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hiyo 于 2022-10-15 14:41 编辑
问题6.关于审计机构程序合规性
现场检查发现,审计机构存在以下问题:
( 1 )未在盘点日现场监盘存货。经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江西兴南确定的 2021 年年中存货盘点基准日与实际执行盘点日期不一致。江西兴南对于 2021 年6 月 17 日至 21 日转运至江西飞南的 926.66 吨半成品吹炼渣、 2021 年 6 月 21 日存入江西飞南的 202.63 吨原材料铜精粉均未进行实地盘点,而以上述吹炼渣转运时的过磅重量、铜精粉入库时的过磅重量作为实盘数。审计机构未在盘点日对上述存货进行现场监盘,也未对上述未实盘数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 2 )对回函异常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2020 年广东飞南往来款函证中,东莞市力至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回函上确认相符,但同时又在 “ 应付账款余额(未结算) ” 项下填列金额与询证函上的应付账款余额不符,审计机构未对该回函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也未说明相关原因。
( 3 )询证函信息有误。 2020 年广东飞南的供应商滨州北海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往来款函证中,发函有关采购货物的表述 “ 本公司于 2020 年收到贵公司 2019 年开具的发票并入账 ” 有误,正确表述应为 “ 本公司于 2019 年收到贵公司 2019 年开具的发票并入账 ” ,但对方仍确认相符,审计机构未发现相关错误。
( 4 )未对原材料品位账实不符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广东飞南湿法车间 2020 年 12 月底、 2021 年 6 月底盘点化验对比表显示,部分账面记录为高品位铜粉、粗杂铜的化验结果均未在相应高品位区间内。审计机构发现了上述差异,但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考虑相关差异的影响。
请申报会计师:
( 1 )说明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及影响,申报会计师拟采取的后续整改措施及整改计划。
( 2 )说明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各项核查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核查程序不完整、核查证据不充分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审计问题。
( 3 )说明申报会计师针对审计质量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及执行的有效性,对审计质量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结合相关审计执行情况,说明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回复】
一、说明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及影响,申报会计师拟采取的后续整改措施及整改计划
(一)说明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及影响
1、未在盘点日现场监盘存货的原因及影响
(1)江西兴南确定的2021年年中存货盘点基准日与实际执行盘点日期不一致江西兴南以2021年6月30日作为存货盘点基准日,实际执行盘点时间在2021年6月28日至30日,申报会计师的实际监盘时间亦为2021年6月28日至30日。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规定“如果存货盘点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其他日期进行,注册会计师除实施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外,还应当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据此,申报会计师根据对江西兴南存货盘点日的存货情况、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出入库变动情况,确定存货账实相符情况,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
(2)审计机构未在盘点日对江西兴南半成品吹炼渣、原材料铜精粉进行现场监盘,也未对上述未实盘数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①未在盘点日现场监盘存货的原因考虑到江西兴南存货数量大、盘点难度大,实际上发行人从2021年6月15日已经开始启动盘点工作。为了提高盘点准确性,江西兴南强调部分货物从临近期末的采购入库(或转运)至盘点结束前不能使用,入库时即开始盘点工作,并以入库过磅称重数作为实盘数。
申报会计师认为以此作为存货盘点的一种方法,可以避免部分过磅、计数存在一定难度的物料采用测量的方法进行盘点,提高了盘点准确性,是一种有效的盘点方法。
虽然申报会计师未在盘点日对上述存货进行现场监盘,但申报会计师对存货执行了内控测试、细节测试及实质性分析等程序,上述程序对发行人的采购入库数据、转运数据等的准确性起到佐证作用,佐证了存货的真实、存在。
②未在盘点日现场监盘存货的影响虽然申报会计师未在盘点日对上述存货进行现场监盘,但程序上的瑕疵并未影响发行人存货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考虑对上述存货的监盘,申报会计师对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存货的监盘比例较高,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日 | 物料类型 | 账面余额 | 监盘金额 | 监盘比例 | 2021年6月30日 | 原材料 | 76,784.86 | 55,447.72 | 72.21% | 在产品 | 92,764.22 | 90,381.83 | 97.43% | 库存商品 | 32,686.58 | 32,686.58 | 100.00% | 合同履约成本 | 3,826.87 | / | / | 发出商品 | 7,833.49 | - | - | 合计 | 213,896.01 | 178,516.13 | 83.46% |
2、对回函异常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原因及影响申报会计师对广东飞南服务费供应商东莞市力至高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力至高”)2020年度的服务采购交易额及往来余额进行函证,东莞力至高在回函上确认相符。函证中“应付账款余额(未结算)”函证项下列示的函证金额为“2,778,778.01元”,但东莞力至高在该金额下书写了数字“3563427.69元”。
上述两数字差异金额为784,649.68元,经查询发行人与东莞力至高的业务往来单据,上述差异主要为发行人与东莞力至高2020年8月及9月的服务交易额。
因上述交易双方于2021年1月开票结算,发行人在暂估服务费金额时漏记,而东莞力至高已入账,因此造成差异。
申报会计师在收回询证函的过程中,重点关注了回函是否相符,由于东莞力至高已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并签字,申报会计师未再关注其书写的其他数字。上述差异较小,占2020年度净利润的0.13%,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小。
3、询证函信息有误的原因及影响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供应商滨州北海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度的采购交易额及往来余额进行函证,滨州北海汇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回函上确认相符。函证的其中一项内容“本公司于2020年收到贵公司2019年开具的发票并入账”,该项下金额为“8,434,078.49元”。上述函证内容表述错误,应为“本公司于2019年收到贵公司2019年开具的发票并入账”。函证金额对应的发票明细列示如下:
序号 | 发票号 | 开票日期 | 开票金额(元) | 入账凭证号 | 1 | 03078589 | 2019/10/27 | 1,986,725.66 | 2019年12月2254# | 2 | 03078590 | 2019/10/27 | 1,991,652.74 | 3 | 03078756 | 2019/12/25 | 2,160,567.35 | 4 | 03078757 | 2019/12/25 | 2,295,132.74 | 合计 | 8,434,07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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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问题系人为疏忽,导致询证函表述有误,但不影响财务数据。
4、未对原材料品位账实不符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原因及影响广东飞南湿法车间2020年12月底、2021年6月底盘点化验对比表显示,部分账面记录为高品位铜粉、粗杂铜的化验结果均未在相应高品位区间内。
2020年12月底,上述铜粉账面结存65吨(金额299.30万元);该批货物系2020年6月采购,截至2020年12月底该仓库未发生其他出入库,账面记录金额未发生变化,其账面记录品位与实际不符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主要财务数据产生影响。
2020年12月底,上述粗杂铜账面结存12吨(金额48.94万元),金额较小;截至2021年6月底,该批粗杂铜未领用,其账面记录品位与实际不符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较小。
(二)申报会计师拟采取的后续整改措施及整改计划
1、针对存货监盘 为保证存货监盘程序的完整性、准确性,申报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明确监盘日期,获取发行人盘点资料并认真核对磅单日期、化验品位等信息。发行人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其他日期盘点的存货,会计师对盘点日至财务报表日存货的收、发记录进行检查,将盘点日的盘点结果推算至财务报表日,并与财务报表日的存货进行核对。
2、针对回函异常及询证函信息有误 对现场检查发现申报会计师对回函异常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询证函信息有误等事项,申报会计师已完善审计工作底稿。
申报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在发出询证函之前,对询证函信息进行全面检查,核对每项信息的准确性,避免由于人为疏忽导致询证函表述有误。
申报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回函异常或差异事项进行处理:如存在回函异常或差异,则判断其由于跨期或核算方式不同等原因导致,判断回函异常或差异是否可以确认,同时对回函异常或差异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3、针对原材料品位账实不符 申报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获取并比对发行人、第三方机构存货盘点的化验品位,将盘点的化验品位与账面记录的品位区间进行比对,判断是否账实相符,对异常现象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并考虑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二、说明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各项核查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核查程序不完整、核查证据不充分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审计问题
(一)主要核查程序
1、对收入真实性的核查
(1)了解销售与收款循环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测试关键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对报告期各期重要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主要核实客户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情况、主营业务、营业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区域、采购区域、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货物用途、定价及结算方式、付款方式与信用期、产品退换货及纠纷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等;
(3)报告期各期,选取销售金额在重要性水平以上的客户执行函证程序,核实收入的真实性;
(4)针对各期主要销售客户以及新增销售额较大的客户,执行细节测试程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货单、磅单、化验单、结算单等支持性文件;
(5)针对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检查本期收款情况;针对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较大的客户,检查期后收款情况。
2、对存货真实性、营业成本完整性的核查
(1)了解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职工薪酬等循环的内控流程,并测试关键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执行监盘程序,取得发行人的存货盘点计划,了解发行人存货盘点范围、方法、人员分工及时间安排等,通过监盘确定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实相符情况;
(3)执行细节测试,检查采购合同、磅单、入库单、化验单、结算单、发票等,并与记账凭证进行核对,复核原材料入账核算的正确性;
(4)对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金额进行函证,对主要供应商进行走访,核查原材料采购的真实性;
(5)核查主要存货类别的计价、核算与结转情况,对发行人材料、人工、费用执行分析性程序;
(6)对存货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分析存货期末余额变动的合理性及周转率是否存在异常,选取同行业可比公司,分析发行人存货余额和存货周转率的合理性;
(7)获取发行人成本明细表,对其成本归集、核算进行核查,分析成本构成及变化情况,并结合收入情况对成本的变动进行分析;
(8)通过检查是否存在未入账负债、截止性测试等核查成本核算的完整性。
3、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真实性的核查
(1)了解和评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2)了解发行人未来发展战略、资金情况,分析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3)检查报告期内在建工程转固的验收资料,分析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时点是否异常;
(4)实地查看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执行监盘及抽盘程序,观察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在建工程状态;监盘过程中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账面记录为起点,核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真实存在;以实物为起点,核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是否记录在账面;将盘点情况与合同、发票、付款资料、工程进度审核单等资料进行核对,核查账面金额的准确性;
(5)对主要的工程商执行访谈程序,确认其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利益安排等情形,确认当期工程进度等;复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流,并与财务报表进行比对,分析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匹配。
4、对体外承担成本费用风险的核查
(1)核查包括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主要业务出纳人员等开立的银行账户流水,确认其是否存在异常;对其与发行人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资金往来进行核查;
(2)了解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关键内控流程,并测试关键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3)获取发行人银行账户开户清单、银行日记账,确定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确定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是否与现有业务相匹配;
(4)查看发行人流水,查看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5)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确认其是否存在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利益安排等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的各项核查程序充分、有效,核查证据可靠、具有可验证性,不存在其他审计问题。
三、说明申报会计师针对审计质量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及执行的有效性,对审计质量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结合相关审计执行情况,说明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一)申报会计师针对审计质量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及执行的有效性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制定了《质量控制制度》、《财务报表审计质量控制程序》、《项目组内指导监督与复核程序》、《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质量控制制度监控程序》等审计质量控制的相关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的质量控制体系。
在执业过程中为保证切实遵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报会计师对IPO审计业务按照《质量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实施了项目组内监督与复核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申报会计师按照质量控制复核制度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交叉复核,项目组内执行现场负责人复核、项目负责经理复核、项目合伙人复核;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证据和审计底稿基本齐全的情况下,项目组将报告、底稿等交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质量控制技术复核人复核。IPO首次申报的报告由税务专家执行税务复核、专业技术委员会审核表决出具。项目组虽然存在个别程序瑕疵,但影响均较小,项目组后续已进行积极整改落实。
综上,申报会计师针对审计质量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得到有效执行。
(二)申报会计师对审计质量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1、申报会计师内部审核程序
(1)项目立项审批
致同设立质量控制委员会,履行立项审议决策职责,对IPO申报业务是否予以立项作出决议。未经质量控制委员会立项审议通过的IPO申报业务,致同不予立项。
质量控制委员会召开了项目立项会议,审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项目的立项申请,经会议讨论表决后同意项目立项申请。
(2)项目复核
项目组内执行复核的级别依次为项目现场负责人复核、项目负责经理复核、项目合伙人复核,项目组内完成以上各个层面的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确保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发表的审计报告意见。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委派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的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质量控制技术复核人熟悉事务所质量控制、专业标准,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审计经验,协助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对项目整个过程实行独立监控,关注重大会计、审计事项的处理情况、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意见的落实情况。同时,对于IPO项目首次申报,制定了税务复核程序,委派税务专家执行税务复核程序,在报告出具前还需要事务所专业技术委员会小组召开审核会议审核表决。
①首次申报
2020年10月,项目组完成项目组内复核,将复核后的底稿、报告及获取的审计证据提交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质量控制技术复核人进行复核,同时,提交给税务专家进行税务复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质量技术复核人、税务专家在认真复核项目组提交的资料后,出具了复核意见,项目组完成复核意见的回复,并将报告等资料提交给专业技术委员会小组。
2020年11月18日,专业技术委员会小组召开飞南资源项目的审核会议。经过项目组介绍项目情况、听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质量控制技术复核人意见、各委员就关注问题进行讨论,对报告出具进行审核表决。经审核表决,同意出具报告。
②首次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及2020年度数据更新
2021年2月,项目组完成项目组内复核,将复核后的底稿、报告及获取的审计证据提交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质量控制技术复核人进行复核;2021年3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质量控制技术复核人在认真复核项目组提交的资料后,出具了复核意见,项目组完成复核意见的回复后,出具报告。
③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21年6月,项目组完成项目组内复核,将复核后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提交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质量控制技术复核人进行复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质量控制技术复核人在认真复核项目组提交的资料后,出具了复核意见,项目组完成复核意见的回复后,出具报告。
④2021年1-6月数据更新
2021年8月,项目组完成项目组内复核,将复核后的底稿、报告及获取的审计证据提交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质量控制技术复核人进行复核;2021年9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质量控制技术复核人在认真复核项目组提交的资料后,出具了复核意见,项目组完成复核意见的回复后,出具报告。
⑤2021年度数据更新
2022年4月,项目组完成项目组内复核,将复核后的底稿、报告及获取的审计证据提交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质量控制技术复核人进行复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质量控制技术复核人在认真复核项目组提交的资料后,出具了复核意见,项目组完成复核意见的回复后,出具报告。
⑥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22年7月,项目组完成项目组内复核,将复核后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提交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质量控制技术复核人进行复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质量控制技术复核人在认真复核项目组提交的资料后,出具了复核意见,项目组完成复核意见的回复后,出具报告。
2、申报会计师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针对首次申报,申报会计师执行项目组内复核,并经质量控制复核人、质量控制技术复核人复核,税务专家执行税务复核,专业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同意项目出具报告。
针对历次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及财务数据更新事项,申报会计师执行项目组内复核,并经质量控制复核人、质量控制技术复核人复核,同意出具报告。
(三)结合相关审计执行情况,说明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申报会计师通过对收入真实性、存货真实性、营业成本完整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真实性、体外承担成本费用风险等的核查实施相关审计程序,已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规定,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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