授予日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对未来年度损益不产生影响。


2、不考虑发行人后续股权激励变动情况,2021年发行人的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已授予的员工股权激励如按预期全部归属于员工,2022年至2026年分别应确认股份支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度
2023年度
2024年度
2025年度
2026年度
截止各年年末累计应确认金额
10,117.11
16,754.64
23,410.36
30,047.89
31,684.55
各年度确认金额合计
6,637.53
6,637.53
6,655.72
6,637.53
1,636.65
减少当期合并净利润金额
6,637.53
6,637.53
6,655.72
6,637.53
1,636.65
减少当期非经常性损益金额
-
-
-
-
-

注:2024年为闰年,分摊天数为366天。


综上所述,不考虑发行人后续股权激励变动情况,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已授予的员工股权激励如按预期全部归属于员工,发行人在2022年至2026年各期涉及股份支付会分别导致各期净利润减少6,637.53万元、6,637.53万元、6,655.72万元、6,637.53万元及1,636.65万元,均计入当期经常性损益。


二、中介机构的核查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向袁志民等人支付顾问费流水记录;


2、查阅袁志民等人签署的顾问协议;


3、访谈袁志民等人,了解其为必贝特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股权激励情况;


4、了解和评估与股份支付确认和计量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并测试相关的关键控制;


5、了解股份支付采用的会计政策,评价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6、审阅与股份支付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方案及协议等文件,核对授予的股份数量等信息,并分析是否存在服务期或其他行权条件,复核服务期的判断是否准确;


7、了解管理层对股份支付相关的公允价值的估值情况,复核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计量结果的合理性;通过比较历史离职率以及实际经营情况等相关历史数据,评价管理层对能达到可行权条件的股权数量估计的合理性;


8、重新计算股份支付费用,复核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9、检查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并做出恰当列报;10、获取发行人股份支付费用对未来年度损益的影响进行模拟测算的明细,并重新计算,复核其准确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2019年发行人无偿授予股权系公司成立以来对公司经营发展及项目研发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顾问、董事、高管进行激励。发行人已对袁志民YUANZHIMIN等人作为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公司是否支付顾问费或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说明;袁志民、施扬及李川源三位作为技术顾问期间对发行人提供技术研究和实验方法指导,因此将三人的股份支付费用归集到研发费用,具有合理性;颜光美主要为公司早期业务发展规划、产品发展方向、人才引进等提供顾问服务及管理建议,未参与研发活动指导,其作为顾问期间发行人未向其支付顾问费,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已对通过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对员工离职后回购价格和回购期限的相关规定进行说明,对服务期的判断准确;


3、发行人历次股权激励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合理;


4、发行人历次确认股份支付相关费用计入对应会计期间和会计科目的依据合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5、发行人已对股份支付费用对未来年度损益的影响进行测算,测算结果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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